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岁的杨老太小区内棒打恶狗,重心不稳摔成重伤

(案例来源: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晚饭后,96岁的高龄的杨老太拄着拐杖在小区散步,刘女士饲养的犬只从杨老太后方一路朝着杨老太的方向奔跑,在距杨老太一定距离的位置停下,杨老太使用拐杖在驱赶犬只过程中因重心不稳摔倒受伤。

为索要赔偿,杨老太把刘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赔70000余元。

杨老太诉称,当晚,她吃完饭后像往常一样拄着拐杖在小区散步,刘女士饲养的犬只没有牵引绳,从后方一路大声狂吠着冲自己冲过来,在距离大概一米左右的位置停下,对其狂吠不止,试图攻击她。

于是,她就使用拐杖试图保护自己,在驱赶犬只过程中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地。随后被赶来的儿子送往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用30000余元。

刘女士并不认同杨老太的说法,她辩称,杨老太所言不实,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涉案犬只虽是她所有,但犬只仅是路过,未对杨老太作出任何的攻击性动作,是杨老太主动去驱赶她的狗。

狗咬人不是事实,狗反而在躲避杨老太,在杨老太受伤后也是自己家送去医院的,杨老太从事发后到现在说的话都不一致。杨老太自行摔倒与她无关。

且杨老太已达96岁高龄,在外出时,没有家人陪同,杨老太摔倒是家人监护不力造成,其责任应由杨老太及家人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对饲养犬只栓养或者圈养,犬只出户时也未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致使杨老太摔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刘女士应当对杨老太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故对杨老太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提供的视频资料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因事发时杨老太已年满96岁,外出时未有监护人陪同,在犬只距离杨老太尚有一定位置的情况下驱赶犬只,致使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杨老太也有一定的过失,故应减轻刘女士的责任。

结合事发的具体经过及双方的过错对杨老太摔倒的影响,酌情认定刘女士承担70%的责任,杨老太承担3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赔偿杨老太35302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又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杨双方上诉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确认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女士未对饲养犬只栓养或者圈养,犬只出户时也未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96岁高龄的杨老太,外出时未有监护人陪同,在犬只距离杨老太尚有一定位置的情况下驱赶犬只,也有一定的过失,故一审法院结合事发的具体经过及双方的过错对杨桂珍摔倒的影响,酌情认定刘女士承担70%的责任,杨老太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中院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后,刘女士一家也积极赔偿了杨老太。

最后,此案再次提醒喜欢养狗的人士,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给他人造成伤害,出门遛狗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给犬只戴上牵引绳,并积极主动的避让老人和小孩。因为,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一律都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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