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鹦鹉被判刑,收购鹦鹉被逮捕,两件“鸟”事在法律层面上殊途同归!

新京报讯(记者 张彤)新京报记者今日(3月20日)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获悉,男子廖某某从微信好友处购买金太阳鹦鹉1只,小太阳鹦鹉2只,均为濒危野生动物。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决定对廖某某实施逮捕。律师认为,若涉事鹦鹉为人工驯养繁殖,应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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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家中搜出濒危鹦鹉。森林公安供图

男子购买3只鹦鹉被逮捕

办案民警介绍,2019年4月11日,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饲养野生动物。随后警方在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大村找到了被举报男子廖某某。在其出租房内,警方查获疑似金太阳鹦鹉1只,小太阳鹦鹉2只。

经核查,2018年12月,廖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微信好友处购买了疑似金太阳鹦鹉1只,2019年3月又从另一名微信好友处以375元的价格购买了小太阳鹦鹉2只,两名卖家均另案处理。

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疑似鹦鹉进行物种、保护及价值鉴定:一只疑似金太阳鹦鹉来源为鹦形目鹦鹉科属于太阳锥尾鹦鹉,两只疑似小太阳鹦鹉来源为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均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达3万元。

廖某某的行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已决定对廖某某实施逮捕。

办案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鉴定中心尚未鉴定出涉事鹦鹉是野生鹦鹉还是人工繁育,但廖某某没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非法驯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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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鹦鹉。森林公安供图

律师:与深圳鹦鹉案有相似之处

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案和深圳鹦鹉案有相似之处。

2016年4月,深圳宝安区居民王鹏将偶然养的鹦鹉卖给朋友谢某6只。一审法院认定,其中2只是受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的小金太阳鹦鹉,一审判处王鹏5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为2年。

斯伟江律师称,野生鹦鹉和人工繁殖鹦鹉形态有些许差异,可以做出具体鉴定。若按照深圳鹦鹉案判决,廖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相关的司法解释正在修改中。

“很多人买卖鹦鹉其实主观上并不知道是犯法。”斯伟江律师表示,他曾在2018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函称,最高法院已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北理工法学院徐昕教授也称,上述案件面临和深圳鹦鹉案一样的问题,都涉及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问题。

“从价格和可养殖性来看,案涉鹦鹉应该是人工驯养繁殖的,1500元、375元的购买价格不可能买到从南美洲走私的野生鹦鹉,野生鹦鹉通常也很难养殖。”徐昕说,出现类似案件,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当做纯粹野生动物认定。实际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收购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会危害到野生动物资源,不应该构成犯罪, “好在最高法院已经着手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尽早出台。”

下面这篇针对“出售自养鹦鹉被判重刑”的评论,笔者发表于前两个月,在网上影响较大!与今天看到上面那篇“昆明一男子收购3只鹦鹉被逮捕的新闻,感觉两件“鸟”事在法律层面上殊途同归。

评论:出售自养鹦鹉被判重刑,法理天理均不容!

​近年来卖鸟被判刑的“鸟事”屡见不鲜。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一审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曾引发热议。后二审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两年。笔者曾为此类“鸟事”打抱不平。媒体曾报道过两个人贩子判例:一个说的是,湖南省慈利县男子邹华建,为得到3000元酬金,将别人家刚出生15天的婴儿抱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另一个发生在上海市松江区,某女子因拐骗幼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两个案子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之前,但却不能不让人发出这样的感慨:法律对人工繁殖能说简单说几句人话的鹦鹉的保护,居然比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重视。

    据媒体报道,日前,天津市津南区养殖场主胥家忠因出售41只自养鹦鹉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同样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胥家忠的养殖场持有营业执照和人工繁育鹦鹉许可证,养殖了2000多只鹦鹉,胥家忠在2019年初分两次将自己养的41只鹦鹉卖给了李延增,结果两人双双获刑——2019年11月20日,河北保定市徐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10年;转卖鹦鹉的李延增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0年6个月。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法院是依据上述法条对胥家忠作出判决的,但笔者还是认为其够冤!

    胥家忠的鹦鹉养殖不仅超越审批范围,其甚至还知道出售人工繁育鹦鹉为法律禁止,这都是事实。冤是冤在针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鸟案”严刑峻法,不近人间烟火。胥家忠所出售的“人工繁育鹦鹉”,顾名思义,与“野生动物”牛头马嘴。没有人会反对将驯养繁殖的熊猫、老虎以及其他珍禽异兽,因其稀有法律将其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同等保护。但把那些驯养繁殖技术已经成熟、且被广泛利用于商业性的相关“伪野生动物”,明知其“伪”,法律上还冠冕堂皇的视其为“真”,本身就是一个大笑话!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鹦鹉因其会学人语,为人们所欣赏和钟爱,被作为宠物饲养。没有人工繁育鹦鹉的年代,老百姓常常到野外去抓。有自养鹦鹉可出售,满足这部分群众的需求,反而会起到保护野生鹦鹉的作用,暂不说利多于弊,就算违法,也只需行政执法调整就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没必要入刑。鹦鹉每天都要吃饲料,媒体报道称,胥家忠是因为没钱买饲料,所以才出售那41只鹦鹉的。不管此说法是真是假,但假如那41只鹦鹉是被胥家忠饿死了,肯定毛事也没有。自养鹦鹉饿死事小,出售让鹦鹉有活路,当事人要被判刑,而且判重刑,这样的法律,不仅明显有悖法理,甚至天理不容!

    类似的“鸟案”每每见诸网络,都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说明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作出修改,但却迟迟不见有关部门付诸行动。其实,对野生物种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分类加以区别对待,就可让“冤案”不再发生。这么简单的事长期不作为,不知道是因为懒政,还是怕动了利益者垄断“鸟市场”的奶酪。文/郑智银

 

2020-03-20
社会 财经 社会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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