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送我一支玫瑰花》这支新疆歌曲的背后,还有这么哀怨的故事
最近喜欢上一首新疆歌曲《送我一只玫瑰花》歌曲美妙的旋律,鲜明的探戈风格,非常的迷人。我正在努力学习用复音口琴来演奏这支曲子。同时出于好奇,对这支曲子的词曲作者也感到由衷的钦佩。于是就在网上搜了一下,一搜不得了,这支曲子的作者非常混乱,有说是西部歌王王洛宾的,有说是新疆民歌的,还有说是一个叫葛顺中作词谱曲。我最后抽丝剥茧,努力的寻找这首歌最早的源头。让我没想到的是这首曲子的最终结果是一个冗长的官司。而且这个词曲的原作者到死也没有看到公正的判决。而是由他的女儿完成了他的心愿。这不是一个哀怨的故事吗?
署名不当遭起诉《送我一枝玫瑰花》原告终获胜
作者:本报记者 金涛 来源:中国艺术报
2007年11月27日,本报刊载了《法院认定〈送我一枝玫瑰花〉改编自新疆民歌〈相爱〉不构成侵权》一文,报道了万志民与人民音乐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后,万志民之女万红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相爱》虽由民歌整理而成,但整理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1950年,万志民在整理民歌的基础上形成了简谱舞曲《相爱》,由新华书店收入《新疆民歌》,《相爱》署名为勉行(万志民笔名)记谱配歌。在《相爱》的基础上,万志民修改创作了《送我一枝玫瑰花》简谱,被收入1959年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西北民歌选集》,署名为勉行记配。而在1958年3月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大家唱选集》中刊载了简谱的女声三重唱歌曲《送我一枝玫瑰花》,署名为“新疆民歌、葛顺中编曲”。2005年,人民音乐出版社又在《365首中国古今名曲欣赏》中刊载了《送我一枝玫瑰花》的简谱单曲,署名为“维吾尔民歌、王洛宾编曲”,并在“作者简介”中提到,《送我一枝玫瑰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首民间歌舞曲,后经王洛宾记谱、整理,才得以广为流传。
那么,在这几本书中均出现的《送我一枝玫瑰花》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呢?法院经对比认为,2005年《送我一枝玫瑰花》的旋律、歌词与1959年《送我一枝玫瑰花》相同。万志民则指出,葛顺中的合唱曲《送我一枝玫瑰花》是在自己1950年《相爱》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形成的。因此,万志民认为人民音乐出版社及葛顺中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其诉至法庭。一审判决认为《相爱》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支持万志民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万志民因病去世,其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和与之相关的财产权利由万红继承。万红认为一审判决将万志民通过记谱配词固定下来的新疆维吾尔族民歌《相爱》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错误的。原告认为,万志民1950年4月对新疆迪化民间歌曲进行整理记录,配词和曲调调配,暂命名为《歌舞》(后在出版时命名为《相爱》),付出了巨大的独创性劳动,并分别在1950年10月、1959年和1979年再进行三次改编,其形成的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演绎作品。而《365首中国古今名曲欣赏》中的《送我一枝玫瑰花》直接来源于万志民1950年的作品《相爱》,在歌词方面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是万志民,曲谱也与1950年《相爱》相同。人民音乐出版社将其署名成“王洛宾编曲”,侵犯了万志民的署名权等著作权。
人民音乐出版社则认为,《送我一枝玫瑰花》是新疆维吾尔族民歌,民歌整理者并不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50年《相爱》发表时万志民所付出的劳动为“记谱配歌”。对于“记谱配歌”,法院认为,由于口耳相传,民歌没有被复制到固定载体上,具有不确定的特点;不同演唱者的理解不同,演唱内容可能不同,同一演唱者在不同情境中的演唱内容也可能不同。另外,民歌被创作和流传时不是表现为简谱形式,歌手可能以不清晰的词语、不同甚至模糊的音调进行演唱。以简谱形式表达民歌,需要融入记谱者对民歌的理解并进行选择。《相爱》来源于维吾尔族民歌,由于维吾尔语与汉语之间存在差异,为了使其歌词与旋律相配合,配歌者也需要付出较大的独创性劳动。因此,对民歌的“记谱配歌”需要对民歌进行整理、加工,是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院认为,万志民为《相爱》这一作品的产生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应对《相爱》中能够体现其独创性劳动的部分享有
著作权。
由于《相爱》主要以民间文学艺术(民歌)为基础,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宗旨是: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因此,为促进民歌的进一步传播、发展,应允许他人对民歌及“记谱配歌”形成的成果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同时,为丰富社会文化,应促进民歌的流传和发展,对付出独创性劳动的“记谱配歌”者应以鼓励。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万志民享有对《相爱》的署名权及他人使用《相爱》时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院认为,2005年《送我一枝玫瑰花》为简谱单曲,其形式、旋律、歌词与1959年《送我一枝玫瑰花》相同,而1959年《送我一枝玫瑰花》又是万志民在《相爱》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因此2005年《送我一枝玫瑰花》包含了万志民的独创性劳动,因而万志民享有署名权及他人使用该作品时获得报酬的权利。人民音乐出版社在其出版的《365首中国古今名曲欣赏》中没有为万志民署名,对错误的署名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侵犯了万志民享有的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内的民事责任。鉴于以上情况,法院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要求人民音乐出版社就其侵权行为在《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错误署名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元。
另一被告葛顺中表示,其1956年创作的《送我一枝玫瑰花》是在万志民1950年《相爱》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形成的。因此,法院认为,任何人利用民歌进行再创作,应注明创作作品的来源,并对民歌初始整理者正确署名,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最低要求。葛顺中在依据《相爱》改编的1956年《送我一枝玫瑰花》上除注明“葛顺中编曲”,还应注明“勉行记谱配歌”等。发表葛顺中《送我一枝玫瑰花》作品的相关出版社对于署名方式及歌曲说明的错误虽无主观上的过错,但其行为客观上给万志民带来了损害后果,故法院判决由其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以示公平。
文章中的所有照片全部由本人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