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林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是否过度以及用好自由裁量权

榆林市场监管局处罚菜贩的事情刚刚报出来的时候,大家一致的感觉是处罚过重;但很快就有人找出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处罚并不严重,是在执行法律。

但很快就有人又找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条款,认为零售少量芹菜应该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可是有人认为,进入零售环节的芹菜应该按食品对待,因为这些芹菜很快就会到各家各户的餐桌上。

那么究竟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此看,一点芹菜应该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管辖范围;但食品安全法中也有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由于食品安全法制定在后,并且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因遵守本法的规定,因此,尽管仍旧有疑惑,但暂且认为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执行。

如果按食品安全法执行,处罚是否过度呢?如果仅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字面规定看,处罚没有过度;但问题在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够清楚,仅仅讲经营者是不够的,没有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区分批发和零售,没有区分一般农产品和工业化食品,没有区分知情还是不知情,没有看量的大小等;总之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够清楚,存在模糊的地方,这些模糊的地方就是自由裁量权起作用的地方,就榆林的案例看,没有用好自由裁量权,存在处罚过度的问题。

菜贩是销售者,不是生产者(现在还不完全排除自产自销的情况,如果是自产自销,处罚应该比仅是销售者要加重),不是批发者,菜贩销售的是一般农产品,不是工业化食品,销售的量较少;因此总结起来看,菜贩是不知情的农产品零售者,销售的量也很少;如果以这些情况为依据,那么榆林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就是过度的。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在法律规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用好自由裁量权,没有考虑具体的情况,导致处罚过度的结果。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食品安全法没有区分有关情况,那就要按法律的字面规定来执行,因此没有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但法律的执行要达到过罚相当的效果,如果过罚不相当,就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不能因为完全按字面规定执行法律,就不承认法律制定和执行中存在问题。

如果法律规定模糊,没有考虑实际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就要考虑到这一点,完全按字面执行,就是懒政,就是推卸责任,甚至是故意放弃自由裁量权。

有人又会说,不按字面规定执法,检察机关会起诉;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检查机关起诉是在履行自己的责任,执法机关用好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只有各方都履行自己的责任,法律的规定才会越来越清楚明晰,执法的效果才会更平衡,更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也会为广大普通群众所认可。推卸责任或者选择性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只会激发普遍的愤怒。

我们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不能只考虑相互制约,还要考虑相互协助、相互补台的问题;相互制约和相互协助要处于平衡状态,既不能勾心斗角,也不能官官相护,这需要制度的保障,也需要意识形态的长久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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