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人民反抗以色列压迫的斗争,本质上是恢复其合法权利的正义行动。”

来源:微博@包容万物恒河水

🔻国际法院公开听证会第四天,代表我国发言的是外交部法条司  马新民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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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司长的发言片段,正在受到许多帐号和半岛、TRT、QUDS、MEE等媒体转发。具体内容是:

🔹“联合国大会 1973 年第 3070 号决议,我引述如下:'重申人民以一切可用手段,包括武装斗争,争取从殖民统治、外国统治和外来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斗争是合法的'。”

🔹“这一认识也反映在国际公约中。例如,1998 年《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申明,我引述如下:‘各国人民有权以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任何手段打击外国占领和侵略,以解放其领土并确保其自决权和独立权’。”

🔹“在这方面,武装斗争有别于恐怖主义行为。这是国际法的规定,一些国际公约也承认这种区别。例如,1999
年非统组织《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公约》第 3 条规定,我引述如下:‘各国人民根据国际法原则为争取解放或自决而进行的斗争,包括反对殖民主义、
占领、侵略和外国势力统治的武装斗争,不应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

🔹“巴勒斯坦人民反抗以色列压迫的斗争,本质上是恢复其合法权利的正义行动。”

🔻具体发言内容的正式文稿,以我外交部最终通稿为准。

🔻发言视频地址在联合国官网,地址是:(​网页链接

🔻源:UN web TV

发表于上海市
02-22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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