女子患罕见病网筹救命钱,被法院划走5000元给债权人,合理吗?
据华商网8月22日报道,今年36岁的三原县女子王蕾,不幸患了“多发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症乃是中枢神经系统和免疫有关的发炎及去髓鞘疾病,这种病被业界称为“不死的癌症”,然而更为不幸的是,王蕾通过“水滴筹”筹集的部分救命钱,被法院强行划走后还给债权人。
据了解,14年王雷被确诊为“多发性硬化症”,在被确诊之后,在医院使用一种叫“倍泰龙”的干扰素,这种进口药物昂贵,每支850元钱,隔一天注射一次,每个月药费高达12750元钱,才能预防病情复发。
王蕾的丈夫李波每月工资约5000元,王蕾每月的工资3000多元。他们还有一个上高二的儿子,加之高昂的医药费,多年来使得这个家庭捉襟见肘。2017年6月,王蕾开始在网上“水滴筹”向社会求助,十余天筹得捐款6.8万元。王蕾说,这些款项大多是三原县父老乡亲们捐的。
然而在看病的事后却发现银行卡内“水滴筹”最后的5000元被冻结,回到三原县后,李波去找法院,李波夫妇称,当时他们给法院解释这5000元为网友捐款,希望能退回,但执行庭法官对此没有采信。
原来2015年年底,李波的朋友经商需要贷款,为此李波夫妇在朋友贷款借条上签字成了担保人。但朋友最终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李波和王蕾负有连带责任,这5000块钱被法院强制执行还款了。
针对此事,纷纷人来网友热议,有支持的,有反对的。
报道援引了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屈建国的话语报道称,本案属于法院执行阶段情与法的冲突,表面上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没有问题,保护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不应苛责。但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却意外地把“水滴筹”的救命善款作为了执行对象,体现出对生命健康的保护弱于债权的保护,可能会产生病人健康恶化的后果。由于法院的执行措施是兑现司法正义的最后手段,在将执行款扣划后、发还执行申请人之前,向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释明允其申辩应为执行应有之义。本案由于缺乏这样的告知申辩程序而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应当引起法律执行者的反思。
也有网友认为,首先,当担保人一定要承担责任的。其次,法院在执行时账户里一旦有钱直接就扣划了,管你这个钱是哪来的要干什么的。这个和法官无关,工作流程就是这样。最后,先有法后有情,当初法院冻了一企业两千多万给职工发工资和社保的钱,最后还是法院出面调停各种做工作解封了。被执行人没有提异议的权利,更无申辩权利一说,法院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也没毛病,只是有点不近人情。
大家有什么想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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