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关键不仅在于“法”,还有“国”:何谓“国”?国家产生于共识

【本文来自《罗翔: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正因如此,尽管现代社会看起来无比发达和繁荣,但实际上也非常脆弱。因为这种子系统的存在,使得社会想要寻找到共识越来越难。如果说在古代,“罪犯子女不得参加科举”是一个普通人基于朴素的道德理念可以理解的规定的话,那么在法律成为现代社会一个独立的子系统的前提下,法律从业者自身所遵从的法律本身的逻辑,实际上已经与很多普通人基本的道德观出现了巨大差异。而更重要的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子系统都会强调自己这个系统的价值有多么重要,普通人越是站在子系统之外对这些观点加以反对,子系统内的人就越认为这些人冥顽不化需要被“启蒙”,却也忘了自己也是他人子系统的“外人”。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说,罗翔老师等人的观点体现的就是“依法治国”。但实际上,“依法治国”的关键不仅在于“法”,而且还有“国”。何谓“国”?国家产生于共识,而这种共识的基础可能是血缘、文化或者一些历史传统,法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如果说站在法律子系统的角度强调“依法治国”,而不去考虑“国”本身的稳定与否,那么即便“依法”了,“治国”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我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在欧美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更发达、学术体系更完善、进入现代社会更早,这种子系统之间的冲突实际上表现的比中国还要剧烈一些。在我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还是在于提升整体的人文教育素养,也就是尽量让不同的学科——也包括理工科——能在自己所归属的“子系统”之外,了解其他子系统的符码体系和运转逻辑,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互相的理解,并且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国家的教育体系还做不到这一点,那么至少对于个人来说,多了解一些不同学科基础知识和思维逻辑,也能够很好的破除观点的偏执。

最后,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其实我国在犯罪人员子女就业方面的限制是在不断放宽的。就今天而言,除了公检法、民航、军队等特殊机关外,大多数行业——甚至包括一部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已经只要求本人无犯罪记录即可。而所谓的“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也是根本禁不住反驳的——说个例子,张三的父亲叛逃到A国,张三毕业后报考国安部门且各方面成绩合格,那国安部门是该录取还是不该录取?如果按照这些法律从业者的理论,似乎不应该限制,但让一个叛逃人员的子女进入国安部门工作,就真的合适么?

未来更可行的方案,是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不同的部门岗位性质,在这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规定,并将相关方案公布。如果说张三的父亲因为酒驾被判了五个月而让张三不能进国安,普通人或许会觉得有点可惜,但如果张三的父亲因为间谍罪而被判刑张三却进了国安,那这这个事可就不是一句“无罪不罚”可以解释过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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