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唐山事件没有见义勇为的个人思考

唐山事件,成为某些群体狂欢。一个刑事案将,成为了这些人攻击特定群体、撕裂社会的又一次盛宴。她们,或者他们,从来不正在关心事件中为什么没有人见义勇为;即便关心,也是习惯性的没有见义勇为引向所谓的“制度反思”、“中国文化反思”……

为什么事件中没有见义勇为?

1、  见义勇为从来都是一种优秀品德,而不是一种义务;

2、  见义勇为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司法实践,冒着生命危险见义勇为都是男性绝对居多;

3、  见义勇为男性居多,是冒着生命危险的居多,不意味着女性不愿见义勇为。

      一般来说,由于女性大多数偏重感性,有着见义勇为意向的女性反而居多。但由于身体的弱势,一般女性更多愿意已言语劝阻为主。

    唐山事件中欲上前劝阻,被男友拉住的女性便是如此。

4、  表现为打架的纠纷,陌生人几乎很少见义勇为。

    因为太考验打算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体素质、判断能力。

   身体上一拳难敌众手;判断上陌生人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谁对谁错,难以准确判断。

   唐山事件也是如此。

5、  个人觉得,任何放宽见义勇为标准条件的想法,是没有考虑过社会后果。

见义勇为的标准条件,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而是处置所有符合的社会行为。

不能因为某一单案件,而声讨标准过严;而因从利大于弊的角度考虑,考虑放宽标准条件,是否会引发有人钻法律空子引发恶性事件。

比如,放宽被殴打时的见义勇为条件,会不会造成社会上动不动就有被殴打人以见义勇为名义砍伤、杀死殴打人,甚者故意制造条件砍伤、杀死殴打人,并不会被法律制裁?

6、  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从社会整体考虑,说的冷酷点,过严的见义勇为标准,导致被殴打人受伤或死亡,殴打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过松的见义勇为标准条件,导致殴打人受伤或死亡,被殴打人因为见义勇为免于刑事责任。

过严或过松,那种情况,会让社会上受伤、死亡案件增多?

过松的见义勇为条件,真的会让殴打事件,因为殴打人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减少吗?

没想到置顶了,看了回复,就补充两点:

一、过严和过松见义勇为标准,后果需要强调的是

1、过严虽然会导致大家不敢见义勇为,造成被殴打人受伤或死亡。

但是,法律是可以依法对殴打人予以刑事处罚的。

再说一遍,法律是可以依法对殴打人予以刑事处罚的。

2、过松的标准,虽然可以让热血群众可以大胆见义勇为,有效制止暴力行为伤害持续。

但是,如果被人钻了空子,法律是没办法对钻空子人予以刑事处罚的。

再说一遍,如果被人钻了空子,法律是没办法对钻空子人予以刑事处罚的。

难听一点,被人钻了空子,再大的冤屈,死了也是白死。

二、想象中的具有斗殴表象的行为,和现实中的具有斗殴表象的行为。

1、见义勇为标准过严,最大的争议,就是担心好人被坏人打了,不敢还手,让坏人气焰嚣张。

2、很多人认为的,具有斗殴表象的行为,就是好人被坏人打了,无非是看了媒体报道,或者听了一面之言,进行了想象罢了。斗殴中,真正的好人被坏人打了,这种情况有,但是极少数。

3、现象中,斗殴现象现实中绝大部分是

a、突然发生,事先没有准备。属于激情案件。

b、斗殴双方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存在好坏之分。当然,不少人脾气暴躁是肯定的。

c、很多情况下很难确定谁是过错方。

比如说,甲方只是言语侮辱乙方,乙方动手打甲方,甲方再还手,请问,谁算斗殴的过错方;如果是甲,他都没动手,先被乙打了,算过错方吗?如果是乙,他是被侮辱的忍不下去才动的手,也算过错方,他就应该被人辱骂?还有,还需确定,怎么样的言语,才算辱骂,才算骚扰?

比如说,甲乙两方发生口角,乙方推了甲方,甲方动手打乙方,乙方还手,谁算斗殴过错方?如果是甲,他想被乙方推了,才动手,算过错方吗?如果是乙,他就轻轻推了下甲,就被甲先打了,算过错方吗?还有,还需确定,这样的推,才算轻,才算重。

比如说,甲方动手打了乙方,只是打了一拳,乙方直接打酒瓶砸甲方,谁是斗殴的过错方?若果是甲,甲就是轻轻打了一拳,结果被乙方酒瓶打到住院,算过错方吗?如果是乙,他先被打,算过错方吗?还有,还需要确定,到底几拳,或者什么行为才算轻,才算重。

d、所谓的“坏人”,也就是社会上的混混,比普通人懂法律,比普通人有斗殴经验。所以,他们打群架时,只砍不捅。所以,不要觉得见义勇为标准宽松了,斗殴事件中,普通人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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