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重症亲人安乐死获缓刑,司法与人性并不相悖

来源:新京报即时新闻

500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这是一出人间悲剧。由于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进行了大剂量激素治疗的浙江台州女子冷某的体重暴增、骨质疏松,又由于意外摔断了腿只能卧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其逐渐产生了厌世情绪,多次要求大女婿帮忙购买自杀所用的老鼠药。当着丈夫、大女儿、大女婿的面,她将老鼠药服下,三人跪在床前恸哭,却没有采取阻拦或救助的措施。

2018年5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冷某女婿、丈夫和大女儿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受审。2018年6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冷某的丈夫、女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近日,经法院许可,该案庭审视频首度曝光,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安乐死的讨论。

备受折磨的重症病人生无可恋,选择了安乐死,而帮助她的亲人却走上了审判席。这类剧情在现实里时有发生,也一再引发社会讨论。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安乐死的实质就是帮助他人自杀——虽然动机通常都是为他人减少痛苦,但从形式上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这起安乐死案件事出有因,死者长期卧床不起,备受病痛煎熬,为求一死,多次当面向亲人请求,但这些情节并不能洗清当事人的罪责。但从现有法律看,只要有协助安乐死的行为,被追究刑责就是定局。

这也是该起案件“曝光”后,很多网友对他们的境遇,报以怜悯和同情的原因。可问题在于,“安乐死”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让不堪苟活的患者一次性解脱,也可能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

从各国的立法看,为避免安乐死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普遍以最严格的立法,禁止或限制安乐死的实施。即便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也设置了最低年龄、多方同意、医学证明、标准程序等法定门槛。与之相似,比利时、德国等国在放开安乐死的同时,也附加了近似苛刻的法律限制。

平心而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对于死者的亲属而言,目前的这份有罪判决,已算是最好的结局。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自杀者固然无罪,但帮助他人自杀,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一旦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便是“情节较轻”也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视法庭对丈夫樊某庆、女婿张某祥的实际量刑,无疑属于最“从轻”的发落,对大女儿樊某露的判决,更在法定幅度之下“减轻”,而且他们都被处以“缓刑”,免受监禁之苦,这些都不是普通犯罪所能得到的“宽大”。说明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到了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的确“别有用心”。这显然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大化地体现了司法的善意。

正如该案主审法官夏俏骅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的,此案中三位被告人“其情可怜,其罪不可恕”。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严肃的社会规则,不管何人,只要触犯刑律,必须要受到惩罚。“但综合考虑到三位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经过,故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决定,让这起判决的结果更有温度一些。”

“生,还是死,这是一个问题”。如该案这样的判决,可说是融合了法律与人性之美,让当事人及社会更容易接受,更为以后的立法突破留出了缓冲带。

欧阳晨雨(学者)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