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相关案件数量都没减少,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合适吧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改为用行政处罚治理,引发了比较大的争议。

@中国新闻周刊 3月4日消息显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尽快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该观点,朱列玉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是人情

对此,朱列玉表示:“法律它要照顾人情,我这个人酒量是一斤我就喝了一二两酒,你说我构成犯罪我就不服,老百姓不认可,不认可我这种行为是犯罪。”

其次,是社会危害性

“比如说杀人肯定是社会危害性,比如说诈骗,你骗了别人的钱也有社会危害性。”朱列玉说,“喝了一点酒开车,我开得很稳,你说危害了谁呢?”

最后,是为了良好的社会治理

“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标准要求,就是说犯罪的人越少越好。”朱列玉说,“我就觉得这个罪名干脆就直接把它拿掉,或者大幅提高标准,把酒精含量提高到两百毫克,也就是我们原来所讲的重度醉酒。”

“这样的话百分之九十的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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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同时,朱列玉也给出了醉驾“出刑”后的替代规制措施,那就是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扣除驾照分数,“还有就是罚款也可以罚得更多一点,罚个三五千、上万、几万都可以罚。”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醉驾是“入刑”还是“出刑”,醉驾者本就要面临暂扣驾照或吊销驾照的处罚,甚至终生不得再考驾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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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 的此条消息同时指出,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可以看出,自2011年醉驾入刑后,尚且有这么多人心存侥幸、知法犯法,恐怕没法指望醉驾“出刑”后这些人能幡然悔悟、痛改前非……

另一方面,真要说醉驾入不入刑有什么差异,影响最深远的还是“故意犯罪记录”,这将影响醉驾者的政审情况,也将导致其不能从事公职或者进入个别行业。

比如说,有过故意犯罪行为的律师,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而且终生不得再作为律师执业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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