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应当且有权要求女婿承担赡养义务

【本文来自《我对继承法中,把父母列为第一序列继承人,颇有看法》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从这个案例我感觉这个继承法最大问题是把夫妻这一家人拆分成一个个个体来看,这个最大的问题。如果首先认定这一家人的整体,那么张三就获得整个家庭财产的处置权。而不是先把分割。这就没有问题。只有这一家子死绝了,别的人才有继承权的问题。古代就是这么处理的。

比如夫死,妻子没有改嫁,那么这个家的财产就是遗孀的。父母也不能争,父母唯一能要求的就是这个遗孀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当然如果妻子改嫁了,那她就自动失去处置资格,由其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那才由其父母处置,没有父母,则由叔伯房亲处置。

同样如果妻子先死去,丈夫获得家产处置权。作为父系社会,这个就不用再展开了。

至于父母先死去的情况,现在跟过去区别不大,唯一的差别是过去嫁出去的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现在可以有继承权。

另一个需要改变的是原来嫁出去的女儿是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现在这条可以改回来,也就是说,如果妻子先去世,其父母没有别的孩子,那么其父母有权要求女婿承担赡养义务。

其实现在社会仍然可以采用这个规则。总结下来就是如果没有遗嘱和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话,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母和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加一条,就是这个获得了整个家产的配偶去世时,双方父母在继承方面有同等地位的继承权。

就拿这个案例来说,张三获得整个财产。如果稍微改一下前提:两老人没死,那么张三有赡养自己父母和李四父母的义务。等张三死后,他的父母和李四父母还健在的话,获得同样的继承权。(李四父母的继承权来自于李四的那部分)等李四父母去世,李四才有继承权。

这样是不是比较合理呢。当然还有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张三再婚,又组成了一个家庭。然后张三去世,李四父母还没去世,这个怎么处理?这个就留给法律专家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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