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所在中国为何风光不再?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法兰】

       2018年对于中国大陆的外资律师事务所来说,可谓开年不利,遭遇着人才流失和市场收缩的两重打击。

       先是精英律所高伟绅(Clifford Chance)中国区金融监管业务合伙人杨铁成律师加入汉坤律师事务所。之后,另一精英律所年利达(Linklaters)大中华区管理合伙人方健律师跳槽,加入了方达律师事务所。几乎同时,又爆出工程法律界的佼佼者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 LLP)的中方合作伙伴——合森的创始合伙人周显峰律师带领其团队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颇具戏剧性的是,品诚梅森与君合在同一栋写字楼里办公。另外,一月中旬,已在中国经营长达二十年之久的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Troutman Sanders LLP)宣布将于今年五月前关闭其在北京、上海及香港的办公室,离开亚洲市场。

外资律所为何日渐衰落

      中国大陆外资律所的优秀律师逐渐流向内资律所的趋势早在七八年前就开始了。2010年,时任英国路伟Lovells律师事务所(即后来的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美国律师吕立山(Robert Lewis)早已预见中国内资律所未来发展前景,从而离开路伟,先后加入了锦天城及中伦律师事务所。如今,吕立山先生的事业发展可谓是顺风顺水,还兼任中国走出去智库(CGGT, 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的首席专家,专为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战略建议。

      近一年来,优质律师从精英外所跳槽到内所的趋势已然愈演愈烈。一方面,2017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多个加强监管境外投资的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于8月4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房地产、酒店 、影城、娱乐业及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的并购列为限制性境外投资,这些无疑会给外资律所接收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某些西方国家对来自中国的投资也开始加以控制,最典型的案例为近期蚂蚁金服收购Moneygram,未能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使得以投资并购为主业的律所总体业务量减少,同行之间竞争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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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来中国大陆对外跨境交易的数量(来源:Financial Times)

      但从中长期来看,导致外所在中国大陆衰落的本质原因是精英内所(或称“红圈”)的崛起。中国商务律师界的“红圈”(Red Circle)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素有法律界“福布斯”之称的《亚洲法律杂志》于2014年提出的,以对应英国业界广为流传的“魔圈”(Magic Circle)。

      外资律所曾经也有过在华发展的黄金时代。从90年代初(我国1992年开始允许外所在司法部登记并在华执业)到中国刚入世的那几年,大量外资企业涌入中国,其所需要的投资、并购、港股上市等一系列跨境法律业务基本上被外所,尤其是英美所垄断。那时,从英语水平到对国际规则的把握,内所无法与英美所抗衡。

      举例来说,在像俄罗斯这样的新兴市场国家,英美律师事务所竟然占据了高达90%的法律服务份额!当时,很多业内人士担心中国入世后,类似的“英美商法殖民”将在法制尚不健全的中国大陆上演。笔者在巴黎留学期间,曾结识全球最大律所贝克·麦坚时(Baker Mckenzie)创始人的直系后人,在聊天中得知,苏联刚解体那会儿,这位生于律师世家、毕业于芝加哥法学院的美国绅士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协助另一家美国所在莫斯科开业。

      不料想,外所的黄金时代只是昙花一现,与此同时中国内所却在不断地发展壮大。比如,君合的律师人数从1993年的5人扩张到了2013年的660人,大成则从2006年的200多名律师暴涨到2013年的3200多人,截至2017年,大成在中国大陆的团队已拥有近5000名律师。当大成在2015年与国际律所Dentons品牌联合时,其实力更是获得了国际认可,于是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的办公室的统一标识由两个汉字“大成”及七个拉丁字母Dentons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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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Dentons)律所的全球50多个国家的统一标识

      外所在华的成长似乎遭遇了“天花板”:根据司法部2014-2016年连续三年的统计,在华外所数量分别为232家、225家和229家(其中几乎一半为美国所),可见,从2014年到2015年之间其数量不升反降。并且,据统计,外所在华代表处的普遍经营模式为十几名律师组成的团队负责该律所全球5%左右的创收。曾有美国学者于2013年对北京和上海的70余家外所进行过调查采访,其中只有18%律所的律师人数超过20人。即使到了2017年,在华规模最大、早在1993年就在司法部“抢到”编号为001注册证的贝克·麦坚时在华也只有77名律师, 且这个数字比上一年还减少了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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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按规模排名的内所 (来源:《亚洲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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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按规模排名的中国大陆的外所 (来源:《亚洲法律杂志》)

      除了在团队规模方面内所全面碾压外所,某些精英内所的律师人均盈利额(revenue per lawyer)也是直逼外所。比如,2016年时,君合的人均年度盈利额为45万美元,这已经十分接近于贝克·麦坚时的55万美元。

      另外,某驻华世界500强企业的法律总监也曾谈到:中国刚入世时,该企业聘用的内所和外所数量各为两家;但到了2013年,聘用的内所增加到了4家,而外所仅剩1家。

精英内所崛起的优势

      为何外所在华发展停滞的同时,内所却迎来了迅速发展呢?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律所既不能出具基于中国法的法律意见书,也不能代表客户在中国大陆出庭, 而只能就国际法、外国法律及中国法律环境等出具意见。中国籍律师如被外所聘用,便不能获得中国大陆的律师资格证;即使原来已取得该资格证,也得在被外所聘用期间暂停其使用。该限制性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本国律师足够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

      由于上述规定,内所相对于外所来说,便拥有了中国法律知识、中国法律实践,以及与中国政府机构维持良好关系等先天优势;而外所在遇到需要其提供与中国法相关的服务时,则如同隔靴搔痒一般,只能向客户“引荐”其中方合作伙伴。众所周知,在实践中,多一道沟通程序往往意味着增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何况,还存在着与中方合作伙伴分崩离析的风险,如本文中一开始提到的英国品诚梅森与其前合作伙伴合森的案例。

      与此同时,优秀内所在拥有本土资源的同时,也通过多年的学习与积累逐渐与国际接轨。尤其是那些从外所跳槽到内所的律师,给内所带来了以英美法为基础的国际商法“know-how”,包括通用法律术语、合同格式、国际谈判风格等。

       至于外所的律师为何选择加入内所?一方面,由于外所规模有限,在英美所想晋升为合伙人,不仅时间漫长且机会渺茫,而高级律师职位往往只对具有英美律师资格的人开放;另一方面,即使晋升为合伙人,由于外所在中国存续的形式为代表处,合伙人需缴纳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而以合伙制企业形式存续的内所的合伙人则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拥有了国际法律素养之后,精英内所便可以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外国法、非诉及诉讼这样的“一站式”服务,而外国律所却只能直接向客户提供外国法及非诉服务,绝大多数客户当然会倾向于选择前者。另外,如今来华投资的外企对与中国法相关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宏观经济法律环境的介绍已经远不能满足其需求;它们往往会期待律所交出基于中国商法的操作性更强的全面法律方案,而只会就中国法“纸上谈兵”的外所在这一点上已越来越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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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精英内所在待遇上已完全与精英外所接轨。近两年来,笔者的很多朋友在美国读完法律硕士LLM、考取纽约州Bar后回国就业的首选不再是英美律所,而是中国大陆自己发展起来的精英商务律所。

      最后,笔者本人也曾在一家英国律所工作过,还想从内部角度谈谈某些外所在中国大陆衰落这一现象的看法:很多外国律所明知中国大陆法律市场的诸多限制仍投资设立代表处,本质上并不是为盈利而是看到中国经济体量后的战略布局,尤其是英国所,有时甚至仍带有一定的殖民情结。比如,笔者呆过的那家英国所,开年会时活动之一便是让员工跑到上海外滩与汇丰银行旧址前的铜狮子合影。从这一点来看,绝大多数外所并没有过在中国大陆扎根的想法,而只把这里当作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边缘地带”,因此衰落对于这样的外所来说也就毫不足惜了。

      至于极少数的精英外所,如颇具开拓精神的贝克·麦坚时,则积极响应时代潮流,与中国所奋迅合作,在2015年共同成立了第一家位于上海自贸区的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如今,奋迅已从2015年的27名律师扩张至80名律师,其中既有贝克·麦坚时派去的律师,也有业务量扩大后新招的律师。由此看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抓住新的机遇,与内所取长补短、互利共赢,是少数能够留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精英外所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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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麦坚时位于芝加哥的总部

结语:

       在跨境业务日益复杂的中国大陆市场,仅凭“高大上”的国际视野或“接地气”的本土知识都不够,必须结合两者才能赢得客户,包括外企客户。在过去的十几年里,精英内所在这一点上做得比中国大陆的精英外所成功得多。另外,中国政府针对外国律所有选择地、有保留地开放,与改革开放的总体精神一脉相承:即开放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开放是为了培养基于本土的有国际竞争力的商务律所,而不是让英美律所抢占中国大陆市场。最后,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外所在中国大陆整体发展不容乐观,但仍有少量拥有战略眼光的精英外所可以把握住新的时代机遇,与内所展开平等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并最终在中国大陆市场扎根。

参考资料:

【1】Rachel E. Stern, Su LI“The Outpost Office: How International Law Firms Approach the China Market”, Law & Social Inquiry, Volume 00, Issue 00, 00-00, Summer 2015

【2】许可,《中国律师执业的兴起———以商务律师为中心》,交大法学SJTU Law Review No.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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