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有权利,没人想做奴隶

【本文由“华纳王”推荐,来自《不再靠“绩效”吃饭,是人类的未来》评论区,标题为华纳王添加】

权利与义务对等”不仅不是普世真理,反而违背了现代人权概念的基本精神与逻辑。人权不是“交换品”,而是一种不以绩效、义务或服从为前提的基本保障。人权的核心在于“无条件性”,不以先尽义务为前提,如:

生命权:你不需要做贡献才能活着;

人身自由权:不能因为你没交税就被随意监禁;

受教育权:不是因为你履行了什么义务才让你上学,而是因为你是儿童、公民;

社会保障权、医疗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并不要求你事先“用劳动换”。

这些人权之所以被称为“普遍性权利”,是因为:

它们不以义务完成与否为前提,而是每一个人的自然资格。

坚持“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那就意味着:

不尽义务就无权利,而这正是封建身份制社会所采取的逻辑;

弱者、病人、儿童、老人、被压迫者将被制度性抛弃;

提供的保障就不是“应尽之责”,而是“施舍”和“奖励”。

这与人权本质直接对立的

如果你把它当成绝对真理,就等于说:“没有尽义务的人就不配有权利”,那新生儿呢?残障者呢?失业者呢?是不是都该剥夺他们的生存权?显然荒谬。

如果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对等”,那是不是权利多的人要承担更多义务?富豪和穷人“对等”了吗?显然没有。现实中恰恰是穷人义务繁重、权利稀少,富人躺着收租、享用特权

所以,它不是一个真理,而是一种权力话语,常常被用来强调服从、弱化弱者的正当权利诉求。

在人类历史上,曾有漫长的时期强调的是“臣民的义务”“仆从的忠诚”“农奴的劳役”,也就是:

“你先效忠主子,才配活着。”

人权概念的意义恰恰在于打破了这种先义务、后权利的等级制逻辑,赋予每个人不因地位、身份、产出而有差别的基本权利。

黑人的人权不是因为他们证明了生产力;

妇女的投票权不是因为她们上了战场;

残障者的受教育权不是因为他们有经济价值。

这些权利的获得,就是靠“无条件性”一步步击溃“必须先尽义务”的古老框架。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早期,义务(对家庭、氏族、国家的服从)常被强调。但现代人权思想的诞生,恰恰是反过来强调:

“每个人生而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权利不依赖于你先尽了什么义务,而是你作为人的自然属性。

比如:

人有活下去的权利,不是因为他“劳动有功”,而是因为他是人。

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不是因为他“考试考得好”,而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有不被奴役的权利,不是因为他“努力证明自己”,而是因为奴役本身是非人道的。

所以,“权利来自义务”这种看法,已经被现代社会的人权观念所超越。

只有在人权被无条件保障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义务的合理性与社会的共建。否则,一切以义务换权利的制度,最终都会将人变成被条件筛选的对象,而非拥有尊严的个体。

发表于湖北省
07-06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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