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制货币的阶级性:黄金才是真钱
《秦朝货币之谜》开了个头,今天接茬谈谈货币和经济。
一
关于货币的起源问题,得益于基础教育时代就已嵌入大脑皮层的“政治经济学”,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是先决的,也就是说,有了“交换”,才有了“货币”的土壤,所以,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基础的货币理解是马克思的“内生货币理论”。
金库中的黄金
具体来说,就是货币具有五种主要职能: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其中前两种职能是货币最基本的职能,后三种职能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基本职能中派生出来的。
“最基本的职能”——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里早有描述,就是社会分工的发展促成了交换行为,交换行为的复杂化“自然”呼唤已经降低“交易成本”的“媒介”,而马克思在此基础上补全了“生产劳动”部分赋予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概念,也就构成了一套由社会交易关系中自然产生的“货币理论”。
所以,就顺理成章地有了那句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言:
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
马克思如何论证金银的“最终战胜”,还能想起初、高中政治课本的朋友可以自行回忆,而恰恰是“政治经济学”对“金银”尤其是“黄金”的尊崇写入了诸多国人“常识体系”的源代码,才使得《货币战争》这样的谬种长久流传,也算是时代的一景。
道理很简单,在卡尔·马克思的时代,“金本位”还是个稀罕物,大洋彼岸的美国和大清国,一个在为“银本位”纠结,一个还在抱着戥子和算盘对着“库平”、“漕平”、“规元”、“关平”和“鹰洋”、“站洋”的复杂兑换发愁,而在今天,“布雷顿森林体系”都是上个世纪的老黄历了,你还在幻想1元钱人民币绑定几克“黄金”?
当然,认清“黄金”,只是给“内生货币理论”的墙角松了松土,这个“理论体系”的真正根据始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前述亚当·斯密关于“物物交换”的“思想实验”只是在他的论断基础上的发展,之后还有大卫·李嘉图、卡尔·门格尔,当然,还有我们更熟悉的卡尔·马克思。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诸多先贤笃信的“物物交换”场景并没有足够的考古学、人类学的证据支持,而往往来自于个案或上述“不言而喻”的思想实验。
见戴维·欧瑞尔与罗曼·克鲁帕提撰写的《人类货币史》:
斯密和杰文斯援引的许多例子都源自当时对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社会的看法。但是,当人类学家真正探究这些文化时,他们发现虽然存在物物交换,但这是交易的特定形式,交易双方通常几乎是剑拔弩张,彼此互不信任(物物交换在人们习惯于使用货币,但是缺少现金的地方普遍使用,例如监狱)。
相比之下,礼品经济显得更加重要,在礼品经济当中,交易往往采取如下形式:赠送礼品,服从公社安排、由委员会统一分配用于表明地位、安排婚姻、赔偿损失的“社会货币”等。
“礼品经济”当然不同于交换,而是一种基于“友善”的社会关系行为,相对于基于“敌对”的“物物交换”,反而更加常见,这个道理也很简单,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考量,武力对抗的状态下,“交易”的成本无限大,“货币”作为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也就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最通俗的比喻就是:
要钱?还是要命?
战斗的印第安人,他们曾经是19世纪人类学家研究的主要对象
所以,基于事实的判断就是,“物物交换”基于的是“对抗性”的环境,而这种“对抗性”的环境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诉求,第一位的是“保证生命安全”,也就是达成“友善”,第二位才是“更简单地交易”,所以,唯有“友善”的交易背景,才是“货币”产生的前提。
进一步的问题也就出现了,这里的“‘友善’的交易背景”是否等于“交换行为”,也就是个体“交换行为”的复杂化带来了“货币”的产生?
依据马克思的理论,商品在“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就兼具了“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就是说,没有“交换”就没有“商品”,“商品”也就没有“价值”。
但是,“礼品经济”的本质并非“交换”,而是一种“价值度量”,也就是说不经交换的“价值认定”。
说得直白点,就是“价值”来自于“价值共识”,“价值共识”则来源于“社区共识”,通俗地说,“赠与者”和“接受者”都接受“礼品”的价值,“价值”就产生了。
这个“礼品”的概念,在中国古代有一个明确的叫法——“币”。
说到这里,“币”的概念就可以与上文中“秦朝货币体系”中的一部分产生关联,正如前文中引用的《管子·国蓄》表述:
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
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刘三解,公众号:刘三解freestyle秦朝货币之谜 | 刘三解
距离远、获取难,所以贵重,故而“先王”定“币”,也就是说,在战国秦汉时代古人的眼中,“币”的价值和作用是由“先王”的权力和威望定制,而非“交换”产生的需求,而其功效,“以守财物”、“以御民事”,恰恰是“币”的价值衡量功能的外延,即“礼品”具备了“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的功能。
那么,是不是因为古人没有学过“政治经济学”,没能认识到“宇宙真理”呢?
二
西汉的《史记·平准书》记载:
太史公曰: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所从来久远,自高辛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
东汉的《说文》中解释“贝”字:
海介虫也,象形,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
翻译过来就是,“贝”是生长在海里的甲壳动物,以“象形”造字,上古时人们以“贝”为货币,以“龟”为宝物,至周代才有铜铸币名为“泉”,到秦时,废除了“贝币”而改为“行钱”。
因为酷似女性生殖器官而被广泛使用为贝币的“货贝”
今天,我们能够看到的大量与“钱财”有关的汉字,往往有“贝”字偏旁,取的就是“贝”的这个古义,也就是说,古代中国人一直“认可”上古时代先民曾经使用过“贝币”,加上《史记·平准书》中也提到的“龟”、“黄金”、“白金”、“赤金”、珠玉,全都符合《管子·国蓄》中说的既不能穿也不能吃,几乎没有“使用价值”的标准,残存的一点功用,可能也就是装饰的意义,只是“先王”以之为“币”、为“宝”,方才让它们成为财富的象征和衡量尺度。
这些事实记录与《管子》、《诗经》、《淮南子》、《穆天子传》中的诸多记载一同构成了“中国古典式货币起源”的认识体系。
换句话说,古代中国人一直信奉的“外生货币理论”,直到西风东渐方才改变。
而按照“内生货币理论”中基于的“物物交换”行为在长期的自然选择之后产生“货币”的逻辑,筛选出的,恰恰应该是“用途最广、最易获得”的物品,比如粮食、布匹、盐巴、牛羊等,而依照马克思对“金银”的理解,随着“交换”行为的频繁,“金银”自然战胜上述“原始货币”的进程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然而,考古发现表明,古人才是对的,人类学研究则表明,“金银”并不总是胜利者。
早在商朝时,中国人已经广泛使用“贝币”,十个“贝币”被称为“一朋”,“朋”的甲骨文和金文写法类似,就是绳子穿起一串贝币的“象形”。
1959年在河南安阳事后岗殉葬圆坑出土的“戍嗣子鼎”上面就有铭文记录了王对器主的赏赐:记商某王某年,九月丙午这天,商王在宗庙明堂大室赏赐给戍嗣子“贝”二十“朋”,戍嗣子因受荣宠,作了这件祭祀父亲的宝鼎。
也就是说,以“朋”计数的“贝”是商代很常见的“赐物”,要铸鼎纪念,自然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和荣宠,所以,“贝”在商代作为“币”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而史前至商、周的墓葬中也有大量的“贝”出土,比如河南安阳的“妇好墓”就发掘出了数量惊人的6800枚。
表格引自河南大学硕士王必建毕业论文《先秦秦汉时期海贝遗存研究》
商代的“贝币”使用只是长期的“海贝”文化的结果,来自于渤海、东海、南海中的各种“海贝”在商代的使用只能称为“兴盛期”,位于今河南、河北、陕西、辽宁、山东、甘肃、四川、新疆、内蒙古、云南、山西、青海有90多个遗址出土了不同数量的海贝,其中在河南、辽宁、四川、新疆等地还发现了玉制和铜制的“仿贝”。
到了两周时代,出土“海贝”的遗址达到280余处,堪称“爆发期”,其中陕西的遗址数量最多,河南、山西、山东次之,湖南、辽宁、新疆、内蒙古、宁夏、青海、江苏、浙江、安徽、云南、湖北、四川、甘肃、河北、北京均有分布。
表格引自河南大学硕士王必建毕业论文《先秦秦汉时期海贝遗存研究》
至秦汉时代,考古遗址只剩下30余处,其中秦代只有1处,单个遗址出土“海贝”甚至只有几枚到几十枚,不过在重庆和徐州的高等级墓葬中却出土了几乎一样的金(或鎏金铜)扣缀贝腰带,还发现了“海贝”装饰家狗项圈的现象。
自1934年瑞典人安特生出版《阿芙罗狄忒的象征》(Children of The Yellow Earth)引入了一系列欧洲、非洲、美洲民俗材料,结合自己的考古证据,表明了古代世界各地人群不同程度地使用过“海贝”(最早从旧石器时代开始,最远及美洲),他明确提出了“海贝”的普遍功用:
订婚或结婚礼品、赠送礼品、药、随葬品、占卜用具、渔猎的保护神、献祭品、偶像眼睛、巫师或巫婆仪式舞蹈时佩戴的饰品、猎头时佩戴的战斗胜利标志物等等。
而中国殷商遗址出土的“海贝”的功能则是——“货币”。
之所以“海贝”被赋予上述意义和功用,所有的症结都源于一种相似,就是原始人认为“海贝”与女性生殖器官的形似,也就是“生命的符号”,所以才被广泛用于丧葬仪式之中。
安特生的解释并没有被日益增加的考古发现所推翻,恰恰相反,之后近百年的考古学、人类学研究表明,“海贝”崇拜——“礼品经济”——“货币”的发展进程符合实际,而它们也并不必然被“黄金”征服。
澳门大学教授杨斌在《海贝与贝币:一部全球史》一书中就描述了一个以印度洋为中心的“海贝货币圈”,他指出:
大约从公元4世纪,“贝币”开始在孟加拉地区流通,作为一种最基层的货币,与金银同时并存。8-12世纪时期,波罗王朝和赛纳王朝逐渐停止了官方铸币,从而为贝币的扩展提供了契机,成为孟加拉地区最重要的货币,承担了所有的货币功能。
到13世纪,伴随着银币的逐渐增加,又恢复到白银-海贝的双轨制,扩展到印度北部地区。而在英属印度时期,殖民政府由最初的接受,而后逐渐限制取消;而在东南亚大陆,贝币和金银并行,持续了将近1300年。
西非地区,10-11世纪已经使用本地的大西洋海贝作为货币,随后又从印度洋运来海贝,作为流通货币,并且与黑奴贸易紧密相关;而在新几内亚与北美洲的贝币则是一种独立的贝币体系,与印度洋无关。
这种描述,与汉文史料《大唐西域记》中的记载可以互证:
然其(天竺地区)货币,交迁有无,金钱、银钱、贝珠、小珠。
(恭御陀国)国临海滨,多有奇宝,螺贝珠璣,斯为货用。
据考证,恭御陀国位于今印度奥里萨邦甘贾姆县北部,面临孟加拉湾,属于当时的“东天竺”,而公元7世纪的“中天竺”则是金银币与“贝币”并行,而“西天竺”与中亚的交流极多,主要使用萨珊波斯金银币和印度型银币。
巴布亚新几内亚贝币
直白地说,在“环印度洋地区”,“贝币”至少流通了1600年,在这期间,金、银、铜等金属货币都有“侵入”,甚至有成熟的金、银铸币介入这一货币体系,终究没能完全征服这一地区,直到英属印度殖民政府以近代技术手段逐步限制、取消,才将这一悠久的“货币”淘汰掉,哪怕如此,时至今日,在孟加拉的一些偏远的沼泽地区,仍旧有“贝币”使用。
仅就“贝币”而言,一个“货币”形成的路径,恰恰验证了凯恩斯在《货币论》中的论断,金银的价值来源于宗教信仰,只不过当“金银”置换成“贝壳”时,前者的信仰至今犹在,后者的信仰已经在文明的浸泡下“褪色”罢了。
不过,这并不是全部。
三
我们要了解“秦制”下的“货币体系”,正确的“货币理解”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比如上文中所提及的“三特征”就存在“交易属性”与“支付属性”分离的现象,所以,一个合适的“他者”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真正有益的参考。
见戴维·欧瑞尔与罗曼·克鲁帕提撰写的《人类货币史》:
苏美尔人有许多创新,时至今日仍然有用,其中就有算术、啤酒、24小时制、轮式车辆和城市群等。还有类似乌尔这样的城邦,地处今天的伊拉克,是著名塔庙遗迹的所在地。这些城邦内曾经居住着成千上万的城市居民,周围是良田,为市民提供农产品。整个体系由寺庙里的官员所控制,他们的职责是对这一生机勃勃的经济进行监管,会计学就是在经济监管过程中诞生的又一发明。
苏美尔文明是以“城邦群”的方式存在,这个模式与过往三解在文章中描述的秦国、秦朝以“都”—“县”对应的“细胞分裂”体系颇为相似,当然,更早的商、周城邑也不例外。
苏美尔人楔形文字
苏美尔人的“度量衡”确实是早于“货币”出现的,“交易”行为和“借贷”甚至还要早于“金属货币”的出现:
交易最初用黏土筹码记录,后来用芦苇在黏土板上雕刻,让记录变得更加高效。苏美尔人使用六十进制的单位体系计量农作物重量。1谢克尔(shekel)约8.3克,60谢克尔为1迈纳(mina)(约0.5千克)60迈纳为1塔兰特(talent)(约30千克)。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寺庙的会计首次将1谢克尔银作为货币单位。国家也用一定数量的谢克尔银规定了其他事物的价格,包括商品、劳动和法律处罚。
以今天伊拉克巴格达附近城市命名的《埃什南纳法令》有详细的规定:
1谢克尔银相当于12塞拉(sila)(约1升)的油、15塞拉的猪油、300塞拉的草木灰、600塞拉的盐、600塞拉的大麦,可以购买180谢克尔重的铜,360谢克尔重的羊毛。一个月的劳动价值是1谢克尔银,租赁一辆牛车(包括牛和车夫)一整天需花费1/3谢克尔的银。
如果一个人咬掉另一个人的鼻子,罚金为60谢克尔(1迈纳)银;戳瞎别人的一只眼睛的代价同样是60谢克尔(1迈纳)银;咬断一只手指是40谢克尔银;打掉一颗牙或咬掉一只耳朵是30谢克尔银;掴别人一巴掌是10谢克尔银;丢失一个奴隶也是10谢克尔银。
毫无疑问,这一套与“秦制”中以“甲”、“盾”、“马甲”和“钱”固定计价各种刑罚、粮价、刑徒口粮、衣服,以及居赀,也就是债务奴的“日工资”的会计体系极为相似,货币之中的“一布”=“十一钱”、“金一铢”=“二十四钱”,更是不在话下。
“秦制”与“苏美尔制”的共同点就是——“静态”、“刚性”。
而一个不同点就是,“秦制”的“固定定价”的范围远比“苏美尔制”更小,像“油”、“猪油”、“盐”之类的商品,秦朝的“县官”会到“市”上进行采购,而其“价格”也并非是“固定定价”,而称“正贾价”。
这个价格体系,日本学者柿沼阳平在《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古代文明》,2011年第2期)一文中作出了详细论述:
在唐朝存在名为“市估”的制度,其“并非用来规范一般交易的公定强制价格,也不是向市场公开的公示价格,只不过是由集市官员参照时价决定记录的公定市价”,其存在并不意味着当时的市场价格已完全统一。据学者论证,与其类似的制度至少延续至元朝、明朝。这些“市估”均为于实际价格之外存在着的市场公定价格,这一点与汉朝的“平贾”制大体一致。
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前近代中国的物价制度存在着战国、秦“正贾”制→汉“平贾”制→新“平贾”制(→东汉“平贾”制)→唐—明“市估”制这一系列的继承关系。
另一个不同点在于,苏美尔人的“政府”深度介入了市场交易行为,甚至“架空”了金属货币:
苏美尔经济由寺庙和王宫的日常运作主导,工资、租金和税收等均以谢克尔计算和支付。因此,银并不同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货币。苏美尔人采取的是受管制的计划经济,所以谢克尔的主要用途是作为官僚的记账手段,用特定的符号在账本上记录每一笔交易。银没有广泛流通,而是被小心地保存在金库里。如果有人要付款给王宫,也没有必要使用银块,而是会使用以谢克尔标记价值的大麦、羊毛或其他商品。除王宫之外的大多数市场交易以信贷的形式完成,例如酒钱可以等到丰收时用一定数量的大麦支付。
也就是说,在苏美尔人的日常交易行为中,只需要使用“泥版”记账“借贷”,而不需要持有任何的金属货币,每一个成立的借贷合约被楔形文字记录在一块“泥版”上,然后装入陶土信封,盖上“借方”印章,债权人则将保存该信封,等到债务偿还之日再打开。“泥版”既可以“债权人”自己持有,也可以出售给他人,从而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相当于原始的“票据交易”。当然,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合约一旦被履行,记录债务的“泥版”,就要被放到水中,泡成泥浆。
写有楔形文字的泥版
在这个过程中,“交易”要经过官吏的记录,因为它涉及到金库中“谢克尔”,也就是说,任意一笔“交易”都会有两处“凭证”,其一为“债权方”持有的“泥版”,其二为王宫或寺庙官吏处的交易记录。
而“秦制”则不同,“市”中的交易要剖“券”为三,这个木片做成的“券”也称“荆券”,侧面刻齿,以标明交易单价、金额,左券由“买家”持有,右券则由“卖家”持有,中券,也称“中辨”则由官府留档。
值得注意的是,邢义田先生在《再论三辨券——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之四》(《简帛》,2017年第1期)一文中依托新见简牍资料、实物详细论述了“三辨券”在秦汉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包括身份证明、遗嘱记录、官钱出纳、粮食发放、官方借贷、民间借贷、买卖契约等,在形制上,“一剖为三”是固定的,但又上下三分者,也有左右三分者;有刻齿者,也有无刻齿者;有的存在跨越“三辨”以备勘合的字或符号,有的则只在“中辨”和“右辨”天头处写各写“入”字,在“左辨”上写“出”字。
对比异同之后,我们可以确认,苏美尔人“信用货币系统”下的铸币和交易行为都附着于对生产、交易行为的全程控制之上,这种“控制”包含了对“铸币购买力”的强制锁定,政权对于“物资生产”的控制程度越强、越广,比如苏美尔法令对于“雇佣”、“畜力”、“粮食”、“副食”、“牲畜”等“物”的控制门类越多,其对“谢克尔”银的“信用价值”的锁定就越强,而这种锁定在政权控制区域内部并不需要以“可交换”为前提,而是只要保证“公平”,也就是无论官方物资的“出”、“入”均遵照这一价格即可。
通俗地说,唯有“内部”,才适用于“定价结算”,而“外部”,则不可能施行“定价结算”。
四
参照《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和《秦朝货币之谜》一文中的考证可知,秦国、秦朝对于“物资生产”的控制是通过“民间租税”和“官营刑徒经济”两个途径进行的,确凿的价格锁定仅限于:
(1)粮食;
(2)分级伙食、口粮定量;
(3)配发褐衣、枲;
(4)行布;
(5)黄金;
(6)甲、盾、马甲;
(7)刑罚;
(8)居赀的工资。
上述固定价格看似是杂乱无章的,涉及诸多方面,但如果以一种逻辑进行区分,就可以截然分开:
(1)内部结算:粮食、分级伙食、口粮定量、配发褐衣、枲、居赀的工资;
(2)外部获取:甲、盾、马甲、刑罚(罚钱所得);
(3)折算标准:行布、黄金。
简言之,“内外有别”,对“内”要采取严格的“数量管理”就需要“定值”,对由“外”获取的“收入”,也需要“定值”,因为同属于“内”的“收入”,固定的“折算标准”就是对“定值”进入“会计系统”的调整和支持,也就是计算“内”的“收入”的工具。
秦简复原图
在这些“固定价格”之外,“秦制”对于物资的生产标准(面向刑徒经济)和获取标准(面向百姓)的管理,也采取了“程”和“课”的方式进行即时调整,前者是“管理性标准”,后者是“经营性指标”。
“程”由地方官府向丞相府报送,批准后为“恒程” ,也就是普遍标准,非“恒程”则要求依照严格的“取程之制”,因地制宜地计算并上报;“课”则是由各级官府的上级向下级下达的“经营性指标”。
即“秦制”分为“管理”向度和“经营”向度:
管理的对象是“编户齐民”+“刑徒经济”:律——令——程
经营的对象是“刑徒生产”+“物资收入”:律——令——课
也就是说,“秦制”的“管理功能”是覆盖全民的,但是涉及到“收入”则往往只考虑“王官”或称“县官”本身。
所以,“秦制”从制度逻辑根源上,就是“家”对“家”的,即“王家”对“私家”,中间是不存在一个“公权力”的“信用主体”在的,“王家”和“私家”是明确的“内外之别”。
只有以“课”的名义控制的“官营刑徒经济”的财富收入和以“税、赋、租”名义获得的百姓“私家”的财富收入,才是“自己的”,这个以内,才是“内部运作机制”。
对于“外部”的百姓“私家”的行为管理和约束,都只是为了让其以更好、更顺服的方式对“内部”的攫取来屈服和接受。
而上述的“苏美尔制”,虽然以一种古典式的“计划经济”的残酷来面对社会,却自始至终将政权治下的交易双方视为“内部”,王宫和神庙以一种“公权力”的“超然姿态”来完成对“内部”的生产物资的攫取。
通俗地说,“秦制”是黑帮自营买卖与收取保护费的聚合;“苏美尔制”是黑帮开设赌场发行筹码。
因此,前者的黑帮就热衷于将“被收保护费”的自由民变成“自营买卖”中的奴隶,这样可以获得成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后者的黑帮则热衷于“吸引更多的赌徒加入赌局”以发行更多的“筹码”,并需要时刻保障“筹码”随时能够兑换成“真钱”,也就是物资。
这两种不同的模式也决定了,前一个制度体系的客观结果只能导向“寻租”,而后一个制度体系的客观结果要求“公平”。
而“秦制”中一个典型的“内外有别”案例,就是上文中提及的“一物多价”体系,由于秦国、秦朝乃至后来的汉王朝都没有垄断全部的“生产环节”,所以,在“市”中出现的商品既是市场的需要,也是“寻租变现”的途径。
秦半两
而这种“寻租变现”则发育出了“固定官价”、“正(平)贾价”和“市场价格”几种,“固定官价”仅限于一部分“物资”,但以“粮价”为例,官府的内部结算价格和本地市场的价格的不符合是不言而喻的,除非官府全面垄断了“买”和“卖”,而“里耶秦简”的记录告诉我们,秦朝迁陵县在市场上有大量、频繁的采购,卖家都是普通编户民,所以,这个垄断本身并不存在。
在此条件下“固定官价”(也就是“内部记账结算价格”)和“正贾价”极有可能是合一的,事实上实现了与“市场价格”的“双轨制”,更可怕的是,这种“官定价格”的体系,竟然自秦汉至隋唐的“市估”,以至于元、明的“官牙”体制,保持了持续的“双轨制”。
由此可见,在面对“市场”这个“私权”的绝对聚合体时,中国古代王朝并没有发育出真正作为“仲裁者”的“公权力”,而只是君主“王官”、“帝室”的“私权”借助其权力的触手“官僚”进行的疯狂舒展,并在这种“私心自用”的逻辑下拨弄了市场2000多年。
唯有理解了这一点——内外有别,才能对秦朝的“货币体系”和“货币政策”真正理解,其上半部的“上币”黄金,上承商、周是以一种“礼品经济”的遗存,即“宝货”的角色逐步演变为市场交易中流通的“货币”,而“行布”与“铜钱”,则是以权力约束确定“币值”的实际流通“货币”,两者的“价值赋予”的主体不同,也就决定了它们的性质和发展脉络的迥然不同。
在《秦朝货币之谜》中,三解已经描绘了秦朝货币体系的基本轮廓,具体是三条:
(1)秦朝施行“三币制”,有“黄金”、“布”、“铜钱”三种“币”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行使财富储藏、价值衡量、官方收付的功能,上述功能又搭配社会中贵族与平民的分层,各自并行;
(2)“币”并不等于“货币”,要成为“货币”,除了“币”的功能之外,还要有“交换媒介”的功能,而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表述的早期“秦制”(秦始皇三十年之前)之下,“布”和“铜钱”是真正的“流通货币”,称为“行布”、“行钱”,而“黄金”则无记录;
(3)秦末曾有“货币改革”,“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表述的晚期“秦制”(秦二世三年之前)与早期“秦制”并不相同,“行布”退出了历史舞台,而“黄金”越发重要,结合《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中的记载和“张家山汉简”中记录的早期“汉制”(吕后二年之前),都说明,“三币制”走向了“两币制”,“黄金”+“行布”、“行钱”体系演变成了“行金”、“行钱”体制。
直白地说,诸国、贵族间认可的“黄金”是秦始皇、秦二世认可的“真钱”,而“秦半两”、“秦两甾”这类的铜钱,本质上只是秦帝国发行的“代金券”,它们根本和财富的积累无关,自然,黔首们也和财富的积累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