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一些看法

没勇气看完,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美国拟废除堕胎权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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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看到的一位网友写的对此看法,反正看完我是挺感触的:

写在前面:本人支持妇女应当有(有一定限制的)堕胎权

首先,我国各个新闻媒体使用的“”取消宪法规定的堕胎权的表述是错误的,美国宪法从未明文保护过堕胎权。确立堕胎权的宪法保护的是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一步明确的是后来的凯西案,也是本次最高法院裁定取消的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能确立堕胎权的宪法保护的原因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使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的形式来解释宪法 这是对司法权的一种扩张。但是解释是有对有错的,错误的解释自然应当被推翻。本次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就是认为罗伊诉韦德案是错误的,具体原因可以去看一下文章,非常的充分,而且在我看来,没什么可挑剔的。

简而言之,这个最高法院这次在干什么事情呢?就是正本清源,将错误的案例无效化,矫枉而已。

其实这个推翻很多人也是认可的,但质疑其背后的推动原因。其实判决书里有些,这次是密西西比州要立一个胎龄法案,将限制堕胎的周数由凯西案的18周提前至15周(比较全世界的观点来看这个法案完全处于合理范畴) 但是由于罗伊诉韦德案与凯西案使这个立法究竟违宪与否产生了争议 上了最高法院 法院意见里明确说了 就是支持堕胎的一方认为“要么保留罗伊诉韦德案,要么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没有折中的方案。(根据逻辑与道理也理应如此)因此启动了审查程序。审查的结果就是罗伊诉韦德案是错误的(这个观点我认为显然是正确的)

这个实质上是什么问题 其实可以说是历史遗留问题。如阿利托大法官执笔的法院意见里面所说,是一种司法权力的过度扩张,以司法干预立法。罗伊诉韦德案的确立,就是为了干涉各州立法而强行解释。宪法的解释本就不应该有这么强的效力。刚刚看到一位jr说的很对,这应当由宪法修正案来规制。如果你堕胎权那么属于“人权”,那么属于“民意”,那就去修正宪法。

总结:最高法院正本清源,将立法权交还各州,维持了“正当”。若真的立法限制堕胎权,属于各州的问题。不应当因为推翻了一个本就该推翻的判决而指摘最高法院。若是堕胎权得到绝大部分国民的支持,也不会有那么多州立法限制甚至禁止。

堕胎权是否属于民意所向?总不能把街头开香槟的这些人开除美国国籍吧 总不能把立法限制的州开除America吧 少数服从多数是一项基本的民主原则。若认为多数服从少数,下次你在多数里的时候就不要抱怨。

另外,很多人认为堕胎权应该受到保护,我也这样认为,但是不应该预设我们的观点就是绝对正确的,还是应该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来进行分析。双方的观点,一方认为胎儿具有一定生命权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认为,妇女的身体权、生育权应当受到保护。有人认为所谓胎儿的生命太过抽象,不应当对抗具体的身体权。我开始也持这种观点,但后来一想似乎有多缺陷。因为许多的所谓人权、精神权利,都是抽象的,比如人格尊严,比胎儿的生命这一还具有实体依据的概念更加抽象,但没有人会认为人格尊严应当受到侵犯。其实我们支持堕胎权的原因,多在于一些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考量上。比如,受到强迫时怀孕、意外时怀孕、怀孕时妇女受到的痛苦与伤害(这一点不好说,因为堕胎的伤害更大)。但恰恰是这种功利主义的考虑,我认为是正确的。立法要考虑社会效果。物质决定意识,在社会物质条件不能很好的弥补这种强制不堕胎的危害的时候,不应当立法限制妇女的堕胎权。若限制,应当在合理限度且给予妇女适当补偿。

但是这些只是道理上的探讨。不代表支持堕胎必然是正确的。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度,各持观点,双方辩论,真理越辩越明。而不是像罗伊诉韦德案滥用司法权力,中止辩论且一刀切。本次推翻,只是重新使辩论开始。使问题重回民主的轨道。

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批评这个判决,你起码有所了解,看看原文有什么内容,而不应该人云亦云。批评起码应从其判决出发,说说判决错在哪里,而不是很抽象地大喊历史开倒车

矫枉,或许过正。但过正不是最高法院的问题,而是州立法的问题,州立法可以说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有人质疑州立法政治化等,但是,历来堕胎就是美国人争议不休的话题,如何确定支持堕胎是民意的体现?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国情。比如嫖娼问题,在我国是禁止的,但是许多国家都是准许的。美国,本身作为基督教国家,天然的道德里包含尊重胎儿的生命,加上问题本身就有的可辩,草率的认为一边是民意的体现都是不可取的。

以上是本人一些粗浅观点,期待与各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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