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不是“生命为上vs选择为上”的问题,而是人命起点何时开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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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悟00000空 | 文·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公布“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判决书,以5票对4票推翻了1973年“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先例,将堕胎合法性的规范权下放各州。这意味着美国20多个州将禁止或严格限制堕胎行为,其中13个州的堕胎禁令立即生效。

这一消息震惊全球,席卷各国媒体头版,登上各大社交媒体的热搜头条,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和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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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在争论中,人们有的关注宪法对权利的规定(或不规定)的问题,有的关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问题,有的关注联邦与州的权力分配问题,有的关注司法部门在三权分立的架构中的地位问题,有的关注美国社会保守派与自由派的撕裂问题……

尽管他们讨论的层面、角度不同,但都认同一点,即这是一个“‘生命为上’还是‘选择为上’的问题”(Pro-life vs Pro-choice)。

这让鄙人觉得很惊讶,人类走到今天,这应该不是一个问题了啊,当然是生命为上啊。难道任何人有权利为了生活得更好、为了不让自己不开心等原因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吗?除非这条生命威胁到自己的生命的时候,比如孕妇出现健康问题,必须在胎儿和自己之间做个选择,这时孕妇应该有结束胎儿生命、选择自己生命的权利。但是很难想象其它时候,一个人有结束另一个人生命的权利。

所以,这根本不是“生命为上vs选择为上”的问题,而是人的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问题。

1973年“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不是说任何时候妇女都有堕胎的权利,而是说怀孕三个月之前有堕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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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规定是三个月呢?这是有大学问的。当时这个案子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审理了很久没有结果。于是原告律师请了生殖学专家、生命学专家、生物学专家、人类学专家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出庭作证。好在当时这些学科已经足够先进,大量研究已得出结论,人类的胎盘在三个月左右的时候形成大脑,产生意识,此时可以称为胎儿,生命开始。

大法官们被这个研究结果打动,最终判定人的生命从大脑形成也就是母体怀孕三个月左右开始,之前不算人命,可以堕胎。

50年后的今天,从科学的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是很合理的。大脑形成,意识产生,标志着人的生命开始。所以在一定的程序下,拔掉脑死亡的人的生命维持系统,不算谋杀。尽管他们有人形,但是已经不算人命了。既然这样,一个人类胎盘,没有完整的人形,没有形成大脑,当然算不得是人命。为何堕胎就算谋杀?

有人反驳说,因为脑死亡不可逆转,但是胚胎可以发育出大脑、人形,变成人。有机会发育成人命的东西应该被当作人命对待。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么受精卵也有机会发育成人,是不是也应该被当成人命。然而,生殖辅助服务机构为了优选,每年不知道废弃了多少受精卵,是不是也应该算谋杀呢?

有人结合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对枪支携带的判决和堕胎的判决,说:“美国妇女,如果被强奸,可以枪杀强奸犯;但是如果一周后发现怀孕了,不可以堕胎。总感觉哪里不对。”不对就不对在:你可以杀死一个侵犯你的大活人,但不可以杀死一个侵犯你的胚胎。

当然如果过了三个月,已经算是人命了,堕胎就是结束一条人命,没有人有这个权利,母体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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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最高法院将美国带回到了150年前”

人命起点除了大脑形成这个标准外,还有另外两个标准,一个是“胎心说”,一个是“胎动说”。“胎心说”是指胚胎心脏开始跳动,这大概是受孕后两个月,与2019年美国肯塔基州等四个州通过的“心跳法案”的合法堕胎时限一致。“胎动说”是指胎儿机体组织发育完善,这大概是受孕后六个月,这与大部分亚洲地区法律规定的12-24周的合法堕胎时限一致。

如果哪个地方允许足月的胎儿被堕胎,这是很野蛮残酷的,因为这个胎儿已经是人。现代文明社会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有些支持堕胎的人说,人处置自己身体(当然包括子宫)的自由不证自明。当胎儿寄生于母体时,寄生者的权利不应高于母体。只有当胎儿离开母体时,才和母体享有同等的生命权。这个观点等于支持足月的胎儿被堕胎,相当可怕。

美国最高法院这次推翻“罗诉韦德案”判例,实际上是推翻了该判例人命起点的定义,将这个时点推前至受孕,也就是说一受孕,就算人命,不可堕胎。

这在古代,甚至一两百年前,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那时人类对于胚胎的发育过程不太了解,那时的生殖科学、生命科学、生物学等等都很不发达,加上宗教势力很强,认为受孕就是人命的开始情有可原。有的教徒甚至认为人命在受孕前就开始了。

实际上,直到今天,还有很多人以宗教理由反对堕胎,他们引用《圣经》里的各种片段,比如:“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支持堕胎的人反驳说,如果上帝不喜欢堕胎,应该由上帝去实施惩罚,而不应通过人间法律,毕竟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世俗社会,不再是政教合一的社会。

现代社会,就算是最虔诚的穆斯林,打仗时一般不炸对方医院,因为自己的伤员也要送医院,而不是清真寺;生病了,第一时间去医院,而不是清真寺;如果是细菌性感染,都知道吃抗生素,而不是请阿訇作法。

现代人应该没有人会认为打雷是天神发怒,没有人会相信女巫存在,但是对于“人类胚胎的生命什么时候开始”这样重要的问题的认识,为什么还停留在“打雷是天神发怒”“猎捕女巫”的阶段呢?

怪不得美国总统拜登谴责最高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将美国带回到了150年前,我认为,这对最高法院和我们国家来说,都是悲伤的一天。”法国总统马克龙、加拿大总理特鲁多、英国首相约翰逊等都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和关切。

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也第一时间站出来发声。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迪雅里克表示,联合国反复重申生殖权利是妇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制堕胎不会阻止人们追求堕胎,只会使堕胎更加危险。

Guttmacher Institute在2018年发布的报告中称,反堕胎法律规定更严格的国家,反而堕胎率更高。这可能与那些国家的意外怀孕率更高、避孕手段获得难度大有关。普及有效的避孕措施才是降低堕胎率的根本方法。

美国民众在各地集会抗议,声势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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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理由

那么最高法院是根据什么做出这个判决的呢?简单来讲,判决书主要列出了两大理由。

第一是,“我们认为,宪法没有赋予人们堕胎的权利。罗诉韦德案和凯西案必须被推翻,监管堕胎的权力必须交还给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

也就是说宪法里没有写人们有堕胎的权利,所以联邦司法部门没有权力保护它。

这个理由很是站不住脚。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更不要说宪法了。美国宪法仅8000多字,200多年前订立,没有明确规范堕胎实为正常,如果明确了才是怪事。宪法更多的是确立一种精神,一种立场,一些原则,而不是事无巨细的规定。

实际上,宪法已经规定了国会、总统、法院(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可以做什么,确定了人民让渡给它们的公权力的范围,那么公权力未曾得到授权的那些部分就是私权,人民自然可以自由行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在宪法中列举。从哲学上讲,这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问题。

威尔逊警告说:“列举人民权利是危险的,因为这意味着没有明确提及的权利就不存在。”这次被他不幸言中,最高法院认为,既然宪法没有列举人们堕胎的权利,那么人们就没有这个权利。

按照这个逻辑,人们没有权利做的事情、用的东西太多了,从宪法颁布到今天的近250年间产生的新事物、新技术,人们都没有权利使用,比如抗生素、心脏搭桥、新冠疫苗等等,还有电、汽车、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等。

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是说,自从1973年“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后,反对堕胎的社会团体、组织一直在进行抗争,越来越激烈,影响了社会团结稳定。

这个理由更是奇怪,难道为了维稳,不分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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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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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与州的分权以及司法权在三权分立中的地位

写主判词的阿利托大法官说:“宪法没有提到监管堕胎,任何宪法条款都没有隐含、暗示这种权力。”也就是说,宪法里没有提到,我们联邦司法部门不该管,让各州立法部门去决定。

很多人把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视为一种进步,因为它收缩了联邦的权力,扩大了州的权力。美国是先有民、后有家、再后有州、最后有国的国家。近现代形成的大部分国家都是这样的过程。美国人对政府十分警惕,对联邦政府尤其如此。强调各州自治,不让联邦政府借故扩大权力。

美国刚刚成立时,联邦政府的权力相当有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联邦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这让很多人担心。这次最高法院判决把堕胎合法性的规范权力重新放回各州,不少人欢欣鼓舞,认为是一种进步。

然而,如果仔细分析,堕胎权不是一般的权利,和各州的具体情况没有太大关系。不管在哪一个州,人类胚胎的发育规律是一样的,妇女的人生进程规律是一样的。这是一个人类层面关于人权的哲学问题,应该统一处理,不应让各地自行处理。

英国殖民者刚到印度的时候,印度还有寡妇陪葬的习俗。英国人要求他们停止这样做。印度人说,这是我们的习俗,你们应该尊重我们习俗、权利。英国人说,当然,我们应该尊重你们的习俗、权利,那么你们也应该尊重我们的习俗、权利。你们尽可以把那些寡妇烧死,行使你们的权利,然后我们再把你们吊死,行使我们的权利。

笔者的一位长期旅居美国、对美国历史十分感兴趣且研究颇深的朋友张良打了一个深刻的比方,如果按照堕胎权下放各州自行决定的逻辑,那么美国现在还会是北方州奴隶制不合法,南方州奴隶制合法。

可见,联邦就是不应该让各州自行决定,因为这些问题涉及最基本的人权,而克服经济因素与宗教因素等的阻碍、申张人权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除了联邦与州的关系外,还有一个问题是三权分立中三大权力之间的关系,即立法(国会)、行政(总统等)、司法(法院)之间的关系。

美国宪法中其实并没有规定这三权谁是至尊。不过,由于司法系统的“积极努力”,也由于历史的必然与偶然,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比如,2000年总统选举产生了很大争议,最后由最高法院裁决,小布什胜选,戈尔败选。

当然,最高法院的裁决不是不可以推翻,立法部门可以推翻,不过程序非常复杂、漫长。拜登呼吁国会行动起来保护妇女堕胎权。

让我们拭目以待进展,这很可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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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在复旦学习、任教9年;曾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职20年。微信个人公众号:无语2022,微信视频号:无语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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