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的角度看,“腾讯-老干妈” 纠纷还有再反转的可能
就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的纠纷,根据现在公开的消息让大家的感觉是三个骗子怎么就把腾讯给“玩”了。从腾讯通过司法途径执行老干妈,到老干妈发布《声明》称未与腾讯合作,已向警方报案,警方已立案,这次反转让人挺意外。那么,随着调查的深入是否还继续存在反转的可能呢?
存在的第一种可能:从腾讯公司角度而言在签署合作协议的时候老干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则《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结合本案关键看四点:(1)老干妈的人员没有代理权限与腾讯公司签约;(2)须有使腾讯公司的人员相信老干妈的人员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腾讯公司人员为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4)须行“腾妈”之间的签署的协议具有合法性。综合上面四点,关键是(2)、(3)两点,而这些事实问题从目前公布消息中无法得知,如果腾讯公司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能证明老干妈的人员构成“表见代理”,当初这份协议的签署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存在的第二种可能:企业公章是伪造的是否导致合同必然无效?我们假设“腾妈”这次纠纷中,老干妈的公章经警方侦查确认系伪造。协议中约定的腾讯推广老干妈产品的系列活动都已经进行了几个月,老干妈不是一个宅在家中的不闻身外事的“老太太”,老干妈负责营销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当时市场推广中发生了什么“特殊情况”,老干妈在这几个月里如果都没有发生,是否构成“默视承认”?假设三个骗子最终应伪造企业公章或诈骗被定罪,老干妈的产品确通过腾讯的推广活动销量也增加了,是否意味着老干妈能从他人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呢?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肯定也是不允许的。
这两种可能的反转所涉及的事实,只能有待于警方通过侦查,最后法院经审理后才能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