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吗?

现代经济学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劳资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在我看来,用剥削与被剥削,或者用契约关系,都没有涉及问题的本质。

在我的《互利经济学》中,将劳动与资本看成是一种租赁关系,即劳动者将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租赁给资方使用,工资就是资方支付的租金。

在这样一种租赁关系中,是否存在剥削呢?不能一概而论。首先,租赁关系也是一种交换关系,存在和公平底线和重置成本。如果资方支付的租金(工资)低于公平底线,就属于不等价交换,如果低于劳动力再生的成本,就突破了交换的重置成本,已经属于掠夺的性质了。如果双方的交换比率在公平底线构成公平域之内,就不存在剥削。

这个公平域是可以量化的,有了这个分析范式,我们就可以避免劳资之间是否存在剥削的无谓争论,并且可以获得判定工资是否合理的标准。

马克思之所以把劳资关系定义为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因为当时正处于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一个工作岗位有至少两个以上的劳动者竞争,因而工人没有足够的议价资本,导致工资(租金)水平长期在重置成本区域徘徊。

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劳动力不再供过于求,劳动者有了足够的议价资本,即使没有工会,工资水平也会不断上升。中国自2009年以后的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中国要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就必须对于民营企业的性质给予科学的定义,如果还是用剥削与被剥削来定义劳资关系,我们会陷入理论的迷茫。

经济学是需要随时代发展不断进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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