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哲?哲学毕竟是还是哲学,不是散漫的读后感
观察者网风闻之前转载过文汇报的一篇报道,说国际哲学奥林匹克竞赛上海项目组委会正式成立,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设立于1993年的“奥哲”是一项面向高中生的哲学竞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支持,国际哲学团体联合会(FISP)主办,至今已举办过25届。
数学和哲学这两个基础学科以前都有“xx学科之母”的称号,既然有奥数,那么奥哲看起来也好像并非那么不合理。
但老夫一看奥哲的竞赛体制和现场考题,不免产生一些疑惑。
哲学范儿的考题当然鄙视填空、选择这些很“应试教育”的题型,而是选取某位哲人作品中的一句话,让考生加以阐释。
根据文汇报爆出来的这些历年哲学考题,涵盖范围很广,有cosmology(宇宙论),ethics(伦理学,这个占了相当大的部分),analytic philosophy(分析哲学),还有近代ontology(本体论)和认识论(epistemology)、政治哲学的比重也很大,逻辑学的考题极少,也还有一小部分的神学(theology)和aesthetics(美学);从哲学史的思想脉络看,从柏拉图到卡尔·波普、哈贝马斯,横跨两千多年的一档的哲学家的“名人名言”几乎可以一网打尽。
至于考生“自由发挥”的边界、字数限制,老师打分标准等新闻都没有过多提及。既然是哲学的奥林匹克竞赛,也是要分个高下,跟奥数一样也有金银铜牌,而且原文还说:根据合作协议,此次组委会由上海市校外教育协会等四方合作组成,针对哲学有兴趣的高中学生开展相关活动,包括在高中生中开展基于“奥哲”的学生哲学社团、哲学IP、哲学课程建设、师生课程培训、夏冬令营集训、参加区域及国际赛事学生选拔等。但笔者目前无法查到参加考试的学生当时是怎么做题的,只能大致揣测一下,谈一下对这个奥哲的看法。
如何在哲学水平的测试中分出高下?或者说,奥哲和哲学专业内的课程考试,或者哲学系研究生升学考试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奥哲考试面对的都是未成年的高中生,那么,举办奥哲的初衷是什么,是测试学生对哲学概念和哲学史脉络的知识储备,还是考验学生对某一类哲学问题的思维广度和深度?
笔者前几天读霍布斯鲍姆的《英国的工业革命——工业和帝国》,其中一章谈到19世纪初英国电气工程师和18世纪中期的那批工程师的一大区别,就是前者基本都开始多多少少具备基本的牛顿物理学知识,从这个时候开始,学科的分工和细化进入加速阶段。
其实哲学也是如此,19世纪是一个向“百科全书”哲学家告别的年代,而且从这个时候开始,“哲学家”渐渐成为一种职业,换句话说,他们之间的学科壁垒、和其他学科之间的分野,以及从事哲学研究的日常生态变得越来越清晰和可识别。
从近代哲学之父笛卡尔(笛卡尔为什么是近代哲学之父,这本身就可以是一个很好的哲学考试题目)开始,到近代认识论的终结者大卫·休谟,“哲学家”并不是他们的职业,而且你穿越到那个年代,称呼他们哲学家,他们很可能要瞪大眼睛和你好好辩论一番。
笛卡尔的《第一哲学沉思录》
总之一句话,他们不是靠搞哲学拿钱吃饭的,笛卡尔和霍布斯的生活经济来源主要是给贵族家庭当私人教师,笛卡尔甚至还当过佣兵参过军,洛克和莱布尼茨这一对基友生前掐的死去活来,这两人为何能搭上话,把“人之知识的来源”问题一步步推向更深的阶段,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这俩都在政府部门供职,分别是是英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的高官。苦逼的穷屌丝斯宾诺莎靠磨镜片和朋友接济维持生计。
从康德开始,哲学家们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康德不但搞了哲学上的哥白尼革命,也有了哲学家的“哥白尼革命”——他们开始靠研究哲学来吃饭了。换言之,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这批德国古典哲学家都是大学体制内的教师——直到今天。他们的哲学著作产量直接算进他们的KPI,多写一本就能多拿一份工资(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就是要拿来评职称的),这就和他们的前辈莱布尼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莱布尼茨生前发表过的著作极少(他为了给上帝辩护,不得不硬着头皮发表了《神正论》),大部分都是死后由身边的朋友和同事帮忙整理,到今天,《莱布尼茨全集》仍未现世,因为他的遗稿还在不停地被发掘出来。
到这里,读者很可能会说,不是谈哲奥吗,怎么扯这么多闲篇儿?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发展演进的脉络和哲学家的生存状态关系密切,绝不是平地起高楼似的思维延展。谈宇宙论,要对从泰勒斯到恩培多克勒的哲学思想有基本的了解;谈近代政治哲学,从霍布斯到休谟无疑都是绕不开的。
以2001年的这道考题为例:
由此,显而易见,当没有一种势力涉及到所有人,使他们全都心存敬畏,他们就处于那种被称之为战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人彼此为敌。(霍布斯,《利维坦》)
这是《利维坦》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的经典论述,洛克和卢梭都对这个“设定”有过细密的论述和批评,那么,考生如果没有“述而不作”的知识储备,写不出洛克和卢梭对这个问题的回应,很难想象他们能拿高分。
还有这道题:
有两样东西使我脑中充满了永远簇新的、不断增强的仰慕和敬畏——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法。(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这句话出自第二批判,但必须要对他早年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和第一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有基本的了解,否则无法完成作答。
从哲学家们生活的时间序列上做一个推断,我们不难得到答案:越是生活的时代离我们越近的哲学家,对他们思想的理解就越需要更多知识储备。
看这道题,笔者认为这对高中生来说实在是太难了:
空间不是主体,存在于空间中的世界也不是主体。(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
海德格尔的时空观受到康德的启发甚多,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开篇一大部分是“先验感性论”,即要证明时空作为先天纯粹直观形式的普遍必然性。而且时间作为我们的内感官,其功能绝对不是一个“直观形式”能概括的。
康德是如何超越笛卡尔、超越贝克莱的?用的就是“时间”这把利器。没有对康德时空观的深刻理解,很遗憾,对海德格尔说的“空间不是主体”的所有论述和解答都建立在沙滩之上。基本的加减乘除没有熟练运用,微积分也无从下手,道理是一样的。
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
不少哲学家们的大部头著作,很多“前言”都需要细细研读——它们堪称一部小型的哲学史。佶屈聱牙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前言,康的一反常态,用了非常文学化的语调论述了从笛卡尔到休谟,传统形而上学是怎样一步一步垮塌的(用了挖掘机比喻休谟),黑格尔的《小逻辑》前言和马克思的《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这两篇都是极为精彩的“欧洲近代哲学史”,这两位哲学巨匠站在他们所处的时代高度,对过去200年的哲学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这也意味着,哲学家必须对前辈的思想框架有极为深刻的理解,从而达到“下学而上达”的境界。
黑格尔的《小逻辑》
至于某些题目,老夫就更比较忧虑了,因为对这些题严格来说是有明晰的解答范围的,换句话说,就算没有标准答案这一说,解题路径也是很收敛的。
比如这个题目:
时间不是某种自足自主存在的东西……因此,时间是一种属于(人类)直觉的、纯粹主观的状态……离开了主体,时间什么都不是。(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康德对这句话是有明确解释的,而且占了四五个章节。
有关“时间”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可是让康德老师绞尽脑汁。他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一版用的是“第四谬误推理”,但觉得不满意,在第二版中换成了“对唯心论的驳斥”。这是康德对自己思想的重大调整和反思,他试图寻找一个更牢靠的方法,去瓦解笛卡尔的“自我意识先于对象意识”,要用时间这把手术刀,彻底解决贝克莱的“现象根据乃是一元而非二元”的问题(贝克莱说“存在即被感知”)
1781年版的《纯粹理性批判》
下面贴出康德对这个问题的解析和思考,这是蓝公武老师的译本,觉得枯燥和懵逼的读者可以自动忽略:
我意识我自身之存在,为在时间中所规定者。顾时间之一切规定,皆以知觉中某某永恒事物为前提。但此永恒者不能为在我内部之某某事物,盖我在时间中存在,此事自身之能被规定,仅由此永恒者。故此永恒者之知觉,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我知觉其在我以外现实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今以我在时间中存在之意识,必然与“此时间规定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意识相结合;故此意识必然与其为时间规定之条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联结。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识同时即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识。
注一:在以上之证明中,可见观念论之所戏弄者,返报之于其自身,且其食报亦极为公平。盖观念论主张唯一之直接的经验为内的经验,吾人仅能由此内的经验以推论外的事物——且此种推论与吾人自所与结果以推论其确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仅在不确实之方法中推论而已。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误归之外的事物之“表象之原因”,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内部中。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已说明外的经验实为直接的,以及内的经验——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识而为吾人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此外的经验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为表现能伴随一切思维之意识——确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观之存在,但此表象并不包括关于此主观之任何知识,故亦不包括任何经验的知识,即不包括此主观之经验。盖在经验,则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维以外,吾人尚须有直观,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则尚须有内的直观,此主观必须就内的直观——即时间——规定之也。惟其如是,故欲规定此主观,则外的对象绝不可缺;因而谓内的经验自身之可能,仅为间接的,即仅由外的经验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认知能力在经验中即在时间规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与此定理相合。不仅吾人除由其与空间中之永恒者相关之“外的关系中之变易”(运动,例如与地球上之对象相关之太阳运动)以外,不能知觉时间中之任何规定,且吾人所能以实体概念根据其上之永恒者(所视为直观者)亦除物质以外,别无所谓永恒者;且此永恒性,亦非由外的经验得来,乃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时间规定之必然的条件,亦即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规定吾人自身之存在——内感之规定。在“我”之表象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并非直观,纯为一思维的主观自发性之智性的表象。故此“我”并不具有丝毫直观之宾词,此种宾词所视为永恒者,能用之为内感中时间规定之所依者。正与不可入性用为物质之经验的直观之所依者之方法相类。
注三、关于自我具有一定内容之意识其所以可能,须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并不自此事实即能推断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观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盖外物之表象,颇能纯为想象力之所产(如在梦中及幻想中)。此种表象纯为以前所有外的知觉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觉,则如以上所说明,仅由外的对象之实在而可能者。吾人此处所欲证明者,乃普泛所谓内的经验仅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而可能之一点耳。至某一经验是否纯为想象的,则必自其特殊之规定及由其与一切实在的经验之标准相合而辨知之者也。此一段结论乃第二版所增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