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恶性暴力事件追踪3:为现场这位勇敢的女生点赞,让勇者敢拔刀相助是一项社会工程

很多人都看过现场视频。

有一位曾试图介入制止暴力的女生获得了所有人的赞许!

然而网上有人感慨社会现在人性冷漠,抱怨唐山恶性暴力案件发生时,除了这位女生曾试图阻止歹徒行凶,其他在场男性没有一个人敢拔刀相助,这个抱怨可能就有点强人所难了。

这位女生的勇敢确实令人钦佩,但平心而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面对八九个酒后疯狂施暴的野蛮壮汉,即便那些事后网上抱怨的人在现场,恐怕也未必敢出手相救。

人都有贪生怕死的本性,在当时罪犯一方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为避免人身受到暴力伤害,选择避开当事人迅速报警,对一般人来说已经很不容易。

不过这个案件也确实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思考,那就是:在遇到类似暴力事件时,除了向警方寻求帮助,如何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与社会行动机制,以支撑起人们敢与暴力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勇敢行为。

在制度没有(或没能)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指望道德克服人性本能,让普通人不顾自身安危与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对暴力犯罪挺身说不是不现实的,在本质也是不道德的,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首先需要制度加持。

抛开这次唐山恶性暴力案件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人们之所以不愿介入劝阻或制止暴力犯罪分子主要有两点担心:一个担心是介入不能有效制止犯罪,而且可能给自身带来伤害;另一个担心是介入劝阻或制止暴力犯罪可能引发与犯罪分子的暴力冲突,被司法机关定性为“防卫过当”或“互殴”或“故意伤害”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甚至招致犯罪分子的事后报复。

如果遇到后面这些情况,那可真是人生的无妄之灾,它不仅意味着出手相救者与“见义勇为”无缘,反而可能给自身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会在事后面临司法机关的冗长调查问讯,甚至为此赔钱、坐牢,被搞到家破人亡。

我们虽然有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司法机关“依法使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但过去多年,时不时总能听到一些个案,当事人就因为出手介入冲突,被定性为“互殴”或“防卫过当”,有的为此身陷囹圄——尤其当介入阻止暴力者为男性,且是多人参与时。

(在本案中,之所以那位女生敢克服恐惧曾尝试上前制止歹徒行凶,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她作为女性,因为柔弱,一般不会被警方认定为”互殴“。而我们知道,在暴力冲突中,如果以暴制暴,需要的恰恰是力量的参与,女性因为在体能、力量等方面与男性的天然差距,介入不仅难以制止暴力,反而会成为暴力犯罪分子的施暴对象。)

譬如,有人汇总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就发现,这100份判决中,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其他20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76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需要指出的,即便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者,在终审前也经历了一个长期而痛苦的审讯与羁押过程,给当事人带来过巨大的精神创伤与经济损失。

坦率说,这些对见义勇为者太过苛刻的不合理司法判决,不仅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也影响了社会上更多人的行为选择。当“以暴制暴”在司法实践中不被允许,你怎么可能指望在暴力违法发生时有人会挺身而出?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国人古来就有的侠义精神,然而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这种精神这些年已经流失殆尽。

所以,我们如何建立起一个司法体系,在加强司法对暴力犯罪震慑力的同时,鼓励起社会上更多人抱打不平的血性,让社会多数人能打消顾虑,鼓励他们在遇到类似暴力事件时敢出手相救,并进而形成一种敢以正义暴力对抗邪恶暴力救助他人的社会文化,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思考的社会议题。

从司法价值层面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修改见义勇为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依法使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大对见义勇为的司法、生活救助与奖励力度,鼓励公民个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敢于实施正当防卫是一个办法。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将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贯穿于司法调查、案件性质认定、司法审判全程,对实施正当防卫和因介入制止犯罪而被卷入冲突的当事人予以肯定而非惩罚,同时减少他们为配合案件调查付出过多时间与生活成本也是一个办法。

针对之前有争议的判决,把这些案子找出来重新审理,为一些当时被错判的当事人主动翻案,对他们进行司法赔偿,向社会面展现出一种鼓励见义勇为的司法倾向,也是一个较为有效的鼓励办法。

另外,针对在司法与社会面鼓励见义勇为,世界上很多司法与社会治理更成熟的国家都有类似法案,而且有过很多经典判决。我们在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以更开放的思维吸收这些法案或判决精神,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升法治水平,也是一个挺有效的进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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