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下警察使用武力的一些规范

我上篇《我是警务实战教官,不警告直接使用警械违反规定,有时和实战脱节》引起很多观友的讨论,多数都是很理解警察的,一些观友站位很高,提了一些不同看法,我觉得也非常有价值,各种观点就要激烈碰撞,兼听则明。不过术业有专攻,很多观友对警察执法一些规范和术语不太了解,我简单介绍一些内容:

1.武器和警械不是一回事,简单说,武器是致命的,警械不致命。

2.警械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例催泪喷射器、伸缩警棍、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和约束性警械(例如:警绳、手铐、脚镣)

3.武力等级:口头制止、徒手制止、警械制止、武器制止。这里有复杂的对应关系,例如对方什么行为可以用什么武力,需要一本书才能说清楚。但原则上能用较低武力的就尽量避免使用较高武力,使用较高武力时也可以使用较低武力配合。现实中,徒手制止并不一定会比警械制止伤害小。

4.使用武器(致命性)前提可以归纳为:暴力警情、判明情况、情况紧急、警告无效。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导致更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警告直接使用武器。

5.使用警械前需要警告并提醒无关人员躲避,但是并没有规定说要警告几次,不存在一定要说: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

整体来说,我们的武器和警械使用条例规定的比较模糊,例如讲使用武器,什么程度叫情况紧急?对方什么行为可以认为威胁到群众或警察自身生命安全?泰森这样的用拳攻击并不一定比一个未成年人用刀攻击差吧,等等

在高铁上,用手机捣了一点文字,仅做一些简单介绍,算是抛砖引玉。非常感谢大家对警察的理解和支持,虽然我们这个队伍也有个别害群之马,但我们主流无愧于人民警察这个光荣的称号,并会一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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