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国家的身份证叫居民身份证而其它国家叫公民身份证?”

还有朋友有这样的提问?是不太了解情况的台湾省同胞吗?

那我问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按照身份证管理法,现役军人不得领取居民身份证,那现役军人不是中国公民?

第二个问题:

正式入狱服刑的犯人,户口是要被注销的,也不得持有身份证,那犯人是不是中国公民?

如果是中国公民,他们为什么不能有身份证?

要说这个问题,那就看看两种不同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与护照的区别:

500

500

办过护照的人应该知道,在县一级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就可以办理护照,但最终签发护照的机关是公安部。而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则是县一级公安局。

同理,假如说你是个河北人,在北京工作,但身份证丢了,不想回家办,那么在北京的公安部门就可以补办,但是补办后的签发机关依然是你原来户籍所在的县级公安局。而护照丢了,无论在何处补办,签发机关都是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局。

因为护照的签发机关是公安部,所以你在北京办了护照,后来去了广东工作,护照是不必重新签发的,只要到时间了去换护照就行。

而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一级的公安部门,所以当你大学毕业找到了外地的工作单位之后,就需要把户口迁到新的地方,并且要向当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身份证。

为什么出国只认护照不认身份证?因为“护照”证明的才是公民身份,这玩意儿不随你户口的变动而变化,而你迁一次户口就要重新办一次的身份证,能证明的只是你在这个城市的居住权以及可以享受与之相绑定的各种公共资源。

好比说,某地规定落户一年后可买房,这里的“户”对应的就是“居民身份”。也就是只有你成为了这个城市的正式居民,才有可能享受到与其对应的居民权力。

在这里还可以说几种特殊情况,按照正常的户口迁移流程,要先由B地公安机关发出准许迁入的证明,然后你再从A地把户口迁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相关的文件送到B地公安机关。那么,假如说你把户口从A地迁出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把文件送到B地的公安机关,会出现什么情况?

一方面,你丧失了A地的居民身份,另一方面,你又不具有B地的居民身份。这样一来,你也就成为了所谓的“黑户”。

但就算是黑户,也不影响你是本国公民。你依然可以拿护照证明你的公民身份。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一些当年瞒报或其他原因没有进行登记的人口,这些人没有户籍卡是办不了身份证的。但是,他们也是中国公民——这个身份自他们出生开始即自动获得,与能不能办身份证无关。

如果要给“居民身份证”一个断句的话,那么“居民身份证”应该是“居民身份/证”而不是“居民/身份证”。

回到开始的问题。为什么军人没有身份证?因为军人不归地方管理,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公安局自然无权给军人签发居民身份证。

对于一个军人来说,他要参军,需要先注销户口,以示自己不再是该地居民。在正式入伍后,他会获得军籍,通过军委和武警总部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在退伍或转业时,他需要凭部队发放的相关文件到对应的公安机关来恢复自己的户籍。

同理,如果一个人被判刑,需要入狱服刑后,其身份证也会被注销——因为各地监狱的主管单位是司法部,一个人如果入狱,就意味着他已经不归公安部门管了。既然公安部门管不到他,那他自然要注销户籍。在出狱时,监狱会发给犯人相应的文件。犯人需凭此证件回户籍地的公安机关来办理身份证。

而最能代表居民与公民之间区别的,是监狱内的犯人,在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前提下,依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监狱也是需要投票的一个选区。作为公民的犯人,其公民权利并不因没有居民身份而消失。

最后再补充一个历史常识。新中国建国以后虽然实行了较长时间的户籍管理制度,但直到1980年代以前,内地居民外出经商、打工等等,需要还凭借户口本和介绍信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后来为了解决这个东西带来的不便,才决定推出身份证。有了身份证之后,出门就不用带户口本了。在这个方面上说,居民身份证对等的是户口本。

总结一下就是,“居民身份证”是与中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所绑定的。在此不谈论制度本身有无问题,仅仅说“居民身份证”这个东西,它对应的就是你在一个地方的居住权。而“护照”对应的才是公民身份。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