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英文表述须谨慎
出品 | 外宣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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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这项决议“字少意义大”,值得读者反复诵读。
中译本参见:
https://www.un.org/chinese/ga/ares2758.html
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年获得席位的还有不少国家,比如不丹、巴林、卡塔尔。联合国第2751、2752、2753号决议便分别批准这三个国家“加入联合国”。
法律文本讲究措辞严谨周密。不丹等国可以说“Admission of ....to membership in the UN”,但2758号决议则不能写“admission of China”。因为,早在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时,中国便是首批成员国。另外,1945年至1971年,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一直被蒋介石代表占据。因此,第2758号决议也不会写“restoration of China's lawful rights”这样的措辞,而是: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Nations
今天,我们庆祝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总书记在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还使用“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对应英文:
“The restoration of New China's lawful seat in the United Nations”(参见讲话英文全文)
国内官方媒体在表述时一般比较注意这些细节。相比而言,某些境外媒体的表述则比较随意。比如:
since the country's accession to the global body (The Guardian)
mark five decades since China took a seat at the United Nation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出于行文简洁或者用词多元化的考虑,境外媒体出现上述表达不难理解,但从严格的法律和政治视角看,并不严谨。
国内英文媒体不是不懂灵活,考虑到独特的历史和政治背景,选词用词不得不谨慎些。尽管“the restoration of the PRC's lawful seat in the UN”显得比较啰嗦,但我们还是把它当做一个固定提法。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