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有责任,那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者呢
涉及食品、药品、从事领域的商品或服务,都需要仔细辨别!
【#刘国梁回应爱钱进事件# 合作前见过合法经营材料 】继汪涵之后 #刘国梁致歉# ,当然,致歉不代表认可自己要承担责任。
比如刘国梁表示“在双方合作前,对方曾经出示过其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他在第一时间就敦促平台尽快且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意思其实就是“我也没啥错呀?我能做的都做了或正做努力做!
”#V光计划# 虽然很多人尤其是这个项目投资者对这种表态不认可,但某种程度讲刘国梁、汪涵等人的这种说法和表态也不无道理:
1、前两天聊过《广告法》中对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追究标准,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虚假广告,代言人要“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还代言才能追究连带责任。怎么去举证他们明知应知呢?他们代言时最基本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之类的肯定是会要求商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虚假”该怎么让他们判断?
2、就“广告责任”来讲代言人只是责任主体之一,按《广告法》规定还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者呢?不管是纸媒、网媒还是电视媒体,论审查认知能力和赔偿能力可都比明星要高多了,可这类虚假广告的事儿,大家听说过最后有媒体真能被追责的吗?如果这些放广告的媒体都没被责,人家明星凭啥就要担责呢? 如果没被追责,问题在哪儿呢?
3、其实面对这种事情,如汪涵、刘国梁这样出来表示道歉、表示配合追究的也就是为了补救明星形象而矣,内心的真正台词大多是“他们有执照、有证,我凭什么不相信他们?你们凭什么要我担责?” 关于这种事儿最硬的应对,应该就属当年郭德纲在某密排油代方事件中的态度了,硬怼到底!但这种确实可能是代言人们的真实心态!
4、不管怎么说吧,明星代言产品或服务还是得长点脑子,要知道几点常识:有营业执照不代表合法经营;不是所有产品和服务给的广告费都能赚的;不熟悉、没使用过的产品和服务尽量不碰;有些项目和服务,代言前建议多找几个律师听听意见,涉及食品、药品、从事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没把握最好别沾!就算最终法律上追不到责任,出了事儿声誉损失也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