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顾客“泼脏水”的书店,又疑似不给员工签合同还不发工资…
大家还记得昨天广州1200bookshop的事吗?4月中旬,有位网友把已经买好的书忘在书店,却被书店官微挂出来批评“故意损坏书籍”,过了半个月才得到店主的一声道歉。
还是这家1200bookshop。今天,我在微博上看到另一位网友的爆料,该书店疑似多次不与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以“试用期辞职没有工资”为由,让他们充当“免费劳动力”……
1200bookshop店内一角 图源:@1200bookshop
按照这名女网友的说法,她原本是1200bookshop的粉丝,两年前曾去该书店应聘,顺利入职了。可是入职的时候,店里含糊其辞,并没有让她签劳动合同,只说是“试用期三天,三天后有工资”。
她想到自己是奔着情怀去的,也就没有深究下去。
图源:@浪里赤条小粗林 下同
她在书店干了半个多月,发现书店存在欺负新人、压榨员工等一些问题,就辞职了。店长口头说好会跟她结算工资,可是等到下个月,一分钱也没有见到。她去询问店长,店长却改口说没有工资,“因为是试用期,辞职会给公司带来负担。”
她要店长拿出“试用期没工资”的说法出自哪份文件,店长却只让她找人事说去。
没成想,人事态度更差,指责她辞职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直接把她拉黑了。
她和朋友又给一起老板刘二喜@刘二囍 发私信,结果刘二喜没有回复她,但回复了她的朋友,说这样辞职是不懂事,不该要工资。
这名网友还表示,她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和她一起入职的3个人都没签劳动合同,有人干了一个月都没有拿到工资。她质疑,这有没有可能是1200bookshop的“惯用伎俩”。
如果该网友的说法属实,那么1200bookshop这次的问题,可比“泼顾客脏水”还要严重得多了。
我查询了一下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所以,这些事是真的吗?@1200bookshop 和@刘二囍 出来回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