弑母少年安身何处?司法体系不可缺少“法治儿科”

​据媒体报道,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的湖南某市12岁少年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的案件又有新消息,目前,该12岁少年被释放,但其亲属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上学时,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这名12岁弑母男孩的安身之处一时成了网络议论的焦点。

作为一个12岁的孩子,在犯下杀害母亲这样的大案后,公安机关还将其释放,从现行法律的角度讲,并无问题。作为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是否需要接受矫治?作为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他应该去哪里继续接受教育?这些似乎又都没有一个合适的依据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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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不良少年”们种种暴行所适用法律问题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从制定实施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各项法律政策的立法本意出发,一个重要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任何一位未成年人,其相应权益都应该获得法律政策的保护。

但在实际的案例中,就拿本案来说,该12岁少年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即使犯下了如此重案,其受教育权仍然不被剥夺,因在法定年龄段上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男孩的权益依法受到了“保护”。

但眼下的问题是,其杀害母亲的暴行已暴露出其自身性格情绪化、行为暴力化等问题,一些家长“怕他又犯事”的担心并非多余,从情感上,包括笔者的理性和情感判断,发生了这事儿,他已确实不太适合回原来学校了,对此,学校也不能不考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少年安身去处成难题的现实又在彰显着该男孩的权益还有不能受到“保护”的地方。

20年前,一部《少年犯》电影带来的心灵冲击可谓影响了当时的社会,引发了整个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关注和研究。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最初从电影中接触,后又在社会中看到的“工读学校”仿佛是在不知不觉间从视线里消失,或者说存在寥寥,因受职业和相关信息所限制,笔者难以查出相关资料弄明白这个现象的背景和政策依据,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规定,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通过这则法条以及网络上的零碎信息看,工读学校在某些地方还存在,但麻烦在于,从新闻里分析,至少该12岁少年所在的当地未必有这类学校,要是有的话,相信办案单位面对这样的特殊个案,也不一定不会介入随后这么难解的“社会问题”吧?

在笔者发稿时,从网络上又看到有媒体报道,12日下午,该少年原就读学校的两位老师来到他们所在的招待所,表示从次日起,学校会派任课老师每天来招待所给其辅导功课。目前,当地教育部门正在为该少年制定后续学习计划,尚未确定最终方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呵护,更需要法律道德的约束,绝不能让一些未成年人脱离法治的轨道。从法律层面而言,当前对于未满十四周岁、涉嫌刑事犯罪的青少年的教育矫治,确实存在制度空白,须进一步明确配套法规和规章,建立更为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一个国家的医院不能没有“儿科”,为了12岁弑母男孩有个“最好”的去处,司法体系中也不可缺少“法治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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