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网友用平台人脸识别功能,随意拍摄传播他人亲密照?

刚才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有网友通过搜狗平台的人脸识别功能,将广西音乐节上的一位中年游客误认为是广西某一大学学院的院长冯某,并大肆传播该游客与另一位女游客亲密接触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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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冯某已经报警,该事目前还处于调查阶段。

而针对该事件,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王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公开、制作或者使用当事人的肖像,否则很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权。

对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进行了突破性的立法规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再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由此看来,被视为“制作”的摄影、摄像、雕塑、绘画等方式进行肖像制作应当首先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不过这样的解释让一部分人感到疑问,如果真的按照该规定上说的会构成侵权,那我在公共场合拍了一张照片发到网上,是不是也会构成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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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赞同王律师的话语,没经过别人同意就将别人的照片发到网上,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思胡乱发文,的确已经侵害到了别人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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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有微博大V认为虽然现在具体规范起来有些复杂,但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在公共场合可以拍摄,但不能侵害到他人的权利。

同时创作者也应该注意自己的作品是否有侵权的内容。

@小眼昏花:

镜头之下,公共场合的隐私权这事你怎么看?

一边是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一边是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如何拿捏好度?

按照以前的标准,公共场合的拍摄一般不会形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其实是以前拍摄是个硬件门坎较高的活,而拍摄之后再发表,又有传播渠道门坎。拍什么,发什么,往往都是掌握在媒体和媒体人的手中。以前也有在公共场合“乱入”镜头带来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争议。

但当时的矛盾主体,主要是乱入的人和媒体之间的争议。从司法实践中看,一般来说,在公共场合拍摄新闻图片或者视频,不会对被乱入的人的隐私或者肖像构成侵权。重要的一点在于,媒体使用公共场合拍摄的素材,因为没有侵权的故意,是正当的职务或者职业行为。(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公共场合也分多种,医院也属于公共场合,但医院里拍摄乱入的,就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但随着移动互联终端的普及,以前的门坎被冲垮了。人人皆是摄像头,不仅拍摄门坎没有了,传播门坎也降低。在公共场合拍摄的事件几率也越来越多,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不仅是冯院长这个事情,之前那个抠脚大妈的,也是有类似的争议。在公共场合的拍摄,到底构成不构成侵权,哪些需要打马赛克,哪些不需要打马赛克。哪些是公民的监督权,哪些属于滥用权利?

目前的法律还缺乏规则性的细化。但有些原则是可以遵循的: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共场合拍摄有这个权利,但不能侵害到其他人的权利。比如,一些现在一些搞街头户外的网络主播,很可能就涉嫌侵权。

二、价值位阶原则。不同的权利背后体现了不同的价值。不同的权利主体的利益产生冲突时,要保护价值位阶高的权利,适度约束价值权利低的。当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时,可能更需要保护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的保护又不能无限制的伤害个体权利。比如,大妈当街抠脚。曝光其抠脚的行为是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不侵犯个人隐私。而网暴对其造成伤害的根本,也在于网暴行为本身,不在于曝光。

三、善意原则,它强调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公平客观、不损人利己。网络空间利益的多元化,权利冲突是必然,如何处理好权利之间的冲突,其实还任重道远。立法,应该及时跟上。比如,一个人,有没有要求被互联网遗忘的权利?这个人如果从互联网中获得了利益,他要不要放弃一些自己的权利?这些其实蛮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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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也让很多人,对平台可以使用人脸识别随便获取个人信息的事情感到担忧,甚至有人直言现在已经没有丝毫隐私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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