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立法者对社会婚姻伦理道德巨变的漠视,会不会成为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的隐忧?

【本文由“kk1”推荐,来自《法山叔:“暧昧”入罪?一桩主动邀约后的强奸判决》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强奸罪立法的根基,是“女性是弱势群体”。这意味着,从法理上说,只有男性能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而女性对男性无法实施强奸;另外,只要有女性的控诉,男性的精液这两条,且男性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女方资源,则强奸罪必然成立。这就让未婚男女性关系中的男性的处境陷入危险之中。

为了预防自己陷入“强奸陷阱”,男性在与女性(未婚)发生性关系时,必须要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录音录像,书面同意协议等。但问题是,性关系,卖淫嫖娼除外,都是以男女情投意合为前提的,而情投意合的前提是相互信任。一旦相互信任不存,这样的男女性关系,只能加剧恋爱中的男女关系的裂痕,成为恋人关系解体的催化剂。

所以,“强奸陷阱”的出现,对社会婚姻关系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加剧男女的互不信任和互相猜疑,让婚姻的成功率大幅度下降,是不婚主义蔓延的重要因素。

女性真的象法律中认定的那样纯洁吗?在女性道德普遍堕落的社会环境下,强奸罪的认定需不需要修订?这几年,立法者对社会婚姻伦理道德环境的巨变的漠视态度,会不会成为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的隐忧呢?

发表于天津市
06-10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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