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让我这样的非法律人理解起来非常困难

【本文来自《妻子想去吃火锅被拒跳车身亡,丈夫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法院这样判》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作为普通人相信法律的判决,但有时就是不能在情感上完全理解。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让我这样的非法律专员的人存在一定的理解困难,即:王强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存在什么过失?

我能理解的范围如下:

1、驾驶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的过失,最多就是在驾驶过程中与乘坐人员说话分神。但似乎法律法规只有对公共驾驶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说话的限制,对私车司机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吗?也可能有,我确实不知道。

2、另一种可能的过失就是没有准确判断,或者更应该说是预估到,乘坐人员会因争吵而“激情跳车”。不管什么情形,司机在驾驶汽车时是否有义务要评估乘坐人员会因争吵而“激情跳车”的事情发生吗?这个评估责任与驾驶车辆应该没有关系吧?

3、如果跳出汽车和驾驶这个圈子来说,夫妻双方知根知底,发生争吵会情绪激动,本应互相对对方有个关于“轻重”方面的预估,但是,争吵中的妻子会从行驶中的车辆跳下来应该是不常见的,或者说是绝大多数普通人想象不到的,这个应该不属于可预估的范围。丈夫无法预估此情况的发生怎么也算不上过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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