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冠词“a”,美国最高法院判政府败诉
出品 | 外宣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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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美国最高法院对一起非法移民案件作出判决,九位大法官以6:3判定美国政府败诉,胜诉的一方是一位名叫Niz-Chavez的非法移民。
在美国,非法移民被递解出境必须经过一套规定的法律程序。移民局作为“检方”要按规定向“被告”送达“a notice to appear(聆讯通知)”,通知当事人何时何地出庭面对法官,如果不去会有什么后果等等。
Niz-Chavez于2005年从中美洲国家瓜地马拉非法入境美国,2013年收到“检方”发来的“聆讯通知”。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在递解出境诉讼中(deportation proceedings),以收到“聆讯通知”的时间为截止期,当事人若已在美国连续居住满10年,可申请留下。
这个案件有意思的地方在于,2013年,“检方”分两次给Niz-Chavez送达“聆讯通知”,但法律文本明确写的是“a notice to appear”。这就出现了“程序漏洞”。
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争论的焦点也就集中在这个小小的不定冠词“a”身上,而且有3位保守派法官很罕见地与3位自由派法官站在了一起。
大法官Neil Gorsuch 在代表多数派撰写的意见书中打了一个有趣的比喻:好比买“车(a car)”,不能说今天收到汽车底盘,下周收到几个轮子,然后再收到发动机。
你看,无论中外,学法律的基本上都有当段子手的潜质。
多数派的意见很明确:对于一般读者而言,“a notice to appear”就意味着“一份文件(a single document)”,文件里必须包含所有必要信息,而不能“零碎地”向当事人送达。
Kavanaugh大法官则代表少数派表示不服:要这么释法的话,若把通知文件分装到两个信封里且同一天送达,难道就没有效力了吗?如此毫无意义地拘泥于字面会引发一大波荒唐事(spawn a litany of absurdities)。
美国保守派杂志National Review评论:毫无疑问,Kavanaugh大法官所言有理,判决结果对政府而言的确有些不公。但是,规则就是规则。最高法明确,政府也必须按规则办事,观之令人振奋。
把法律当回事,首先要把法律文本中的每一个词当回事,这是建立法律信仰的第一步。当人民对法律有了信仰,法律文本里的一词一句也才真正有了限制权力的威力。
多数派意见书中最能打动文刀君的是这句话:如果要求人民与政府打交道时必须依规依据,那么,期望政府与人民打交道时也必须依规依据并不算过分。
If men must turn square corners when they deal with the government, it cannot be too much to expect the government to turn square corners when it deals with them.
但愿这句话也能打动你。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