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方面更应当做的是彻底恢复孟女士的自由

孟晚舟女士获得保释,但是加拿大方面更应当做的是彻底恢复孟女士的自由,结束这一事件。

加方表示,美方尚未正式提出引渡孟的要求,如果美方不在自孟被捕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引渡要求,她将得到释放。但是法官在做保释决定时已经说明,孟女士此前在中国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既然如此,释不释放她不应当仅仅听命于美国,而应当遵循真正的法律精神,契合道义准则。

加拿大是独立主权国家,孟晚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她在加拿大逗留时,逮捕还是释放她,除了要看她是否触犯了加拿大法律,其他排在最靠前的考量应当是加拿大对中国所要承担的义务,而非它对第三国的义务。这是加拿大作为独立的文明国家、而非他国附庸所应遵从的逻辑关系。

全球商界对加拿大应美国要求逮捕一名企业高管的反应都是负面的,认为它增加了各国企业高管在国际旅行时安全的不确定性。这样的负面反应进一步增加了加方无条件释放孟晚舟女士的必要性。

美国用国内法对全球施行长臂管辖,违背国际法的基本精神,这一点加拿大是清楚的。加方不该做美国霸权主义的帮凶,而应当履行它对维护正常国际秩序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同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国,它应当不歧视后者的主权,不把第三国的“长臂管辖权”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权利之上。

希望加拿大做出与独立的文明国家相称、并且值得尊敬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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