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消费者,经常遇到问题商品无可奈何,只能自认倒霉,所以十分痛恨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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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雪音克里斯我嫁
  • 11.性质一样,谢谢,核心都是利用商家疏漏/漏洞/机制,多批次大额索赔,您要是非得找类似的还有陈之强等一系列同样性质的人物

    2.这个社会需要打假人,但这个社会不需要职业

    3.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建议别跟这个发文机关唱反调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我作为一个消费者,经常遇到问题商品无可奈何,只能是自认倒霉。所以十分痛恨制假、贩假。

为了回答你的问题还特意去找到那个文件看了一下。

我说是两回事的意思,随便回答一下你的另一个回复:

1、首先我们的立法保护事出有因,所以当时就留下了一个口子。

我不知道你的立场,但请你认真去考虑一下,作为个体消费者在遭遇问题时,维权的成本大不大?取证、鉴定极其困难,通常是不了了之的,最后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所以,我一直主张对食品、药品等关系健康安全的商品,一定要严管重罚,要严到他们望而却步,重到他们痛彻心扉

目前的监管执法部门更多的是出了大问题,再开展专项整治,但日常的、影响小的事情基本也是和稀泥。

所以我不反对职业打假人,相反的,我希望他们真正的走上专业化、职业化、规模化的道路。

我希望的职业打假人:有专业背景及团队、能鉴别真伪及虚假、能组织规模化集体诉讼为广大消费者维权(他可以同时牟利)。但这样的机构和人员可能干这个事情吗?你好好想想吧。

为什么说是两回事呢?一个是直接去敲诈勒索,一个是通过法院索赔诉讼。你认为是一回事吗?

2、我从来就没有说过职业打假人是真心实意、大公无私的在保护食品安全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相反,他在利用这个机会。

那个文件你也仔细看看“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存在唱反调吗?

你可能想引用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对于这个文件说实在的,第一有违法的嫌疑,规范性文件不能超越法律;第二作为消费者如何证明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或者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

还好法院支持了本次诉讼。

3、此次事件的根本问题是,销售方存在差错。你可以说只要产品没有根本性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就不要去索赔及维权了,但没有这些形式性的规定,你怎么知道判别呢?作为监管部门又怎么实现监管呢?难道要出来事故才去哭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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