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从《食品安全法》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本文来自《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国务院督查组:处罚过当》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腐朽
  • 这里没人纠结该不该罚款,不要模糊焦点。

    从督察组到被罚款人都没有就罚款的正当性产生争议。争议的罚款的数额,争议的是处罚和过错程度的比例。

    这次这样售卖农残超标蔬菜的过度罚款问题,不仅在这个地区有,其实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报道类似的新闻。因为如果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简单粗暴的罚款,那罚款起点确实就是五万,标准很高。《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类似于抢劫罪,哪怕只是抢劫1块钱,就是3年起步。

    但这里有一个争议点,在于适用《食品安全法》对蔬菜店店主进行罚款是否合理合法。《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是“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所以罚款5万以上,是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这个大类混为一谈,在法规明明已经有具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了不适当的法规进行处罚。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里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这里也强调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存在以罚代管的问题。

    出了第一个案例,有没有进行普法宣传,开展督导检查推进自查自纠?这类处罚案件,基本都是责任人不了解法律法规导致的,小店主之所以因为几十块钱的问题菜承担数万元罚款,却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往往是因为从当地的种菜老乡手上收的散菜,这些小店主并不知道他们应该履行或者具体如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那么在第一起案件发生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没有主动作为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一个地级市一年就有21起类似处罚,普法宣传或者督导检查做了几次?罚了这么多款,但是很可能大部分商户还是不知道相关法规,甚至可能还在进行同样的违法行为,对大众安全健康产生潜在威胁。如果用这种方式推进基层工作,那只会制造民怨,却无法真正保护大众的健康安全。

       你这个人在骗那些不了解《食品安全法》的人呀。从点赞的人来看,很多人不了解《食品安全法》被你骗了。请注意,《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是这样的: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条里已明确了,因此,适用《食品安全法》是没有问题的。

       再来看看当事人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就说明,当事人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条款的。

     按《食品安全法》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的单据与发票,本身就是因为《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时必须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具体条款自己去看法律吧),同时《食品安全法》有一个豁免条款即: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确实有证据证明所经营的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可以免予处罚的。

       综上所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从《食品安全法》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说,我不懂这个法律,不了解这些个法律条款,没有宣传到位什么的。我想说的是,如果你仅仅是个消费者也许影响不大,但作为一名食品生产经营者,那么如果你不了解《食品安全法》是真的不行的。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一经公布就具备效力,作为一名食品生产经营者你就应当知道,并不会因为你不懂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而因此有豁免权。

       说多一点,有的人说怎么过了一个月才知道农产品不合格,我告诉你,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时间基本上就是一个月,因为检测机构不光是要检测你这个样品,除非重大有时间限制的产品,都是按顺序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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