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生育权之变

我们国家做的和美国不同。你关注新闻会发现美国现在的堕胎权争议,他们做的是把是否生育的权力从女性身上夺走,而我们是把是否生育的权力全部交给女性做选择。

比如你看美国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简单来说就是女性怀孕后一旦检测到胎儿心跳,堕胎行为除去极少数特殊情况就都是违法的。女性必须把孩子生下来。

但是我们国家做的恰恰相反。我们是把所有生育的权力都交给女性,让女性真正的“决定”是否生育。我国法律里面有个概念叫“生育决定权”。生育自由关键就体现在对生育的决定权上。一个女人怀孕了,她想堕胎,她老公强烈反对,谁说了算?

在我们国家就是女人说了算。女人怀孕,女人决定是否堕胎。这是决定不生育的自由。但是和不生育的自由相反,女性还应该有独立的,决定生育的自由。

在过去因为计生的一些限制,比如一个女孩子未婚怀孕了,她要是想生孩子就会受到相应的计生处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她在体制内,甚至可能会丢掉工作。因为这样的沉重压力,女性就必须要一个“负责的男人”和自己结婚才能自由的生孩子。

这是不是对女性生育的一种限制呢?

当然是,所以我们取消它。从去年6月开始,我们就彻底取消了这些限制。各地因为有自己的计生规定,所以需要时间去更改。目前我们是全面取消了相关的生育限制。女性不管是在体制内外,无论结婚与否,都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生育。

生育权真正意义上完全的归属了女性自身。你作为女人,怀孕了想堕胎是你的自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想生下来,也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你要是生下孩子钱不够,政府还有专门的低保政策给你。

这个中美间的对比就导致很多人接受不了,他们就圆不过去。他们的概念里面美国关于女性权益应该走在中国的前面,可是美国在限制甚至剥夺女性的生育决定权,而我们国家则一步一个脚印,更好的全面保障了女性的生育决定权。

现实就摆在这里,你可以问问自己,到底谁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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