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当恢复电视剧中插广告

2012年起,广电总局曾颁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要求“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当时,这项规定有效治理了市场乱象,保证了电视剧播出的连贯性,改善了观众的收看体验。

如今,很多电视台的电视剧场普遍价值倒挂、亏损严重,尤其是在电视剧购买和播出过程中面临着重重困难,甚至有些电视台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全国政协委员吕焕斌在采访中认为,以上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发展需要,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紧箍咒”可以适当“松一松”。

地方卫视电视剧场亏损严重

在调研中,吕焕斌发现当前省级卫视的经营创收,仍有90%以上来自于广告营收,同时有60%-70%以上的投入,用于电视剧版权购买。“因为原政策的限制,使溢价空间较小,盈利方式单一,电视台专门的电视剧场节目亏损严重,普遍价值倒挂,购买电视剧的预算被迫压缩。”吕焕斌表示,电视剧内容生产不断加大,如果广告经营没有新的空间,将出现更加倒挂的情况,正常经营难以为继。目前,许多地方卫视已经大大压缩了电视剧投入,甚至有一线卫视开始在黄金档播二轮剧,电视剧的大片、重要节点的主旋律电视剧也买不起,播不了。

正是因为各大卫视被迫退出优质新剧采购行列,给电视剧制作和精品力作产生带来很大困难。吕焕斌在调研中发现,有电视台被迫拖欠付款,甚至形成坏账,拖累影视公司难以组织新剧生产。这使得主流宣传产品的创新能力被动下降,也使得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循环日益失衡。

目前,很多观众收看电视剧时,已经迁移到新媒体视频网站。“作为主流媒体的电视台,艰难的融合发展转型之路将面临更多的现实困难,包括政策空间、发展模式、创收能力、人才储备等等各个方面。”吕焕斌认为,电视媒体融合转型亟待更多的政策支持与鼓励,才能为电视媒体的转型和媒体融合发展保驾护航。

控制长度 提升质量

面对新的行业发展格局,吕焕斌建议:“在不影响观众收看质量的情况下,适度开发、高质经营,建议每集电视剧中开放1个广告口,控制在1至2分钟以内,电视台合理利用好资源,通过内容创新放大广告价值,提升广告的制作质量,催生新的电视广告形式。”

吕焕斌表示,可以适当开放电视剧中包装性质的软性广告产品。例如,在片尾前允许软性标示板使用、电视剧下集看点等可采用包装形式的特殊广告、剧中广告可采用创可贴式角标等形式。“这些产品,通过限制其比例、出现频次,可以做到不影响剧情和观感。”

吕焕斌同时建议,要按内容审查标准来严格把控广告内容。“插在剧本创作阶段所进行的广告创意植入设计,应尽量实现与电视剧同步拍摄、同步制作。同时,要严格执行三审制,从源头对广告脚本进行把控。”

【来源:人民政协网 记者 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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