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投毒案当事人谈8年羁押岁月:在看守所里成天哭
8月1日下午,已在看守所被羁押8年的任艳红急急忙忙办完最后的手续,丢掉看守所里的旧衣服,穿上了姐姐买来的红T恤和运动鞋。
走出看守所后,任艳红与家人紧紧相拥在一起,失声痛哭。女儿喊了声妈妈,任艳红抬头看了一眼,8年未见,她差点认不出眼前这个已读初中的女孩。
山东临沂农妇任艳红因被指投毒杀害邻居一家四口,2011年7月被警方羁押至看守所。此后,任艳红两次被临沂中院判处死缓,山东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两次发回重审。
今年7月4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8月1日,已48岁的任艳红收到了临沂市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证明书显示,因临沂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释放。
重获自由时,任艳红已是满头白发。
8月2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谈到过去8年的坚持,任艳红说:“没有做这个事情,我不能认罪。”
对于未来,任艳红计划先养好身体,再学点东西找件事做,“尽快挣钱给儿子娶媳妇”。
记者:从案件材料上看,一开始你认罪了,为什么没罪还要认呢?
任艳红:一开始警方让我参与调查,于是我就跟去调查了。我说了这个过程,他们不相信,就吓唬我、威胁我,也抓了我老公、我哥。我的两个孩子不能没有爸没有妈,在那种情下我只能认(罪)了。来来回回整个过程我每天都很绝望,天天都会哭,到最后我坚持下来,后来到了上一个月,法院来看守所通知我撤诉了。还没有考虑(赔偿),现在先好好养身体,到时候再说吧。
记者:当时听到一审的结果你是怎样的心情?
任艳红:2013年,临沂中院一审判处我死缓,当时听到一这个结果,我当场晕了过去。太生气了,我不服这个判决结果,就继续上诉。
记者:这8年来你是怎样坚持下来的?
任艳红:2013年的时候一审判死缓,我提出上诉,2015年山东高院认定中院的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来2017年中院又判了我一次死缓,我再次上诉。
来来回回整个过程我每天都很绝望,天天都会哭,到最后我坚持下来,后来到了上一个月,法院来看守所通知我撤诉了。
记者:你有感到绝望过吗?
任艳红:我当时就想着出来,我没有做这个事情,我不能认罪。家里给我找的这两个律师,找到证据以后,一步一步为我澄清这个事情。在看守所里我成天哭,想家、想孩子,但我当时想我一定是可以证明清白的。(戳这里看采访全文)
检方撤诉后被害人家属提出异议
今年7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任艳红撤回起诉。临沂中院认为,临沂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临沂中院或者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7月5日,律师李仲伟在看守所会见任艳红,任艳红表示对该裁定不上诉。
然而,受害人李忠山的家属对该裁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李忠山家属认为,临沂市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对什么证据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没有作出书面说明,更没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说明,撤回起诉于法无据。
“一家四口都是被毒身亡,审了8年的案子,现在和我们家属说不是她(任艳红)干的,是另有别人,我们接受不了,必须要给我们一个说法。”李忠山的一名家属表示,因不服临沂中院作出的裁定书,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事件梳理
2011年7月5日晚,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东岭村李忠山一家三口饭后发病,送医后相继死亡,经诊断为毒鼠强中毒。此前,一家人多次出现中毒症状,半年前,李忠山的儿子李浩也因鼠药中毒身亡。
2011年7月20日,同村村民任艳红接受警方调查时,没有通过测谎。测谎报告结论显示,被测人与本案有关。第二天,任艳红被抓获。
2011年7月22日,41岁的任艳红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被逮捕第二天,2011年8月18日,任艳红接受办案人员讯问,做了有罪供述,承认自己把李忠山一家四口用老鼠药药死了,并详细描述了多次投毒的经过。
2012年9月,临沂中院一审开庭时,任艳红在庭审现场翻供,称自己没有下毒,与李忠山也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院认定,任艳红被李忠山胁迫发生性关系,任艳红为摆脱纠缠,先后五次投毒,致李忠山一家四口中毒身亡,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任艳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于2015年10月27日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将近两年后,2017年7月10日,临沂市中院重审,认定事实未变,再次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任艳红不服,再次上诉。
2018年12月26日,山东高院裁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对庭审中已出示且有争议的重要证据未作鉴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于是撤销临沂中院的死缓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月2日,任艳红的辩护人李仲伟律师接山东高院通知,“任艳红投毒案”因一审程序违法,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山东高院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对庭审中已出示且有争议的重要证据未作鉴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019年7月2日,任艳红收到临沂中院裁定准许临沂市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临沂市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法院准予撤诉。
来源:澎湃新闻、博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