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司法的公开透明,胡主编说了句外行话

下文转自微博网友@皇城根下刀笔吏

我看到@胡锡进  主编的一条微博,说中国司法体系和信息公开程度,远远不如西方的发达,感觉他说了一句行外话,严重误导粉丝,忍不住说两句。

中国的司法信息公开程度,其实已经基本追上甚至在某些领域超越了西方国家。朋友们别笑,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上网搜中国庭审公开网,在这个任何人都可以登录的网站,你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庭审直播以及录像。

这是非常了不起的。看看孟晚舟在加拿大法院的庭审情况,只有被允许进入法庭进行现场记录的记者的报道,和几张素描的画像,根本没有庭审直播。而且,只要你对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稍有了解,大多数英美国家根本就没有无条件的庭审直播制度,如果记者想要进行庭审直播,必须要由个案的法官同意才可以,如果法官不允许,则就不能直播。

所以,英美国家的庭审直播非常少,通常就是几张现场素描。根据几张素描,你能看出啥来?

而中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建立了无条件的庭审直播制度,所有案件,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经法官同意不直播外,其他的都要在网上进行直播。

有的朋友可能会想,不是有三种例外情形吗,所以估计也就是做做样子的。如果你这么想,我觉得真的想错了。我最近有几个案子,开庭时都申请法院不公开直播,全被法官当庭驳回了。当然,我以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为主,因此,都是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予公开,但是法官均当场表态不同意。

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但是,对四类案件不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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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至迟应当于开庭、听证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

我不讨论法官驳的对不对,但可以看出一个基本的司法倾向,即公开直播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英美国家是反过来的,即不公开直播是原则,公开直播是例外。

所以,你为什么会觉得,从整体上而言,中国的司法信息公开远远不如西方国家呢?

其实,我们之所以有这个观念,是因为我们长久以来一直被灌输一个思想,即我们不如人家,我们不如人家,我们不如人家。久而久之,即便当某一天,我们其实已经追上甚至超越了对方,我们还是会觉得,我们不如人家。

对于胡主编讲到的保释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我们没有保释制度,但类似的,我们有取保候审制度。但由于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然后由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再到法院阶段进行审理,总共分为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是依次递进,不能跳跃的,因此,像加拿大这样在保释阶段提请法院裁决的情况,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下,是没法实现的。

英美国家的刑事案件中,这三个阶段有时是可以交互进行的。比如,警方逮到嫌犯后,是否保释,将提交法官裁决,于是一下从侦查阶段跳到了法院阶段。当法官决定保释后,又回到警方的侦查阶段,由警方或检方继续调查取证。

而在我们国家,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嫌犯在警方的侦查阶段被逮捕,则是否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不会跳到法院去。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对嫌犯是否取保候审,则由检察院决定。只有当案件移交到法院后,这时才轮到法官决定是否对在押的嫌犯进行取保候审。所以,这不是司法信息是否充分公开的问题,而是法律制度安排不一致导致的。

当然,实践个案中,不同的人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甚至遇到让人感觉不太好的地方,毕竟,制度是人在操作和实施。但是,总体而言,我们的司法信息公开,进步是非常大的。

我之所以忍不住说上面几句内容,是因为我觉得,在孟晚舟案件中,我们在很多方面是有理有据的。我们在司法领域的公开和进步,是很神速的,只是很多朋友由于属于非业内人士,可能并不是很了解。我们并不是“技不如人”,所以我们没必要用煽动情绪的方式,去“掩盖”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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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微博写完后,我知道肯定会有朋友表示不同意我的观点。对此我非常理解,因为即便蛋糕画的再美好,你在个案中,仍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

产生个案体验不佳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三个:

第一,制度再好,也是人执行的。不同的执法者、司法者,脾气秉性、性格特点、工作方式等,都有或多或少的差异,因此在现实中,你很难假设遇到的每一个人,都是和蔼可亲的。

第二,中国实在太大了,地区差异明显。比如,你在上海打一个官司,和在新疆打一个官司,可能体验是完全不同的。我不是说新疆的司法服务就不好,但是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而且,别说是上海和新疆的差异了,就连同在北京,有的法院建的晚,大堂、设施等明显亮堂,有的建的早,格局很逼仄,安检通道就一个,大冬天的大家要在寒风中排上几十分钟的队伍,才能进法院,体验明显不佳。

有的律师为此还跟法官抱怨,说安检通道为什么不能多开几个呢?法官的第一反应是,案子太多了,人也太多了,所以安检才慢。你看,法官也在抱怨。

其实,这本质上还是个资源有限的问题,谁不知道安检通道多开几个呢。但是,法院的房子就那么大,你想多开安检通道,那只能给法院扩地盘。但是,在北京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你怎么扩?难道把周边房子拆了?到时大家又会说,法院为了扩地盘,强拆别人房子。

第三,司法的裁判本性决定了,无法让所有人都满意。一个案子,法院不是判原告赢,就是判被告赢,赢的一方当然高兴,输的一方则可能就要骂娘了。所以,这是一个总会得罪一方的工作。如果法院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则大家又会说,司法和稀泥,不按法律办,所以,不论你怎么做,总是可能会有人对你不满意。

其实,对于个案体验不佳的问题,常年做律师的人,辛酸泪更多,可以写一本书。但是客观的讲,如果你纵向来看,你不能抹杀中国司法在整体上信息公开、司法透明方面的进步的。

对于英美司法来讲,他们也不是十全十美,至少有两个死穴,中国在这方面,是可以分分钟秒杀他们的。

第一,司法成本问题。英美国家的律师,特别贵,都是按小时收费,像纽约地区的诉讼律师,一小时可能将近1000美金。这么高昂的诉讼和司法成本,更像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而中国在司法成本方面,不知道比他们便宜了多少倍。要知道,蛋糕画的再好,如果你根本就吃不起,对你而言,有意义吗?

第二,司法效率问题。中国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审限的,即普通民事案件,一审一般六个月就要结案,二审一般三个月结案,如果法官到期不能结案,则会影响考核。而英美国家基本没有这个制度,全凭法官自觉。我在加拿大时跟过一个案子,一个非常简单的离婚和抚养权纠纷案,夫妻双方没任何财产,就一个孩子,法院拖了两年了还没判。这种案子,在中国拖这么长时间,是不可想象的。

说这么多,我是想说,我们既有自己的不足,也有自己的进步。而号称司法独立的西方司法制度,也既有他们的长处,也有他们的短处。我们既不必自大,也不必自卑,冷静看待即可。

献给孟晚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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