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案的判决恐怕难以服众

货拉拉女乘客跳车案最终还是迎来了大结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周姓司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周当庭表示不上诉。

虽然这个结果在开庭前就已经基本确定了,但是看到正式判决依然令人感到心情沉重。

这起案件从头到尾整个过程都让人非常不舒服。

一、司机被逮捕释放再逮捕

首先是司机被逮捕释放再逮捕的曲折经历。在2月初跳车事件发生后三天,警方初步调查认定司机无罪,然后就将其释放了。然而舆论显然不愿意这么轻易就绕过他,案发后各路键盘福尔摩斯迅速提出了这起事件的诸多「疑点」:

跳车女乘客的家属认为如果是她自己跳车不会后脑勺着地,一个和本案完全无关的「法医刘良」分析称「乘客跳窗可能性不大」,另外有媒体推断乘客身上「18处致命伤」是乘客被凶手侵犯的结果,等等等等[1]。

如果说这股质疑司机谋杀的舆论浪潮还不足以扭转本案的发展,接下来某部级单位的亲自出马就完全改变了问题的性质。2月22日,妇联工作人员表示正高度关注货拉拉跳车案,要求确保妇女权益得到维护,为女乘客讨公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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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妇联站出来表态一周之后,原本被警方放了的周姓司机就被检察机关又给抓了进去,理由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二、性别互换、司机不担刑责

司机和乘客发生争执、随后司机偏航、乘客因害怕跳车,在这类事件中司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让我们看看另一起几乎情形完全一样的案子。

2013年,一位女出租司机因为和男乘客发生争执,突然将车转向不明方向开去男乘客大声要求下车,被女司机无视。随后司机拿出手机给别人打电话,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男乘客害怕自己被拉去挨打,赶忙从车窗跳下车,最后摔成了五级重伤。

按照我国刑法,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一样构成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3]。但是在男乘客跳车案中,检方没有批捕也没有起诉女司机,男乘客只能自己将女司机告上法庭。

有趣的是,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男乘客)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的严重后果,但不顾及后果而跳车,致使其受到伤害,对其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女司机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需要赔男乘客2万余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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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一换,判罚都变了

都是载客,女司机偏航男乘客跳车,结果检方不管,法院判乘客承担责任;男司机偏航女乘客跳车,结果检方批捕,司机担负刑责。两个案件一对比,很难不让人怀疑在货拉拉跳车案中舆论或者其他跟复杂因素影响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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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岳麓区检察院公诉科女性占比74%

不理解判罚的网友表示看到这张图瞬间就懂了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因素是,货拉拉本身提供的就是货运服务,司机从一开始就没有义务把顾客也和货物一起拉到目的地。无论是依照法律或者平台规定,司机也没有责任按照特定路线行驶或者向顾客解释路线变更。周姓司机愿意顺路拉女乘客,完全是出于善意。二者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货拉拉司机也不应当对跟车顾客的安危负有主要负责[5]。

三、家属委托律师遇阻

另外,在检察机关批捕货拉拉司机之后的司法程序疑似存在问题。

周姓司机的妻子称,在自己的丈夫被羁押的半年时间里,办案机关先后以「周某春体温不正常、周某春正在隔离、周某春正在被侦查机关提审等多个不同的理由」禁止周某会见家属委托的律师,并「强制指派司法援助律师」。家属还称市局领导周习文支队长告知他们「此案件铁板钉钉,已办成『铁案』」[6]。

我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政府委派给司机的两位「司法援助律师」究竟是协助司法机关完成某种任务的「内鬼」还是积极维护周姓司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无论如何,通过法援律师「占坑」这种方法排斥被告或家属委托的律师都有剥夺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嫌疑,与依法治国的精神更是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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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案的判决是否有政治因素影响?

最终司机在被关押了六个月之后签署了认罪书,法院开庭宣判一缓一,实可谓「水到渠成」。

四、判决书中的问题

庭审开始前官方宣布案件将「公开审理」,无奈我直到现在都没找到任何庭审记录,只能查到法院发布的一纸判决。阅读完这份判决书反而让人产生了更多的疑惑。

第一,在这个过失案件中,判决书三次提及周姓司机「心生不满」。法院使用这种充满主观色彩表达的目的是什么?

第二,法院认定司机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机在乘客身体探出车窗外后「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但是几个月前警方根据客观事实发布的调查结果称,在乘客身体探出车窗后,司机「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究竟是法院认为轻踩刹车不算「制动」,还是法院认为公安调查有误,司机没有轻踩刹车?

第三,法院的判决中删掉了警方调查结果里司机「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这段,而是加入了一句司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但是警方的调查显示,女乘客提出偏航的时间是案发当天的21时29分14秒到21时30分11秒。然后乘客将身体探出车窗外、跳车。司机立刻下车查看并在21时30分34秒拨打了120电话。

也就是说从乘客探出车窗到跳车身亡这中间最多过去了23秒的时间,也有可能是只过去了不到几秒。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司机是否有条件采取比轻踩刹车更「及时」更「有效」的措施?在有人身体探出车窗外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比轻踩刹车、打双闪、慢慢减速靠边停车更合理的处置方法?难道岳麓区的检察官和法官们认为司机在当时应该急刹车然后用惯性把乘客甩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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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永远也无法得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份有罪判决毁掉周姓司机一家人的未来。

五、货拉拉案的后果

货拉拉跳车案不仅彻底改变了当事人的命运,恐怕还会造成比当年的彭宇案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搀扶摔倒老太太的彭宇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被法官自由心证判罚需要承担老太太的医疗费。此案之后老人讹诈搀扶者的案件越见频发,一时竟造成了国人不敢扶老人的社会奇观,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被路人视而不见。

彭宇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彭宇撞了老太太,法院判彭宇承担民事责任,算是「疑罪从有」;货拉拉跳车案全过程事实清晰,女乘客主动做出危险动作,司机迅速采取了有效应对措施,结果还要背负沉重的刑事罪名,案底不仅会影响他后半辈子,以后连他孩子都通不过政审,这是「无罪从有」

货拉拉跳车案闹得网约车司机人心惶惶,现在已经开始有无辜的人承担的恶果了。近几天有多位女网友爆料称被司机拒载。一位平时偶尔接顺风车的朋友也表示之后一段时间应该不会在深夜接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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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着女权这么闹下去,最后破坏的是所有人的权益

相比司机不敢载女乘客,更令人担心的是这起案件会动摇基层公务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公检法是国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序良俗的核心力量。大部分普通老百姓遇到个人无法解决的困难第一反应是求助警察,遭遇到不公会期待检察官为自己伸张正义,并希望法院可以最终惩治坏人。

如果公检法都可以轻易被「舆论」或某些势力绑架,孤立无援的老百姓又该去找谁鸣冤呢?

哦,或许最后还可以找纪委投诉。那么长沙当地纪委的人现在在干什么?

答案是亲自下场洗地打拳。

六、长沙女检察亲上火线大战网友

几天前一位用户名叫 zhuque718 的网友在某游戏论坛上发帖,一方面说自己在长沙没有被司机拒载,另一方面称网络之外「很平静」,嘲讽为货拉拉司机鸣不平的网友是「莫名狂欢」。然后还莫名其妙地称质疑判决的网友是「想做阿富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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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的网友点开这人的主页发现她不仅公开了真实姓名朱蕾和工作单位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而且曾经发表过很多奇葩女权言论、为彩礼制度辩护、表示不认识旭日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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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朱蕾在多个帖子里毫不掩饰地炫耀自己是「海归硕士」,和丈夫都是公职人员,并吹嘘自己除了公职之外还「搞副业」,「赚钱能力不错」「随便一张卡都有一百万」,家里有「郊区别墅」「市中心大平层」「市区上叠」等4套房子,而且都是没贷款的。

昨天长沙市芙蓉区发布官方声明证实确有此人,其在2018年由区检察院转隶至区纪委监委,但是否认了朱蕾说的「违规经营副业」「家里有四套房产」「随便一张卡就有余额100万」等炫富言论,并称已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可惜目前尚未看到官方针对朱蕾发表的那些女权言论做出回应。

这位朱女士是否贪赃枉法目前我们没有证据,但是这拳确确实实还是打了,而且似乎区纪委「自查」之后也不觉得她亲自下场打拳以及在网上对人民群众冷嘲热讽的做法有什么问题。

这样的人做检察官或纪委官员,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她会在工作中继续散播女权式仇男思想、挑拨性别对立进而破坏社会安定。我国的法学界和法律界近几十年来一直是自由化和西化重灾区,不知道除了这位朱女士还有多少司法人员是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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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的31省份司法文明指数排名中,湖南以67.1分在各省份中位列倒数第一。其在「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腐败遏制」3个一级指标均排名垫底[7]。此次货拉拉案的林林总总确实让大家对这个倒数第一有了更直观的认识。

七、依法治国刻不容缓

汉字「法」的偏旁是三点水。《说文解字》云:「灋(法的古字),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按照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一碗水端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些年来国家大力整治公检法系统,推行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除了斩断「利益链」、破除「关系网」,我们同样要警惕的是司法被新闻媒体、网络舆论或某些极端思潮绑架

从几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于欢案,到最近的阿里女诬告案和现在的货拉拉女乘客跳车案,舆论对定罪或判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舆论的盲目性、情绪性、极端性和流动性必然会导致了不可预料的司法结果。

无论出现什么样的司法误差,我们都必须坚守的底线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绝不应当成为某些性别、某些国籍或某些族裔的特权保护伞,公检法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公检法。

References: 

[1] https://k.sina.cn/article_6372312247_17bd1c4b700100sasr.html?from=news

[2]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414992

[3] http://www.npc.gov.cn/npc/c2373/200204/aff2772258ee46ab83bb897b93366e5c.shtml

[4]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4/id/938456.shtml

[5]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47903613/answer/1772111604

[6] https://weibo.com/7567247639/KrNWtCPcZ

[7] http://hunan.sina.com.cn/news/2020-10-19/detail-iiznctkc6333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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