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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芜湖市政府征收安徽师范大学自管公房确权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镜湖区)政府征收安师大西门住宅区和凤凰山自管公房的确权。

第二条 确权生效条件为镜湖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决定

第三条 确权价格按照2016年2月6日芜湖市市长办公会纪要执行,在教师应享受房改面积之内的房屋售价为160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一律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承租人应享受房改面积按《芜湖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芜政〔2000〕38号)规定的各类人员面积标准执行。职级职务基准日为1993年3月31日(建立住户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确权的对象是应享受而未享受国家房改待遇的承租人,即承租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芜湖市常住城市户口;

2. 承租人为芜湖市城镇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3. 承租人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

4. 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包括房改房、住房货币化补贴、单位集资建房(含银湖南路教师公寓等);

5. 合法取得租住权利;

6. 同意模拟搬迁补偿政策并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

第五条 符合确权条件的承租人已去世的,由其配偶享有相关权利;承租人及其配偶均已去世的,由实际居住的子女代为履行相关权利,无子女的,学校暂将房屋收回。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房屋,不予确权:

1.承租人在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

2.承租人不是芜湖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城镇职工。

3.承租人辞职、被学校除名的。

4.承租人已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包括房改房、住房货币化补贴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5.借住、占用学校房屋的。

6.其它应将房屋退还学校的。

第七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确权:

1.在学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向学校租借住,实际居住人为我校教职工,且夫妻至少有一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确权给实际居住人。

2.因学校建设工程需要拆迁,被拆迁人安置主房面积小于原租住房面积,学校另行分配一处租住房,在房改时只购买主房的,应予以确权。承租房屋应与房改房合并为一户计算,超面积按当下评估价购买。房改房已出售的,应以货币方式补偿。

第八条 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一套标准面积的住房,租住学校多处住房的,模拟搬迁范围内的应合并计算,超面积按当下评估价购买。并将改造区域外的房屋退还学校。

第九条 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补偿、搬迁补助和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照芜湖市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第十条 经确权购买房屋的权利人及其配偶,已购买的房屋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确权小组负责确权事项,确权小组明确意见后报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研究明确意见后,报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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