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红头文件出错问题不在基层,是上级既不愿放权,又不想担责造成的自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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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基层没有错。

现在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体制是所谓垂直体制,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是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在湘江新区的派出机构。

“根据我局授权,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以我局名义并使用“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等公章办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也就是说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根本就不是一个独立机构,是根据授权而不是根据法律来开展工作。依照行政法,它必须也只能以授权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并由授权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它以湘江新区的名义开展工作,反而是违法的。尤其是在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方面,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行政诉讼必须是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的。

既然号称垂直体系,市局和新区分局就是一体的,是不可分的。要求新区分局以自己名义行政,自行负责是可笑的。即使新区分局未经请示确实自行其事,市局也只能承担其法律后果,接受行政诉讼判决。

他只能调转头对新区分局进行内部处分,而不能在外部事不关己地指责他人。新区分局只有内部责任,对外责任是由市局承担的。

出现这种貌似自我矛盾的原因就在于上级既不愿放权(让新区分局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又不肯担责(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下属机关只有劳务没有义务、只有责任没有权力。

市局的处理是可笑的,既然是授权,就不该再出现”我局和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的措辞,而只能用”我局“的措辞。

其实湘江新区的回复中用了”本机关“这个不常见的自称,说明它还是谨慎地表明了”本机关“和”我局“是不同的,即”本机关“不是落款的那个”局“。

蓄意分开”我局和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就是要推卸授权机关的责任,制造双方是平等主体的假象。然而,都是”我局和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了,湘江新区还有必要听从你的命令吗?

最最关键的是,现在追究的是文件形式上的问题,而忽略了文件实质上的问题。”本机关“表明群众申请的信息不在自己这里,而在市局。

这说明”本机关“真实地回答了群众,也暴露出”本机关“确实不是责任的主体。”本机关“将落款改为”本机关“,是不是就毫无漏洞了呢?

换一个场合,”本机关“以”本机关“的名义执法和审批,上级机关和法院是否会允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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