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帮套”在旧社会封建婚姻里有多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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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an_15865858682004
  • 瞎乱写。不叫多夫。比较多的现象是走婚,并且前面几家通常没法定手续,只有事实婚姻。

    这种事在60年前还有。我村里过世好多年那位婆婆是上世20年代生人,解放后应该走了三家,她生育了13个孩子,这还是活下来的子女数。

旧社会封建婚姻,没什么好洗地的,从民国时代的《大公报》、《申报》,到县志,陕甘宁边区的法院档案,现代文学作品,处处都记载着这些事,我还曾经写过蔡畅同志的小传,她当年和董老、谢老一起,为边区婚姻法的实施,付出了很多心血。

如图,1942年,绥德法院判了23对离婚,其中有四个是一女许二夫,也就是拉帮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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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也很多啊,矛盾先生的《水藻行》不就讲了一个拉帮套的故事嘛。

《镇巴县志》记载:“丈夫病残,无法养活妻小,妻子又不能离异,则由公婆或族人作主,另招一男子同家共居,一妻二夫。”

《旬阳县志》记载:“妇女招夫养夫、转房再嫁,需经家族公议准允。”

《山东省志》记载:“拉帮套又称‘拉边套’,是一种非正式的婚姻关系。

《庄河县志》记载:“庄河解放前,有些贫困人家常常因为子女多,一个男人养不起家口,而不得不另请一贫穷而娶不起妻的男人到家同居,帮养子女,称为‘打伙’或‘拉帮套’。解放后基本绝迹。”

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编纂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十三章第三十八节“竹山、京山、潜江三县习惯”,第五十七节“郧县习惯”,第十五章第二十五节“岚皋、镇巴、雒南习惯”,第十六章第一节“甘肃全省习惯”中,都有招夫养夫的条目。

1922年大公报记载:“青岛小井村住户冯某,亲兄弟二人,现均未娶。因贩卖烟土,获利甚厚。遂托人说定邻人黄姓之女为妻,年十九岁。冯姓兄弟,均年二十余岁,言明付彩礼五十元,系兄弟同娶一妻。黄某因贫,即允照办,该女亦无怨言。遂于前日迎娶过门云。”

1953年,新中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规定:“招夫养夫,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此种现象应予禁止,在婚姻法已进行宣传的地区,尤须严厉禁止。"这之后拉帮套才真正告别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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