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美国实施项目制管理;德国采用“零基预算”形式;法国“以绩效为导向”

【本文来自《探索科研经费包干制,让科研人员把精力用在创新上,颜宁的这个建议如何?》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美国实施项目制管理

美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比较注重效率和可操作性,科研经费管理主要实行项目制管理,安排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管理经费账户。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中,以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制定发布的A-21通告为主要法律依据,按照“不营利不损失”的原则报销科研项目的全部成本。美国的“人员费”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常情况下,工资福利约占直接费用的43%,包括科研人员3个月的工资(公立大学),约占19%;研究生、博士后和聘用技术人员的工资以及研究生学费的减免等,约占24%。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的通常计算法则是科研人员在单个项目投入时间占自己总投入时间的百分比乘以基本薪酬和福利。例如,单个项目投入25%,则可以提取的人员费是(基本薪酬+福利)×25%;如果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各个项目投入时间百分比加总不得超过100%。

在美国,全职科研人员费有严格限制,而且不同部门的科研项目中允许支付工资的额度也不一样。在预算中需明示所有人员费,并进行审计,不允许以预算所列人员费以外的评审费、咨询费等形式发给个人。这种人员经费的分配制度一方面激励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科研人员薪酬的相对公平性。美国研究型大学每年发放科研人员9—10个月的工资,并由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剩余2—3个月的薪酬,但不论科研人员承担项目的大小和数量,来源于大学和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工资和薪酬不能大于其全年工资总和。当收入达到年薪标准,科研人员一分也不能多取,科研经费工资预算有剩余额度的,应将余款上缴学校。这种薪酬制度在实现内部公平性的同时保证了不同研究人员的薪资差异性,减轻了科研人员为获得额外收入而盲目大量申请导致科研项目量多质低的问题。

德国采用“零基预算”形式

德国项目经费基本上采用零基预算的形式,有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两种方式。德国政府把非竞争性和竞争性科研经费资助模式相结合,以此来调控科研发展的方向,在科研经费监督方面,实行“内部控制+外部监督”的监管模式。德国科学基金会(DFG)对于项目申请经费支出的使用范畴明确为人员费用、仪器费用、耗材费、差旅费、论文发表费等。德国科学基金会的项目资助经费中,70%用于人员工资,其他30%用于材料的加工、购买小型仪器设备以及差旅费,项目负责人不能从项目中拿薪金,项目中的人员工资预算只能用来招聘博士生、博士后及雇佣其他研究人员。在德国竞争性研究项目中,人员费约占预算的80%以上,按照人员分类和人员费用标准核算向参与研究的非固定职位人员发放人员费,课题负责人本人与有固定职位的人员均不能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人员费。

在德国,对于项目聘请的研究人员应说明被聘请的合同期长度、研究者学位或职称、每周工作时长占标准工作时长的比例;对于支撑系列人员应说明基于申请人机构一般情况的预估资金额度。在项目描述中需简要说明每个项目成员的工作任务,这些任务必须与工作方案中提到的各项工作相一致,并且还应解释支撑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范围。对于没有学位的支撑人员的聘任,需要证明其参与项目的必要性,并尽可能列出其姓名。对于访问学者费用需说明总额并提供人数、住宿时间的合理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访问学者酬金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如需邀请研究人员开会,需另外通过会议模块提出资金申请。此外,德国科学基金会不负责承担的费用包括申请人作为首席调查员的薪酬、秘书服务支出、建筑家具支出或租金、一般材料费(办公家具、工具、工作服)、办公用品、邮费、通行费、财产保险费、使用大学计算设施的费用、非德国科学基金会设备的升级或维修费用、可退增值税等。

法国“以绩效为导向”

法国执行“以绩效为导向”的绩效预算政策,通过“任务—项目—行动”的框架分级执行。法国国家科研署的一般性项目资助根据项目执行机构的性质采取不同方式,对于公共科研机构,资助除固定人员费之外的所有项目所需费用,包括设备费、项目存续期间的合同人员费、差旅费、外包费和管理费等。其中,参与项目的固定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薪酬由所属科研机构根据国家预算拨付,不在项目中开支。

法国人员费指的是直接参与科研项目的人员费用,主要包括毛工资、津贴(如带薪假期津贴)等。其中,参与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编制内人员的固定费用;另一类是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费用,此类人员还可以申请法国国家科研署的额外补贴(博士生除外,法国政府已有相关补助)。法国国家科研署对合同人员的资助有特别规定,要求进行不稳定率计算。不稳定率即项目中受科研署资助的合同人员占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的比例,必须低于30%。其中“项目中受科研署资助的合同人员”不包括博士生和实习生,“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包括不受科研署资助的终身人员以及受资助的合同人员。受资助的公共科研机构均提供科研署资助的合同人员名单,并详细说明其在项目中的工作时长、工作起始与结束时间、人员总成本等。

日本“活分配严监管”

日本政府向高校和公共科研机构提供的研究经费主要包括两种:运营补助金(类似事业费)和竞争性资金。运营补助金,主要用来支付研究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资、最低限度研究经费、研究基础运营费(保养和维护设施费用、设备费)等,这类经费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大约占总经费的90%左右。2011年起,日本学术振兴会允许科研人员灵活调整年度预算,不再以年度为单位对资金进行会计处理,增加了科研人员对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在当年按时完成,项目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进行。对于其他没有明确限制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结合使用经费。但是,将研究经费用于不正当用途的课题负责人及合作研究人员将面临严肃处理,需在规定期限内返还部分或全部的研究费,并取消其2至5年申请科研经费的全部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挪用科研经费行为,最高可限制其10年不得申请该竞争性经费。

日本科研经费项目预算中与“人员费”有关的科目是人件费和谢金。人件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业务直接相关的研究人员经费,具体包括雇佣人员的雇佣费用、在读博士及博士后等机构直接雇佣研究人员的人件费、特殊仪器的人员操作费用、劳务公司派遣的研究人员费、其他机构借调的研究人员费等。二是科研辅助人员的费用,包括调查研究助手、研究辅助工作的临时工、技术助手、秘书、事务性助手、教务工作助手等。谢金是业务实施过程中提供知识信息技术帮助的经费,具体包括研究实施过程中外部专家出席专家会的谢金、研究会的谢金、对研究有帮助的提供个人专业技术的专家谢金(讲义制作、技术指导、稿费、查读、校正)、口译笔译谢金(委托个人的)、未签约的学生劳务费、被实验人的谢金等。日本相关法律规定,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能从项目中支出人件费和谢金。这是由于国立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国立大学教职员工属于国家公务员,国家支付工资相当于已经购买了劳动,因此不可以再从国家科研经费中取得报酬。半官方财团、企业的科研人员也不得支出劳务费作为个人报酬,其收入由所在单位予以支付。

(摘编自《财政监督》2018年第18期 高珊珊 刘俊贵/文)

发表于广东省
2023-05-22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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