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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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an_16547822511049
  • 我国在送精神病人入院方面好像是没有相关法律的。但是根据一般做法,是先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然后由家人(相关监护人)签字,方能入院。

    但是本案没看到监护人签字,查阅了相关法律。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根据《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只有出现肇事行为或者或者有肇事倾向的,社区需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两项中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力越过监护人和医疗机构独立强制送精神病人去医院的。而且最关键的是,都是针对有肇事倾向或者确认肇事行为的,如果只是有自杀、自残等未危害他人行为安全的,是不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且公安机关是把人强制送到医院后才通知的监护人,这一点在程序上就是错误的。

有的,你也是离谱,看到三十条了,28条没看到吗?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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