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富差距的锅是奸商还是贪官?

个人感觉:这个问题其实很重要!因为社会上弥漫着一股“反贪官情结”,而这很有可能是有人有意无意煽动的,有舆论战认知战的嫌疑。

前两天网上看到一个帖子,讨论贫富差距到底是因为“贪官”还是“奸商”。评论区发现有这样一种非理性倾向:哪怕贪官贪的不多,哪怕大老板与平民的收入差距巨大,也是贪官更可恶。理由听起来很理直气壮:贪官是“损人利己”;而老板是“利人利己”。

之所以非理性。因为它纯粹从好恶出发,而根本不考虑结果。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当然是解决“贫富差距”。贪官可恶当然这没有什么疑问。但问题是,假如我们把贪官都肃清了,贫富差距能解决么???恐怕公认的结论是不能解决。

这个逻辑并不难理解。首先一个问题是,贪官的钱主要从哪里来?当然是从老板(当然这里是指奸商,不能打倒一大片)的贿赂中来。当然,也有直接贪污公款的,但显然与贿赂案例的数量和规模比不在一个数量级上。那么奸商要贿赂,显然不可能拿出利润的一大半。本人下海后就接触过大量的老板,它们给回扣一般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回扣不能超过利润的20%。中央查处周某人的结论中有“收受两亿,为他人谋取利益二十亿”之类的表述。那么显然奸商拿“大头”,而贪官只拿“小头”。

第二,贪官怎么产生的?还不是看到奸商挣钱太多眼红么?记得本人刚下海经商时,去税务局办事明显感觉公务员们看我们这些“私营老板”的眼光很不平衡的样子,话里话外觉得我们有钱而他们很穷。也就是说,奸商是“起因”,而贪官是“结果”。你不先解决“因”,而去治理“果”,因果关系就搞反了。

第三,即便老板(排除奸商)挣得多是合法的,但未必就“合理”。并不是说只要“合法”就一定“合理”,否则就没有“改革”这个词了。之所以要改革,还不是因为现有的“合法”途径存在“不合理”之处么?否则还改革做什么?

     结论应该很清楚的。贫富差距的起因是“奸商”,引起“贪官”眼红。就数量级来说,奸商比贪官拿到的多得多。解决贫富差距的主要矛盾,是治理“奸商”。只有管住了“奸商”,其他人(包括公务员)才能服气。但治理奸商的同时,还要考虑“合法”的收入也不能差距过大。“合法”收入是不是“合理”,取决于贫富差距是不是过大。即便我们排除感情因素,如果差距过大的话,必然造成“扩大内需”的经济目标无法实现。因为众所周知,富人的人数太少,消费肯定无法靠富人带动。如果穷人太穷,消费市场当然就无法扩大。也就是说,富人挣钱多即便“合法”,但如果国家经济结构无法调整,即便对富人来说“合理”,但对整个国家来说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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