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由中央委任香港法官?

作者:李宇阳

《人民日报》早前刊文指出,香港司法界存在部分人士打着司法独立的旗号,妄图扩大司法权从而把香港司法机构变成可以脱离社会监督的“独立王国”。尽管法治精神是香港社会最重要的核心价值之一,但是司法独立不等于是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而了解缘何司法独大及警惕这一现象,才能保障真正的司法独立。

在港英时期,香港司法终审权一直掌握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手中,任何需要上诉至枢密院的案件必须是牵扯到巨大金额的民事案件或是涉及到重大法律的刑事案件,才有可能得到批准进行上诉。但根据《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将会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且其传统的司法制度、机构、程序及传统将会全部保留。因此,享有司法主权成为了香港司法机关实质性的改变。

500

香港法院的终审权及对基本法的部分解释权均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然而在回归初期却曾出现被授权机关审查授权机关是否存在违宪这样荒谬的行为。例如1999年终审法院在吴嘉玲居港权案中的判决直接指明其具有管辖权,“有权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不符合基本法时可宣布其无效”。这种直接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混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证明了中央如若放弃对地方司法主权的管控,将会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产生深刻影响。

另一方面,中央及特区政府也对香港法官的人事任免缺乏实质性权力。港英时期,任何重要的法官职务例如首席按察司、最高法院的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及裁判司均由港督直接或间接委任。

回归后,对于法官任免起主导作用的则是香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第88条所赋予该独立委员会的功能以及《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3条规定,推荐委员会共有9名人士组成,其中6名来自法律界,包括3名法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律政司司长,1名大律师公会代表及1名律师会代表。而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内的香港各级法院法官,都必须要经过该委员会的推荐后,行政长官才能任命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且一旦法官上任后,行政长官不能随意免掉其职务。

勿让港英操控港司法

因此,人大常委备案及行政长官的任免权多为象征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则掌握真正实权。在中央、特区政府及香港社会均对司法界影响有限的情况下,也容易造成司法界内部产生所谓的“马房文化”,山头主义,也令司法独大的现象愈加严重。

综上可见,港英时期英国是通过掌握对香港的案件终审权及法官的人事任免权,牢牢地控制住香港的司法大权以维护其管治权威。回归后,中央基於对“一国两制”原则的尊重,透过基本法赋予特区终审权和司法人员任命的权力,但是基本法解释权力则是中央在关键时刻正本清源的必要做法,也是让香港司法界清楚明白及尊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的必要手段。

根据司法机构2020年报显示,截至去年9月30日已处理了4700宗针对法官和司法人员的相关投诉,较前年相比数字激增12倍。其中,无论是投诉案件判刑标准不一且透明度低,还是投诉司法人员将个人政治立场带入案件处理等,这些问题均已证明市民对近年司法乱象频生的不满及对司法机构改革的期望。因此,为了彰显公正公义,回应司法独大的质疑与批评,司法机构有必要做出反省及适当的改革。

(本文作者系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成员)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