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方侦破多起涉防护物资网络电信诈骗案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02-20 11:49
2月20日,山西省公安厅对外通报,针对近日不法分子在疫情期间以销售防护物资实施诈骗犯罪频发态势,山西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重拳出击,成功侦破多起涉防护物资销售网络电信诈骗案。
1、长治警方侦破涉口罩电诈案件 涉案金额达35万余元
2月18日上午10时许,长治市公安局反电诈专班和长子县公安局联合行动,在运城市盐湖区某村将涉嫌以销售口罩为幌子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贾某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贾某与在国外的妹夫梁某(在逃)分工负责,在微信小程序中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待受害人微信转账后,将其删除。先后诈骗山西长治、山西运城、广东、吉林、贵州等省市受害人60余人,诈骗金额达30余万元。
同日上午11时许,长治市公安局反电诈专班与武乡县公安局联合行动,在武乡县某镇抓获涉嫌以销售口罩为由进行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查,2月7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网上下载口罩相关照片,在其微信群中发布“现有普通医用外科口罩,每个3元”的虚假图文信息。在骗取受害人支付预付款或者购买款后,将其拉黑。现初步查明,涉及陕西、吉林、黑龙江、广东、海南等省案件20起,涉案资金达5万余元。
2、吕梁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额温枪虚假销售网络电信诈骗案
2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网上看到受害人发布批量购买额温枪(单位使用)的信息后,添加了受害人微信,伪装自己系深圳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有额温枪现货,同时网上骗去其它正规商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图片等转发给受害人,承诺下单付款隔天即可发货。2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19600元后,立即将货款转移,并注销作案所用微信号。
2月17日上午,吕梁市中阳县公安局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3、大同平城警方快速侦破1起虚假销售口罩网络电信诈骗案
2月17日晚,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公安分局赴河北省张家口市抓获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口罩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国某。
经查,2月7日以来,为了筹措赌资,犯罪嫌疑人国某通过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先后骗取贾女士等6名受害人18.61万元。目前,国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临汾警方侦破以售卖口罩为幌子的网络电信诈骗案
2月12日18时许,受害人史某报案,称其在2月10日通过微信结识一名男子。该男子称有途径购买到大量医用口罩,诱骗史某支付订金、货款共计49600元后,将手机关机,微信亦不再使用。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谢某。2月17日下午,民警在侯马市汽车西站附近,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所骗赃款用于购买二手汽车一辆,现该车已被警方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谢某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月8日,为了帮做工程的朋友买到口罩,受害人吉某在闲鱼平台添加了一个售卖口罩人员的微信,通过聊天约好交易方式,一箱口罩1万只,22000元,先交定金6700元。在对方提供支付宝收款码后,吉某进行了扫描转账。然而,到2月9日,吉某却迟迟收不到发货信息,微信也被对方拉黑,通过支付宝与对方联系也不回复,这才发现被骗。接到报案后,警方展开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立即依法对赵某的资金帐户实施冻结。2月13日,办案民警按照工作流程将吉某被骗的6700元追回并返还,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总台央视记者 裴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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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假冒伪劣:山东公布疫情防控防护用品违法典型案件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02-20 11:44
记者今天(2月20日)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山东省委网信办、山东省公安厅等九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案件,遏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一:2月9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王栋玉和于胜磊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口罩,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6600只、“漂安”一次性使用口罩4220只,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2月6日,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对杜廷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杜廷强经营的漂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外包装上无生产批号、无生产日期,且标注的公司经查询不存在。涉案口罩共2000个。目前,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三:近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舆情查处一起涉嫌发布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经查,山东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店发布“供货中!!治疗冠状病毒六神丸持续供货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海报、标牌、店外门头电子显示屏上发布的药品广告关于药品功能的内容与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内容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目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位置发布更正信息消除影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当地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总台央视记者 窦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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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出入小区还打人,拘!武汉查处一批违反疫情管控规定人员来源:长江日报
2020-02-20 13:25
武汉出台措施
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
疫情面前
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持续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武汉市公安局快速查处违反疫情管控规定人员。
案例一
执意冲撞卡口
男子被公安机关警告
2月17日10时许,硚口区营房北村社区,一男子欲外出,途经营房北村社区卡口时,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劝返,告知不要出门。可男子不听劝阻,冲撞卡口,目前该男子被公安机关警告。办案民警介绍,事发时,男子准备外出,被社区工作人员劝返后,又一次试图以跑步形式冲过卡口,被正在执勤的社区民警制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男子未外出且没有过激行为,根据违法人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予以警告 。
案例二
强行出入小区打伤防疫人员
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月17日下午3点30分,江汉区唐家墩新村社区,一男子因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强行出入小区,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该男子还将三名防疫工作人员打伤。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项第十条,该男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但不构成犯罪,根据违法人行为,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三
开车冲断小区卡口
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18日晚上7时许,一男子准备开车外出时,在地下车库出口处被物业保安告知不能随意外出,其不听劝阻开车强行将出口道闸撞坏后离开。
当日晚8点,该男子开车回小区地下入口处被物业保安阻拦,该男子又开车强行撞开入口道闸进入地下车库。民警到达现场后,查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并走访调查,该男子对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违法人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男子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四
出小区被劝返后翻墙外出
被公安机关警告
17日中午,一男子在小区门前声称要外出购物,被防疫值守的工作人员劝回小区。后该男子翻过小区外墙外出,购买水果后返回小区时与防疫值守人员发生口角。
江夏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迅速响应,民警到达现场后耐心对男子进行劝阻,但男子拒绝执行疫情期间管理规定,民警依法将男子传唤到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违法人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男子的行为予以警告。
案例五
拒不配合戴口罩
行政拘留5日
2月17日10时许,青山区红卫路街防疫管控工作人员在红卫路街47街邮局门口发现一名男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外出,工作人员要求该男子立即佩戴口罩,该男子拒不配合,不断挑衅民警,扬言“先戴手铐才戴口罩”,造成附近居民围观。民警反复劝说无效,依法对其实行强制传唤。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项第十条,该男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但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六
强行冲出小区并打伤民警
行政拘留5日
2020年2月17日15时许,一男子在武汉市青山区冶金随州街与工业四路交会处出小区时,在明知小区实施封闭管理的情况,不听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出小区,并挥拳击打民警,被一旁的保安人员阻拦后,又挥拳击打保安人员。民警依法对其实行强制传唤。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项第十条,该男子因阻碍执行职务,故意伤害他人,但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七
冲出门岗到超市购物
处以200元罚款
2月17日中午1点,一男子骑电瓶车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和谐家园出发准备外出购物,途经和谐家园门口卡口时,无视社区志愿者劝阻,骑车冲出门卡到中百超市购物,后被民警抓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违法人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男子的行为予以200元罚款处罚。
案例八
驾车冲开防疫路障
行政拘留10日
2月19日10时许,在汉阳区十里玫瑰四期小区,一男子驾车到小区门岗旁,声称要外出购物。值守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男子强行开车冲岗,约20分钟后该男子又驾车返回小区。事发后民警通过小区物业找到男子,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违法人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男子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九
违规外出不配合执法
男子被处行政拘留
2月18日12时许,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家园小区,一男子因在家无聊出门在小区内闲逛,纱帽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多次劝阻且解释防疫期间不得外出,并让其回家,该男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不愿回家,后被民警带回纱帽街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违法人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男子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十
男子徒步冲闯卡口
处以200元罚款
2月17日上午10时许,一男子骑电动车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圣特立B区出发准备外出购物,途经B区门口卡口时,无视执法民警劝阻,下车徒步冲闯卡口,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违法人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男子的行为予以200元罚款处罚。
长江融媒出品 记者:谢冰林 姚传龙 戴旻阳 李慧紫 尹勤兵 编辑:杨京 校对: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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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司机醉驾冲闯疫情检查点 被判拘役4个月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02-20 13:57
2020年2月13日20时36分许,范某某驾驶鲁J5***X号轿车,沿泰安市佛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牛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点时闯卡通过,并与防控点停放的两辆二轮电动车和一名行人(未受伤)发生碰撞。
经检验鉴定,范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20.1mg/100ml。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台央视记者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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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获刑8个月!江苏常州首例殴打疫情防控志愿者案远程“云审判”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02-20 13:39
2月20日,江苏常州市首例暴力妨害疫情防控检查的刑事案件开庭,该案经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在防疫特殊时期,为避免聚集性感染,该案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区检察院、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安办案中心设分会场,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通过网络视频实现远程“云审判”。
天宁区检察院指控,今年2月4日20时许,志愿者杨某某根据安排参加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在天宁区某村的村口开展进入人员检测体温、信息登记等排查管控工作。被告人叶某某乘坐汽车欲进入社区,杨某某按照要求对叶某某检测体温并要求其登记信息。叶某某拒不配合,对杨某某进行辱骂,随后下车用拳头殴打某某头部,并从汽车上拿出一把刀,用刀柄击打杨某某头部,被人劝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庭审中,天宁区检察院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公诉人黄长武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开展了警示教育,教育被告人直面罪行,真心悔过,积极改造,不能让自己的逞强耍横寒了志愿者的心。警示广大公众,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个人都是责任人,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严惩不贷。被告人叶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宣读了悔过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庭认定了天宁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当庭认罪,并真诚悔罪。(总台央视记者 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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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载女友撞倒防疫人员后逃逸!贵阳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宣判来源:贵阳晚报
2020-02-20 09:26
2月19日下午,贵阳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在清镇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因不配合管控,驾车强闯疫情防控卡点,撞倒防疫工作人员后逃逸,构成 妨害公务罪 ,被当庭判处拘役 4个月 。据悉,该案从案发到一审宣判仅用时6天。
▲庭审现场
2月13日16时许,王某驾车搭载其女友经过清镇市红枫湖镇的疫情防控卡点时,防疫工作人员按要求对其进行询问及体温测量。因王某户籍不在该辖区,但他坚称自己住在此处,在核实居住信息的过程中,王某认为防疫工作人员刻意刁难,便出口威胁对方。
在未完成体温测量的情况下,王某驾车强行冲过防控卡点,将防疫工作人员胡某带飞30多米后摔倒在地连续翻滚,造成胡某手脚多处擦伤。王某停车掉头后,发现事态严重,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之后,王某亲属获知这一情况,主动到卡点将胡某送医,并规劝王某投案自首。同日晚20时许,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清镇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配合防控的法定义务。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拘役4个月。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罗林 | 编辑:石婷 | 审校:冷兵 | 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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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妨害疫情防控暴力伤医犯罪 公安机关重拳出击
来源:法制日报
2020-02-20 07:12
警方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暴力伤医犯罪
★ 暴力伤医事件阻碍医疗救治工作
★ 依法严厉惩处发挥强大震慑作用
★ 两高两部意见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 利于公安机关精准打击此类犯罪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用拳头殴打医务人员头部、颈部,并拉扯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造成其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极大地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
1月30日凌晨,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接到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报警,称医院12楼有病人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打人者柯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来,1月27日,柯某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晚,田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及田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随即实施了上述暴力行为。
近年来,一些暴力伤医事件给原本良好的医患关系蒙上一层阴影。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医务工作者不分昼夜战斗在抗疫一线,冒着生命危险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他们是最可敬可爱的人。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对医务人员实施不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安全,也给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带来极大阻碍。
对于疫情期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各地公安机关果断行动,重拳出击。
1月31日13时许,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居民张某兰因身体不适到紫阳县中医院就医,其弟张某陪同照顾。其间遇到一名做疫情排查工作的医生,沟通中张某不满医生劝导,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
接到报警后,紫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快速展开调查,张某承认殴打医生的事实。目前,张某已被紫阳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疫情暴发以来,湖北省黄冈市中心医院被确定为定点收治医院。2月2日17时许,一阵吵闹声打断了医院门诊部的抗疫工作。“你们莫拦我,我有钱哪里不能去?”一身酒气的市民赵某面对前来劝阻的医生和门卫说。门诊部被他一阵折腾,就医秩序一下子乱了。
接到报警后,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胜利街水陆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依法将赵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快速恢复了医院的工作秩序。“赵某借着酒劲跟医护人员撕扯了半个多小时,口头警告无效后,我们迅速将他带离现场。”出警民警戴洋说。目前,赵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月9日21时许,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桃花仑派出所接到益阳市中心医院保卫科报警,称有患者家属殴打医生。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当天21时许,张某带其母亲到益阳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因质疑检查项目的收费与值班医生卢某发生争执。在卢某耐心解释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用拳头殴打卢某头部致其轻微伤。经讯问,张某对其殴打医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后张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认为,疫情防控不同于普通诊治,疫情防控期间,对暴力伤医犯罪和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更应当依法严惩,从而起到强大震慑作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列举了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随意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刘静坤看来,意见的出台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进一步精准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更好地保障医务人员权益、维护医务职业尊严、提振医务队伍士气。
公安机关提示,疫情当前,对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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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还踢打辱骂民警,一女子因此被判刑!来源:江苏高院
2020-02-20 14:03
2月19日下午,姑苏法院架起四方联线,通过远程互联网视频方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四地“隔空”高效审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案件。
2月3日晚,赵某(女)饮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至某小区,因未戴口罩,门卫要求其佩戴后进入小区,赵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对方。后派出所民警朱某某、警辅陈某某到现场处警,规劝其应当配合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但赵某仍拒不配合并多次辱骂民警。民警发现赵某处于醉酒状态,在经劝说、警告无效后,决定将其带至派出所约束醒酒,在民警将赵某带离现场时,其在挣扎中抓伤民警朱某某的面部,并踢了对方腿部一下,被带上警车后又伸腿蹬警辅。经鉴定,民警朱某某面部划伤构成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表示接受处罚,一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悔意,并当庭向民警和警辅表示道歉。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顾他人劝阻,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并对依法处警的民警实施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是初犯,本次犯罪系其酒后情绪失控、一时冲动下实施的不当行为,行为的暴力程度较低,客观上也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明显。故依法对赵某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疫情防控需要,姑苏法院严格落实防疫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预案,落实好防疫防护措施,做好相关场所提前消毒、体温监测、穿戴防护装备等防护措施。同时为了避免人员聚集,充分运用了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利用信息化手段,以非接触方式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全程直播,法官、检察官、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分别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四地连线进行庭审。
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