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给过罗某夫妇免除处罚的机会,没能抓住,是罗某夫妇自己的问题

【本文来自《芹菜“3300倍罚单”背后,合法不合理怎么破?》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微博@40老黄兔:

首先,为什么不能适用《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中的警告?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罗某夫妇销售有毒芹菜的行为,即经营农药超标食品,不在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所指的十三种违法情形之列,所以,不能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至于《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指的该法第六十五条,就是单纯的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和经营农药超标农产品,是毫无从属关系的两件事儿。

其次,我再次重申,《食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过罗某夫妇免除处罚的机会,没能抓住这个法定的机会,是罗某夫妇自己不争气、不中用、不拿《食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他们提出的法定要求当回事儿,拒不履行《食安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赋予的法定义务所导致。

通俗点儿讲,罗某夫妇没能被免罚的原因在于他们无视了第六十五条明确向他们这类经营者提出的要求。

最后,《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就与罗某夫妇违法行为相统一了,当然而且必须使用《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低于或高于《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幅度的处罚,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如因行政违法行为产生了发生严重食物安全事故的后果,责任人即涉嫌构成玩忽职守、枉法放纵、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

打陈继志的保护伞,不就是刚发生的事情吗?

《食安法》可没想把微小商户搞死啊,有人不是说微小商户没有验毒的能力,那么他们有没有按第六十五条要求做的能力呢?按第六十五条做了,那就可以获得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保护了撒。不学法不守法,活特么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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