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脑冷静,思路清晰,分析到位,比警方的处理有事实有依据,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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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你的意见,个人认为,警方检方的处理严重欠妥,责任划分非常随意,将全部责任归于司机是严重错判。

应该按事故的发展逻辑来区分责任:

1. 家长带未成年人,参与法律已明确禁止的活动(这是整个事件最起始的原因);

2. 高速骑行中发生碰撞,导致未成年人摔到对行车道(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 未成年人被正常行驶的汽车碾压致死(事故产生的结果)。

所谓“未开通道路”,如果要成为证据,双方都进入行驶,即都有违规行为,责任对等。

没有1和2,3就不会发生,而且在3里,司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是完全被动的,在操作上也没有任何失误失当,对此无能为力、无可避免的。

不能因为结果,而故意忽略了事故的真正起因,起因1和2才是最主要的责任方司机才是被动卷入的一方。

所以,这个案件里,家长、骑行组织者、碰撞者应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发表于广东省
2024-09-07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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