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孝顺”是人类社会道德中的应有内容

        围绕着中国传统道德观的“孝顺”要求,舆论平台上时常会产生一些争论。一些从西方意识形态教条出发的人,往往会反对社会对于儿女孝顺父母的要求。他们认为人应该都是平等自由的。人与人之间只应该出于爱而互相关心,不应该因为社会责任而被迫承担义务。

        这是对于自由平等的偏激性理解,也是从绝对个人主义观念出发而产生的错误思想。

        西方人的个人主义观出自于存在主义哲学。

        存在主义哲学认为,存在是抽象的。具体的世界是人的意识与存在结合的产物。人的意识是各不相同的,所以每个人对世界的认识各不相同,却都是真实的。

        应该说,这个看法与马克思的辩证唯物理论不矛盾:马克思的辩证唯物理论认为,物质只是客观的存在,具体的物质现象,是人的意识与物质结合的表现。那么每个人的客观环境不同,决定了每个人的意识也会不一样,于是每个人对于世界的认识也都是真实的、合理的。

        不过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同时还认为,事物是不断变化的。人的认识决定于客观环境,也会随因为事物变化而变化的客观环境而变化。

        在阐述人的客观环境变化的客观规律方面,马克思的哲学系统除了辩证唯物理论,还有一个历史唯物理论。

        历史唯物理论认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决定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于生产力。也就是说,生产力进步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决定因素,也是人的认识向符合社会进步要求转变的条件。

        因为生产力进步会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的生存环境改善了,人类的认识也会向积极方面转变。而且,虽然马克思没有说,但是在事实上与逻辑上,我们可以分析出来,生产力的进步是要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团结互助为条件的。

        这样就与中国传统意识中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要求相符合了。

        中国传统意识中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就是在人们相互团结互助中发达起来的农业社会里形成的。与存在主义不同,中国的传统价值观认为,每一个人都是所在世界的一部分。世界好了,每一个人才会好。因此人们应该相互团结互助。

        当然我这里不是要宣扬中国传统意识形态。

        因为,与其他价值观一样,集体主义价值观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尤其是把相互团结互助异化成为了对社会权威的绝对服从、对个人利益要求的蔑视,以及因此而演化出来的其它种种不良意识形态。同样,对于马克思的理论,我也只赞同他的哲学部分。

        存在主义哲学思想的错误就在于,没有像马克思的理论系统一样,引入生产力决定论。而只是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人与人的关系的分析。

        于是,既然每个人对于世界的认识都是对的,那么每个人的价值观也是对的,于是他们对世界的要求就都是对的。

        可是,不同的人必然会有不同的要求,并且往往是互相冲突的。要实现自己的要求,就只能以别人的牺牲为代价。于是伦理学上的“性恶论”在这里找到了哲学基础。

        作为现代存在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的萨特认为,“他人就是地狱”。

        在萨特看来,他人乃是一个存在的客体,这种客体不同于物,他不但存在着,而且还对我构成了威胁,因为他是自由的物体。在他的“目光下”,他可能把我变成物。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要从他人的目光或他人的地狱中解脱出来,只能有两种途径:或者心甘情愿地做别人的物,或者使他人做自己的物,去操纵他人。“性恶论”就是在这样的思维逻辑中产生的。

        既然人与人之间互相视为“地狱”,当然也就不存在相互关心的义务。孝顺于是被认为是对于儿女的一种压迫。也就成为了应该被反对的糟粕意识。

        可是从生产力决定社会进步,而生产力进步必须以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来看,人除了是自己个体以外,也必然的是世界的一部分。

        即使是社会精英,也是在社会用某种秩序维持了他的生存环境的前提下,才能对人民居高临下地俯视。

        如果换一种社会秩序,现在的精英可能就会在“以众暴寡”的环境中成为被俯视的对象,那时候俯视人民的,就是另一种精英。

        于是在逻辑上,现有的精英们就必须为维持现有的秩序而尽到自己的义务。

        问题在于,精英们都以为自己的存在环境是个人努力的结果,与别人无关。并且从存在主义世界观出发,潜意识中都把自己以外的世界当做应该被征服的异己。

        因此,他们看不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光明前景,只以个别人或者个别群体的自由为追求目标。对于其他人或者其他群体的自由主观上故意忽视,潜意识中则把这些人的自由当做了消灭的对象。“性恶论”也因此成为西方文明的主基调。

        如果不在世界观的思维中引入生产力决定论,存在主义的世界观是在逻辑上是完全成立的。

        也正因为它在逻辑上似乎是成立的,所以,以存在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的西方文明,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必须有上帝的存在。

        因为在这样的思维下,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是从各自的利益要求出发,符合伦理要求的行为,要制止社会动荡,伦理上就只能让上帝出面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了——你不听上帝的就会被惩罚。于是人们只好收敛自己的恶。

        这样的文明,很明显比中国以“无神论”与“性善论”为基调的的传统文明落后。

        好在西方文明中不止这一个内容。他们更多的文明内容表现为生产力发达基础上,随着资源稀缺性的降低,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空间会比较大一些,人们之间的表面关系会比较和谐一些。

        但是他们的这些好的文明现象,从逻辑上是与他们的“性恶论”与基督教文化相矛盾的。是经不起严肃思考的文明现象。一旦严肃思考,结果要么是私欲的疯狂;要么是对于地狱与上帝的畏惧。人与人之间的互助观念就没有存在的逻辑。当然不会有孝顺的观念存在。

        而从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分析,每个人都是世界的一部分,必须以集体的互助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实现所有人的利益共同增长。

        因此每个人都对世界有应该的责任。不但人与人之间相互有责任,人对自然界也有责任。当然每个人对于与自己关系不一样的对象,就有不一样的责任。而其中作为儿女,对于父母的责任就是孝顺。

        说到中国的传统道德,有点历史文化知识的人,会联想起古代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来。这就对了。我就是要引导人们从正面意义,来理解古代人对于社会伦理的这个表述。

        现代一些人从否定中国的传统道德出发,看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只从负面意义进行理解,以为是代表当时统治者的利益的知识分子们,为了保护封建等级制度而提出的道德伦理观念。从这些古代人的动机来分析,应该说也有道理。

       但是从逻辑上来分析,这不过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必须的伦理关系。而社会的稳定,是人类生产力发展的必要环境。如果生产力发展的必要环境不能得到保障,那么统治者不得安生还不要紧,人民的不得安生才是最大的问题。

        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说在社会管理者——君,与一般社会成员——臣之间,作为社会管理者,应该尽到把社会治理好的义务、而一般社会成员,则应该服从社会管理者的要求,配合社会管理者把社会环境建设好;

        而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作为父母一方,应该尽到抚养与教育子女的义务,而子女则应该尽到对父母顺从与赡养的义务。

        这里面隐含了一个逆向思维逻辑,那就是:

        如果君不“君”,则臣也不妨不“臣”;

        父如果不“父”,那么子也不妨不“子”。

        因为,如果君不“君”,君臣也就不是“君臣”了,当然臣可以不“臣”;如果父不“父”,父子就不是“父子”了,子当然也就可以不子。这不是很平等的关系吗?

        有人会拿“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话,来作为古代人对这个伦理的解释,证明我的这个理解是不符合古代人的原意的;

         那为什么不拿“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来证明,我对这个伦理表述的理解是正确的呢?

        按照这个逻辑分析,今天的社会上,也同样必须有,并确实在维持一些类似的关系。比如“夫夫、妻妻”,“师师、生生”、“资资、劳劳“。其实还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买买、卖卖“什么的。

        我们想想,如果夫妻之间互相不尽应该的义务,夫妻关系当然也就维持不下去;

        老师在课堂上讲课,如果学生不守学生应该的纪律,也就是师”师“了,生却不”生“,那还行吗?

        资方给了打工者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的工作岗位,劳方却不尽自己应该为企业提供需要的劳动的义务,而要求与资方一样的资源控制权,以彰示平等,也就是资方”资“了,劳方却不”劳“,那这个企业还能做下去吗?

        当然了,在夫妻之间,如果夫不”夫“,妻也就有权利不”妻“;

        在师生之间,师如果不”师“,生也就可以不”生“;

        在资劳双方之间,资如果不”资“,劳当然也就可以不”劳“。

        也就是说,要维持特定的关系,有关各方就必须履行必要的义务。这就是人与人之间必须有的道德要求。这其实与西方意识形态中的“契约精神”是一致的。

        对于迷信西方意识形态的人来说,你用中国传统道德来诠释人与人之间的这些关系,他们是坚决要反对的。但是你如果用西方意识形态中的“契约精神”来诠释,他们就不会反对了。

        在网络上看到陈志武《写给女儿的信》,陈志武对还分别只有15、13岁的两个女儿说:

        【一般的中国父母都会跟小孩强调“孝顺”、也指望着小孩长大后抚养他们,所谓“养子防老”。许多父母,或说整个中国社会,都以子女是否“孝顺”来评判子女的“好坏”。你们千万不要有这种包袱,我们真的不希望你们这样想】。

         这似乎是在自己还没有完成对孩子的抚养与教育义务——孩子还没成人,父母的抚养与教育义务当然还得继续履行——的时候,就要解除孩子对自己的孝顺义务。

        很显然,陈志武在这里曲解了“孝顺”的含义:

        孝顺说的是儿女应该顺从父母的意愿,让父母晚年生活开心幸福。

        如果父母没有生活来源,儿女孝顺父母的内容中,当然应该包含尽力赡养的内容;

        如果父母经济富裕,就不需要儿女的赡养,但是儿女在社会法律与道德要求范围内的顺从,依然是必要的。

        如果儿女们做到了这一点,就是孝顺的表现。

        我相信陈志武不会希望儿女们违背自己的意愿。也就是说,陈志武终究还是希望女儿们孝顺自己的。只不过他以为,自己既然可以不需要女儿们的赡养,就等于不需要女儿们孝顺了。

        【一般的中国父母都会跟小孩强调“孝顺”】这个话没说错。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知道,其实陈志武自己也在希望女儿孝顺。

        只不过他以为孝顺就是对于父母的赡养——他说的是抚养,很明显是在美国时间长了,忘记了中国文化中的一些词语含义的结果,当然这不是大问题,因为国内的很多人也往往会分不清赡养与抚养的含义区别。但是【指望着小孩长大后抚养他们,所谓“养子防老”】这句话就不很符合事实了。

        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养儿防老确实是社会的普遍现象。

        因为在那样的环境里,父母年老以后,体力衰退,没有了必要的生产能力,儿女们如果不对他们履行赡养义务,他们将难以生存。这时候,孝顺的内容必须体现为对于父母的赡养。

        在现代社会里,即使在中国这个经济水平还不够高的国家,父母的经济能力与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达到了足以不需要儿女们赡养的程度,从而不再指望儿女们的赡养,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养子防老】的观念已经不很时兴了。

        相反的,如同陈志武这样,预先为晚年做好生活条件准备,尽量做到将来不给儿女造成负担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

        但是这不意味着儿女们可以不孝顺了。

        最起码的,儿女们为了满足父母希望他们幸福快乐生活的愿望,随时让父母因为知道自己生活得很好,从而让父母能够放心、轻松、愉快的生活,总是应该做的。

        即使是陈志武,也一定会希望看到女儿生活的幸福快乐。而将来他的女儿们告诉他,自己的生活幸福快乐,从而让父母快乐,就是她们的孝顺表现。如果那时候人们评论说,做到了让他开心快乐的女儿不孝顺,我猜陈志武是不会同意的。

        所以,把不孝顺的孩子认定为不好的孩子,没什么错。

        从逻辑上分析,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父母也不愿意负责任,社会对他的信任一定会大打折扣。

        因为如果你连自己最亲近的人也不能得到你应有的付出,还能指望你会出于原则要求而对谁负责任呢?于是人与人之间,剩下的信任基础,就只有利益关系了。人与人之间如果只剩下利益关系,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正义公平可言?

        父母们要求孩子孝顺,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在古代生产力水平低的时候,必然会有的养儿防老思维;

        二、是要求孩子们接受长辈的知识与经验,按照长辈们认为正确的方式生活,目的是要孩子们的生活更好。

        这二者在古代也是统一的:孩子们生活好,才会有能力为父母养老。到了今天,孝顺的含义更加抽象成为了儿女让父母生活幸福的行为,与赡养、遵从父母的具体要求的关系,越来越小了。

       孝顺,当然应该是自愿的行为。为某种环境强迫而不得不做属于孝顺要求的行为,不是真的孝顺。        但是如果一个人不孝顺,是应该、也必然会受到处罚的。

        从普遍的现象来看,愿意尊敬与顺从父母,也就是孝顺的人,会是比较愿意向社会付出的人。这样的人也会比较能够为社会所接受。

        而不孝顺的人,就会更不愿意为社会付出,也就难于被社会所接受。这也就是违背孝顺要求这个道德规范,会受到的惩罚。说违背孝顺要求就应该受到惩罚,并不是说必须有法律这么规定,而是说社会道德规范上应该明确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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