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加拿大人在中国被判死刑

问题一般集中在以下三点

1.为什么一审只判了15年,原则上不加刑的二审发回重审反而判了死刑?二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在哪里?

2.和孟晚舟案有什么区别?中国政府是不是借这个案子向加方施压?

3.中国境内有没有毒贩卖给加拿大很多芬太尼?中国抓到这些毒贩为什么判的比这个加拿大人轻?

第一个和第三个是法律问题,第二个是政治问题先说法律问题

首先,这个“原则上不加刑”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我摘录一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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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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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这个“原则上不加刑”的限制是有的,但需要有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是什么呢?就是“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和“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也就是非被告相关人员提出的上诉)”

那么很简单,这个案子是被告提出来的上诉,加刑显然不符合第二点,那么只能符合第一点了。那么这个“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呢?就是“发现了他作为主犯的证据”

根据判决书里的事实陈述,一审时谢伦伯格被认定为是“从犯”,而根据其翻译许某告发,并核实了其资金账户与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某、简某的交易金额及转账记录判断为主犯。为什么许某会告发他呢?因为这哥们在一审的时候咬死许某才是交易人,许某也以为只是无期,结果没想到许某判了死刑,而这人判了15年,就算他不上诉,许某也会上诉,所以他这个死刑是很正常的。要知道,中国境内走私毒品50克就够死刑标准了(这个标准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鸦片是1kg,大麻5-10kg,除甲基苯丙胺以外的苯丙胺类100g),他走私了多少?222.035千克,还是冰毒,也就是说足够判4440次死刑了,现在就判了一次,叫新中国不允许酷刑了,这人换在封建王朝就是被凌迟的命

然后说第三点,在说第三点之前,我们先了解下芬太尼是什么。根据维基百科介绍,芬太尼(Fentanyl)最早由比利时医生保罗·扬森于1960年研制出来,1968年在美国被批准用于医疗用途,当它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时,通常用作疼痛药物或麻醉剂,服用方式包括口服和贴片。它的典型副作用包括嗜睡、困惑和恶心,更严重的副作用包括上瘾、低血压和呼吸抑制,如果没有医学专业人员迅速解决,呼吸的努力降低可能导致死亡。但后来芬太尼被用作了娱乐性用药,成了实验室毒品的重要成分。由于它的效力极强,导致2000年至2017年间发生了无数药物过量死亡的案例

截至2012年,芬太尼是医学中使用最广泛的合成阿片类药物。其特点是起效迅速且作用时间极短,静脉注射后1分钟起效,4分钟达高峰,维持作用30分钟;肌内注射后约7分钟起效,维持约1~2小时。它是脑中μ-阿片受体的强力激动剂,芬太尼比吗啡效力高50~100倍,是海洛因的50倍。它的化学名称是N-〔l-(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分子式为C22H28N2O。而芬太尼的衍生物卡芬太尼(carfentanil)更变态,其药效是芬太尼的100倍,海洛因的5000倍,吗啡的10000倍,只要0.02克,就足以使一个成年人毙命。中国目前对芬太尼的态度也是禁止芬太尼及其类似物

很多加拿大人和香蕉人也提到中国往加拿大卖芬太尼这事,这事有没有?根据资本的逐利性来分析,芬太尼作为毒品的利润率高达50000%,即使作为管制药物,也防不住铤而走险的走私毒品的人,所以你说中国国内没有卖芬太尼到国外甚至卖给同胞的,这个我肯定是不信的。但你说这种做法得到了中国政府的纵容,这就是脑洞太大。因为首先,中国有三万多家化工企业不属于国家监管之下,这还是没算那些手工作坊和雇佣病人开药的药贩子的,这些企业可以通过不断研发新化合物来绕过政府对23种芬太尼类似物的监管,而这些芬太尼的销售还很有可能是逃避了税务监管的,导致更加难以被查处。其次,中国境内发现违禁芬太尼销售的,哪怕是在海关被扣住的,都按照海洛因的标准,也就是50克死刑的,但是中国卖到加拿大在加拿大被捕的呢?根据加拿大的法律,不仅大麻最近都合法了,类似冰毒,海洛因,芬太尼等可能损伤脑部导致不可逆损伤的毒品,也都是以“滥用管制药物”来判,量小的甚至不属于刑事犯罪,还有一点就是加拿大这个作死国家还废除了死刑,也就叫纬度高地方冷,精华地区离美国首都近,换南面一点就是另一个墨西哥了,而且中国和加拿大之间还没有引渡条约,好多人犯了事就跑去加拿大,很多恨国党也以加拿大作为胡说八道的大本营,你说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有资格指责中国对毒品的态度和禁止的决心么?

接下来就来说政治问题了

加拿大逮捕孟晚舟的根据是什么?是“在美国东区存在未指明的指控”,然后中国指责加拿大的时候加拿大说自己司法独立,这种基本就是可以当笑话来看了。舔狗说自己精神独立,你信么?

至于美国对孟晚舟的态度是什么?就是对华为跟伊朗的合作表示不满的一种表现。那么美国这种态度背后是什么?就是大流氓仗着实力对国际法的藐视,民主党自克林顿以后就是一蟹不如一蟹,但对美国国家利益的维护上大家还是有共识的,所以特朗普对这事也没表示什么反对。但问题是华为是另一个大流氓的企业,伊朗人抓了就抓了,但孟晚舟不能在美国国土上抓,抓了搞莫须有,美国吃不起这个亏。为什么这么说呢?之前我发文章说过,伊拉克战争是美国衰弱的起点,为什么?因为他一手摧毁了自己定下来的秩序和默认规则。现在过了十几年,美国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反应过来了,于是即使想恶心人,也得按照规矩来。信用坏了一次修复起来就很麻烦,但再次崩坏就很快,所以美国就不能在这个当口再破坏自己定下来的规矩。你制裁伊朗,抓伊朗人,这是可以的,但你制裁不了中国,就算制裁也只能以贸易战的形式正面送一波看能换多少,而不是直接搞规则重置,因为中国的体量够大,你一次搞不死就等着自己被贴脸玩阴的,美国人目前也没有打超限战的底气,所以贸易战除了特朗普以外现在基本认怂,只能抓个孟晚舟来泄泄愤,还得把加拿大推出去当炮灰

至于中国政府有没有借这个案子对加拿大施压,我觉得从这个案子的审判过程来看,应该是和孟晚舟没什么关系的,也比较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以国际社会上没多少脑子正常的人这么说。但国内不一样,美国在蜜月期砸了那么多钱培养NGO和带路党也不是白砸的,虽然养的那批公知就和白蛇的宣发一样智障,但毕竟“中国政府给外国人特权”在上层授意和下层引爆舆论的操作下现在基本算是“深入人心”了,所以认为这个案子就是借机恶心加拿大以便把孟晚舟放回来的也不在少数。但你们要仔细想想就知道了,孟晚舟是美国要加拿大抓的,就算加拿大想放了,美国答应吗?至于一帮鼓吹“加拿大才是正常国家”的就更搞笑了,两次审这个案子的法官加起来都没这个加拿大人贩的毒重,哪个正常国家会为了这种人不惜自己的脸皮的?

国际政治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大家都根据利益考量来做事的时候,谁是正常人,谁是逗逼就相当明显。拿这次的例子来说,加拿大即使自己身上一堆烂事,但“为本国公民出头”这事情就做的很符合政治规则,同样,中国死咬着法制两个字不松口也相当的有水平,而相比之下,澳大利亚的表现就堪称逗逼了,跟自己毫无关系的事情也要跳出来插一脚不说,自己国内贩毒的烂事其实也没处理好,到时候估计还是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就像之前中美之间搞斗争的时候挪威插了一脚,非要把诺贝尔和平奖颁给“异见人士”,结果三文鱼出口骤降,最后被迫把涉事政客赶下台一样,蠢货最终都还是要给自己的愚行买单的,而这个买单的内容,可能是经济,也有可能是政客的政治生命,当然也有可能是犯罪者得到处罚的罪有应得的裁决。也大可以将此事看成一种阳谋,与阴谋不同的是,阳谋就是堂堂正正的,不需要靠耍手段或者造谣来达成的。当然这点对除了造谣就没其他手段的人来说,要理解还是有点太困难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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